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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农业-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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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也会削弱在生产上大规模使用奴婢的必要性。使用自由民劳动的优势之一,就是只在需要他们劳动的时候雇佣他们;而从奴婢占有者的立场看,奴婢在生病或没有足够的工需要做的时候,就是一笔没有收益的投资。131

    虽然奴婢被用于农业生产,但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大规模使用奴婢之间的联系却远远谈不上是明显的。只要地主是通过兼并很多小块农田来聚积土地,那么这些分散的土地就只有通过即时出租给佃农才是有利可图的。132

    因此,地主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将所有土地保留在自己手中,组建一个大田庄,组织与监督奴婢和雇工进行生产;或者将土地分为小块出租给各个佃农耕种。这两种方式可能同时存在,尽管没有足够的材料来确定两者之间的明确比率。不过,从当时人的评论中可以推断,租佃制可能比使用奴婢更为普遍。仲长统曾描述说,富豪有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里的“徒附”可能就是佃农。(文献三,3)崔寔在《政论》中也指出,当时有一个依附群体,他们只能保留有限的独立性,服从于豪强,却又连奴婢可以指望从主人那里获得的保护也得不到。(文献三,4)他们两人提到的这批依附和受支配者,主体就是佃农。如果佃农不是在农村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仲长统还是王莽都不会提到沉重的地租给农民造成的困苦,这些地租往往高达农民年收成的1/2甚至2/3。(文献二,4,6)

    对于汉代佃农的数量,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估算。武帝统治时期政府要征收财产税。财产所有者如果申报财产不实,将被指控为违反法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将所涉及财产的一半没收入官,而另一半则给予告发者作为奖赏。据记载,这一做法造成了“中家以上大氐破”。在大县,被没收充公的土地达到数百顷,而小县也有百余顷。(文献二,9)没收入官的土地接近富人所占土地的一半,如果将这一数字翻倍,那么一个大县中富人的总财产将至少有十万亩,而在小县也有几万亩。这可能就是由佃农或雇工和奴婢耕种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全部出租给了佃农,同时每户佃农耕种五十亩,也就是维持生计所需的土地,那么一个县的佃农会在一千至几百户之间。不过,一个县的人口通常超过了一万户,人口最密集的县有四至八万户,而人口最稀少的县为三至五千户。因此,佃户人数很难超过总人口的20%。133其他土地可能由自耕农耕种,他们使用自家的劳动力耕种小块农田。上面所做的推算,无疑是非常粗略的,只能视为一种提示性的估计。这里可能存在很大误差,而且地区之间也会有很大差异。

农民的生计 自耕农与小规模农作

    自耕农占有大部分土地,当然他们的数量及占有土地的规模,仍然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在文献资料中可以找到贡禹的例子,他拥有一百三十亩土地,价值不足万钱,他认为自己是个贫农。(文献二,34)当然,富有的标准因特定地区土地价值的不同而有区别。居延汉简中至少有两条有关财产登记的资料。一条记录了礼忠的财产,他有田地五顷、住宅一座、奴婢三人以及服牛、车辆,价值十五万钱。(文献三,5)另一条是徐宗的财产记录,他占有五十亩田地,一座住宅,两条牛,价值一万三千钱。(文献三,6)必须注意的是,礼忠的五顷田地可能是由三个奴婢(两男一女)与服牛耕种的,而徐宗家中则有四个不属于核心家庭的成员“同产”。由于徐宗在卫戍地是个低级官员,相对贫穷。这些与他一起生活的其他成员不大可能完全靠他供养,他们可能是作为劳动力而与徐宗生活在一起的。礼家与徐家除了边疆卫戍地通常配给的官方口粮外,可能还能获得一些俸禄。但由奴婢或者同产进行的农业生产,仍然可能是他们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田庄的劳动确实多种多样。汉代的田庄内不仅需要干农活,而且要饲养牲畜、养蚕、采集、狩猎,甚至进行一些买卖。农民必须制造与维修地里及家中使用的一切物品。他和他的家人除了是农民外,还是木匠、泥瓦匠、织工、裁缝、小贩等等。公元前1世纪中期的王褒作了一篇诙谐的《僮约》,赋中以主人和奴婢之间所订契约的形式,提到了一个田庄需要从事的大量活动。整篇赋文是夸张的,因为让任何一个单独的田庄完成提到的全部任务都是不可能,更不用说是一个单独的奴婢了。但它的确给我们提供了一幅全景图,使我们了解到了许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当然,田庄越小,真正农作以外的活动就越少。(文献三,7)

    《四民月令》与《僮约》反映的汉代田庄内忙碌的时刻表,表明农户的工作是十分繁重的。晁错在他著名的上奏中,讲述了农民及其家庭为了谋生而不得不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文献一,3)人们指望一个中等农夫能够养活七个人。134(文献三,8)

农民的生计 农户的支出(1)

    如果农田上有大量劳动力进行生产,意味着这块农田生产的很大一部分粮食要被这些劳动力消费掉,只有比较小的剩余可以用于其他开销。《汉书》引用的一份先秦(战国)时期的小农收支账目,指出农民的年收入会出现10%的赤字,这可能是中等年景的情况。(文献三,9)在晁错生活的年代,情况几乎仍然完全一样。(文献一,3)

    让我们设想一个虚构的农户,并且推算它的支出与收入情况。假定这个农户有七十亩农田,并且是自耕农。135它有自己的工具、种子、劳动力等。有五个家庭成员136:户主,40岁;他的妻子,36岁;一个老人,56岁;还有两个小孩,一个12岁的儿子与一个8岁的女儿。家庭的开支有三类:(1)家庭消费,包括食物与衣服;(2)赋税,包括田租与人口税等;(3)社会活动的开销,包括宗教祭祀与家庭聚会。137

    对汉代粮食消费的估计,各种史料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战国学者李悝的估算是每人每月要食用1。5石谷物。(文献三,9)如果这种谷物是带壳的粟,其体积将是2。5斛。138在公元前61年首倡设立军屯的赵充国,曾经报告说一支10281人的军队,每月要消费27363斛谷物,或每人每月消费2。66斛。139(文献三,10)另一则文献资料来自崔寔的著作,里面提到两个成年男子每月需6斛粟为食,每人每月的平均食粮是3斛。(文献三,2)

    汉代边疆驻地的记录给我们提供了关于口粮供应的第一手资料。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是3。33石。不过这里的度量单位是“小石”,相当于“大石”的3/5。换算成体积,应该是4斛谷物,略高于崔寔给出的数字。140在普通服役者与罪犯之间,以及长期戍守边疆的士兵与临时驻防的士兵之间,似乎存在待遇差异,前者比后者的口粮要多,后者的口粮数有一定折扣。141不过,士兵家属的口粮要少些。每个成年家属(15岁及以上)配发2。16石谷物;每个未成年家属(7至14岁)配发1。66石,幼儿(6岁以下)1。16石。在有个事例中,给一个1岁的女孩配发了0。8石粮食。142如果换算成体积,成年、未成年、幼儿家属的口粮分别是2。1斛、1。2斛与1。1斛。这些数字与文献资料中3斛的标准是比较谐调的。143

    综合考虑文献资料与居延汉简的信息,可以多少有点武断地假定,一个成年男子每月消费的粮食是3斛,一个成年家属消费2。1斛,一个未成年人1。2斛。因此,这个虚构的五口之家每月应该要消费11。4斛粮食,或者说每年大约消费140斛。

    用于衣物的开销很难估算。李悝认为每人每年需要花费300钱在衣物上。由于李悝是以每石30钱来计算谷物价格,可以推导出这个家庭中每个成员用于衣物的开销相当于10石谷物的价值。144在屯戍地的记录中,各种物品的价格显得非常混乱。地区之间的差价,长期或短期内的价格波动等,都是我们无法掌握的因素。一般来说,虽然上等丝绸的价格可能高达每匹1000钱,麻布或较便宜丝绸的价格每匹似乎大约是300-400钱。145如果每人需要两匹麻布做衣服,五个人每年在衣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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