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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农业-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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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二,2)。

    区域经济的专门化意味着可以大规模生产某种地方的特色产品。司马迁曾列举了许多能带来丰厚回报的经济行业,其经营者的收入不少于受封贵族。这些行业包括养殖牲畜、种植果木以及园林生产(文献二,3)。在另一个地方,司马迁又扩大了这一清单,进而包括粮食种植、毛皮制作、车辆制造、木器家具制作、纺织、食品加工与保存,以及各种经纪信贷活动。他认为如果生产规模大,这些行业都可望得到丰厚回报。76

    尽管高祖制订了各种抑商的法令,但在汉初仍然有许多容易致富的行业。司马迁提到了一些成功致富者的事例,来说明这些职业的价值。表4列出了这些秦人与汉人借以致富的营业。(表略)

    看来冶铸业与区间及对外贸易是当时获取巨额财富最常见的途径,而这些也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领域。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工商业活动的萎缩

    汉政府对商人的态度远称不上友好,几乎早在王朝建立伊始,发达的商人集团就遭到了来自政治上的抑制。汉代的第一个皇帝高祖刘邦曾禁止商人穿丝绸、乘车舆,并提高了商税,来限制他们的发展,贬低他们的地位。在其后几代皇帝统治时期,都禁止商人及其子孙在政府中任职。(文献二,4)

    汉初文献没有明确记载采取上述措施的动机。也许汉朝只是继承了秦朝的法令,因为秦朝是将士与农视为国家支柱的。(《史记会注考证》卷69第8-9页)但秦国又的确出现过一些著名的商贾,如吕不韦,他曾经长期担任丞相;以及巴寡妇清,她也的确得到过秦始皇的嘉奖。(《史记会注考证》卷85第1页、第9页;卷129第15-16页)因此,这种推测似乎并不是一个能令人满意的解释。很可能是商人的活动获利甚厚,引起了其他行业强烈的妒忌与敌视。高祖出身农家,因而会实施这一体现了非商业部门中很多人共有的忌妒心理的惩罚性措施。汉王朝最关心的当然是国家的稳定,这就是艾森斯塔德所谓的导致中央集权帝国形成的政治领域内部的条件。而在诸如经济活动之类的非政治领域,则必须使资源“自由流动”,而不是为某个特殊集团固定把持。77商业活动创造的财富,独立于政治体制之外,会成为一种由不受政治控制的商人集团所固定把持的资源,这是统治者不能容忍的。

    公元前2世纪中期,在经过了一代人以上的相对和平时期后,汉政府感到了人口增长的压力,如果国家要保持稳定,必须确保这些人的温饱。因此,在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67年)朝,最早认识到粮食短缺危机的贾谊,断定粮食生产者相对于大量的消费者而言是太少了,并且力劝那些游手好闲的寄生人口恢复农业生产。(文献一,2)与贾谊同时代的晁错,进一步指出商业活动易于牟利是诱使人们脱离农业这一生产性行业的罪魁。(文献一,3)可见逐渐明显的粮食短缺现象,本来完全可能是人口增长造成的,但在公元前2世纪中期却受到误解,被归因于农业人口向商业领域的外流。这种误解为武帝统治时期破坏私营贸易铺平了道路。

    正如艾森斯塔德所注意到的,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者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手段之一,来实现对资源的控制:或者直接聚积资源,或者鼓励各种社会集团开发资源。武帝时期频繁的对外战争、大规模的破坏、放纵无度的奢侈生活以及到泰山的巡礼,都耗费巨大。78由此引发的财政危机迫使其朝廷不得不发掘更多的资源。政府采取的措施首先是出售爵位、头衔及允许赎罪,即用罚金来取代监禁与其他刑罚。79当时洪水与维持边疆防务的沉重负担耗尽了国库的储备。同时因伪造货币而突然爆发的货币危机,又由于法定货币的贬值而进一步恶化。通货膨胀虽然严重损害了政府与一般公众的利益,但对商业部门却没造成妨害,经营高利贷与囤积居奇反而还给商人提供了获取横财的机会。80于是政府开始介入私营工商业领域,它在这方面采取的第一个有力措施,大概就是对盐、铁这两个获利极为丰厚的行业实行专营。(文献二,5)实行盐铁官营的动机有两个:明显的动机是需要金钱解决财政危机,不那么明显的则是要重申汉政权的权威。因为富商及其他“役使贫民”者的影响日益增长,已对汉政府构成了不容忽视的威胁。《盐铁论》中有段话明确指出,官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遏制富商大贾日益增长的影响,因为商人有能力聚集大批追随者。(文献二,6,7,13)

    除了盐铁官营外,政府还采取了其他限制商贾的措施。公元前129年,武帝下诏“初算商车”(《汉书补注》卷6第7页),这一举措可能与之前不许商人衣丝乘车的禁令有关。同时,政府又开征了一些商业税(文献二,4)。并在公元前120年,实行了针对商人与手工业者的算缗。不仅对车舆仍然征收重税,而且工商业者拥有的财产也必须按其价值的6%征税。(文献二,8)不过这方面的措施中,影响最为深远的还是高缗。实行算缗三年后,即公元前117年,一位叫杨可的官员被委任专门负责告缗。大规模的告发使得那些被发现对自己财产申报不完全、估价不实的“中家以上”完全破产。他们的土地、奴婢与其他财产都根据皇帝的命令被没收充公。这些富人就包括文献中提到的“商贾”。(文献二,9)

    有人认为,算缗的实施会促使商人投资于土地,因为“土地不是这一新的财产税的征税对象”。81然而,应当注意在这一法令中(文献二,8),商人是被禁止拥有土地的,违法占有的土地要没收充公。这似乎暗示在公元前120年前商人是占有土地的,而且他们占有土地的数量相当多,以至被认为有害于国家经济。此外,居延汉简的财产登记,除了居民、奴婢、牲畜与车辆外,也包括土地。(文献三,5,6)可见,土地是包括在登记的财产内的,之所以征收算缗也是为了剥夺商人的土地,将之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文献二,9,10,16)

    商人因算缗的征收而大受打击。然而,虽然因此而破产的富人大多是商人,但商人毕竟可能看到其他富人同样难以幸免。倒是政府的另一政策打击的只是商人,这就是政府对贸易的介入。政府不仅专营盐铁,而且通过对其他商品的买卖牟利与一般私营商业展开了竞争。(文献二,11)

    整个西汉以及王莽统治时期都存在官营工商业。在公元10年与公元17年颁布的法令中,政府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的控制,包括制订强制性的价格标准。尽管如此,官僚制度的缺陷以及程序上的繁琐,却使得这套制度带给百姓更多的是伤害,而不是帮助。(文献二,11,12,13)相对而言,公元10年的法令中规定的市租是利润的1/11,即9%,这一税率要大大低于强加于商人的财产税。算缗的税率是资金的6%,这也是汉人眼中当时资金的一般利润率。82市租的存在,表明在王莽统治时期财产税可能已不复存在。83东汉时期没有提到财产税,对商业利润可能仍然按1/11征税。这种税收负担比田租要重得多,后者通常是三十税一。我们不知道在公元前120年的禁令之后,商人是否仍然被禁止拥有土地。但是,东汉初年大约公元26年-30年之间的一份奏折中,提到富商占有大片土地并将之出租给佃农耕种。(文献二,14)很可能禁止商人占有土地的法令只是在武帝统治时期得到执行。更可能的情况是,随着告缗令的废除,这一禁令也随之废止了。84换言之,在公元前120年之前商人曾投资于土地,这一事实由公元前120年的法令及公元前117年没收充公的土地可获得证实。而税收负担方面,经营商业十一税一与经营农业三十税一之间的差异,又大得足以在禁止商人占有土地的法令废止后,诱使商人立即将赚得的钱财投资于土地。85

    因此,正如司马迁所指出的,最可靠的财富仍然是土地。“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86

    土地成为最受青睐的财富,可能不仅反映了一般人公认的真理,即土地永不会消失,而且反映了一种实际需求。司马迁详细论述了商业活动的一般理论,他所依据的就主要是粮食的供求关系,粮食在当时是被视为基本商品的。(《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8-9,13-14页)很可能这些商人觉得有必要获取土地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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