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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农业-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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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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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发崔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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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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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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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般崔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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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烈崔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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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钧

    崔朝最初在地方官府任职,后来进入中央政府,担任了侍御史。崔氏此后几代人都由地方吏员的身份进入官府,并最终在中央政府担任了高官。(崔毅是个例外,由于疾病,他从未担任官职。)崔寔曾因“至孝”被举荐入朝,在到达朝廷后被任命为郎,并曾在短期内担任过当时主宰朝政的大将军梁冀的主要幕僚,之后被任命为边郡太守,不久因病返回京师。母亲死后,他在家中度过了生命的最后几年。虽然崔寔的堂兄弟崔烈曾经花500万钱获得了司徒的职位,但崔寔并不富有,因为他父亲在款待朋友方面非常奢侈,而且崔寔为他父亲办的豪华葬礼也花费了不少钱财。尊贵的门第与族人拥有的财富,对崔寔摆脱经济困难可能并没有起到什么帮助。崔寔死的时候穷得买不起一口棺材,还是朋友替他买了一口,并支付了他的丧葬费用。(《后汉书集解》卷51第1-19页)

    崔寔的经济状况使他不得不要通过酿酒制酱出售来补充自己的收入。《四民月令》提到了制造各种酱醋类食品的详细方法,表明崔寔对这一行业是非常关注的。该书似乎是对现实生活的记录,而不同于后来的农书更注重技术理论方面的探讨。比如,它记载了在什么时机买进与卖出谷物、丝帛才能获得最大利润,以及崔寔关心酱醋类食品销售情况的内容。118(《后汉书集解》卷52第18页,见文献三,1:2。8,7。5)

    《四民月令》中的田庄是由庄主家庭与几个附属家庭组成的,不过我们并不清楚这些附属家庭到底是崔氏成年子女单独成立的家庭,还是佃户的家庭。119《四民月令》提到了田庄在不同季节的活动,从事这些劳动的既包括地位较低的下人,也有庄主的家庭成员。虽然书中为数不多几次提到干活的人时,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奴婢、佣人,或者雇工,但可以直接或间接推断出庄主的妻子与儿女是要与他们一起劳动的。由于15至20岁的成童只是在“农事未起”的冬季才去上学,看来他们都要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并且可能包括庄主的子女。有些事务可能由特定的家庭专门负责,虽然他们的生产要受到某种程度的监管。三月是忙于养蚕的季节,《四民月令》写道:“蚕毕生,乃同妇子以勤其事,无或务他以乱本业,有不顺命,罚之无疑”。这段话表明有的家庭从主人那里接受了命令,专门负责纺纱织布。

    《四民月令》所描述的家长是受过教育的地主,他每逢年节,要向地方官员、教师与自己的上司问候请安;他要遵守符合其社会地位的有关宗族聚会、祖宗祭祀、成年加冠等方面的礼仪;他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此外,他还是地方首领,除了组织当地男丁武装起来提防盗贼外,还必须照顾贫穷者,特别是本族的穷人。

    宗族组织十分强大。同一曾祖的后代在新年与其他节日都要聚集一堂,共同庆祝并祭祀他们的祖先。宗族成员在需要救助时会得到优先考虑。在节日期间,所有的活动都由家长主持,由宗族成员按照分配的特定任务协助进行。不过,同一宗族成员的经济地位并不相同:有些富有,能够给其他人提供救助,其他贫穷的则只能接受这种救助。120《四民月令》明确揭示了宗族组织由于政治联系、经济力量以及内部的团结,可以对大范围的人口产生潜在的影响。《四民月令》中经营农业的地主,可能代表了散布于汉代中国各个郡县,数以千算的这种地方精英家庭。他们既不是特别富有的地主,能够脱离实际的农业生产,也不是普通农夫,因为他们的生活比纯粹的农民要舒服得多、复杂得多。他们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角色互相强化,在地方村社中维持了一种优势地位。

    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与在罢官后购置了大量田产的高官宁成,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樊重与崔寔的家庭不同,他拥有大量地产和无数的仆人和奴婢,但我们不清楚他是否有佃农。史学家们注意到了樊重能够使整个家族高度自给自足,甚至亲自种植梓树与漆树,以便自己制造家具。(文献三,2)虽然樊重比崔寔富有,但他同样经营部分商业。

    宁成也是一个经营牟利的人,他借钱购买了土地。然而,宁成是将他的土地出租给数千佃农耕种,而樊重却是自己经营。(文献二,39)不过,即便是樊氏,其控制范围也超出了自己的田庄。在一次突发事件中,附近千多户人家就曾躲进了樊氏及其族人修建和护卫的壁垒之中。121

    这些事例反映了汉代乡村首领的特征。守屋美都雄指出《四民月令》所列的活动,在现存早期典籍中实际上都是由国君管理或遵守的礼仪与行为。122显然,这些地方精英认为他们是在实践儒家学说的古老教诲。西嶋定生由此推断,汉代出现了贵族礼仪的大众化,这些礼仪已经扩展到普通百姓的层面。123

    在樊氏与崔氏的事例中,地方首领的特征表现在他与族人及亲属的关系上。首领给贫困者以帮助与支援,而他的族人则在需要结成武装集团来保卫家园时聚集在他的周围。诸如祭祀共同祖先之类的宗教仪式,以及聚会宴乐之类的社交往来,都是宗族组织借以加强凝聚力的活动。(文献三,1:1。1;文献三,2)这些强大的宗族组织,其维持群体稳定的经济优势因互助互利而得到强化,从而使自己能够世世代代存续下去。124

    到王莽时期,宗族集团发展成为地方武装集团,他们占村立寨,建立了事实上的自治组织。那些响应反对王莽政权起义的集团,常常是几千人一伙的宗族集团。在东汉出现社会动荡时,强大的宗族集团一而再地显示了它们的力量。特别是在汉末,当时国家由于政治混乱与内战而四分五裂,正是地方首领们将他们的族人动员起来加入某一特定阵营,并保卫自己的家园免遭侵犯。125

    地主能够支配宗族集团的集体力量,当然就有相当大的经济潜力来扩大自己的农业经营。这尤其表现在新土地的垦辟上,因为垦辟土地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劳力。把布满荆棘草木的土地改造成农田,需要经过三至四年没有收获的时期,资金对于能否渡过这段时间自然十分重要。在开垦土地时,不仅的确需要雇佣劳动力,而且需要购置昂贵的大型工具和牲畜。126而且只要有资金,还可以通过直接购买或没收抵押物来获得土地。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追求放贷带给他们的这种好处。樊重就曾下令将价值几百万的债契付诸一炬。(文献三,2)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大多数地主可能还是会占取负债者的土地。

    放贷的利息是地主收入的另一来源。汉代的年利率通常是20%,尽管在王莽统治时期,政府贷款的年利率曾高达36%。1271世纪的学者桓谭注意到当时放高利贷的行为非常普遍,他说很多富人通过贷款的手段买进了土地,而一些中家子弟为了分享利益,则充当保人,象奴仆一样替富人效劳。(文献二,14)

农民的生计 佃农与其他农业劳动者

    在地主农田上干活的劳力有几种不同的类型。雇工,包括长工与短工,可能是最常见的劳动力。另外还有奴婢。雇工可能比农奴更受欢迎,因为购买奴婢意味着在交易时必须一次性付清资金,而雇工的工钱则是在一段时间后逐渐支付的。128

    蓄养奴婢的开支好像只涉及粮食消费,因为不需支付他们工钱。129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在大规模开垦土地时,由于需要使用大量劳动力砍伐树木、修建灌溉工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大型工具,最经济的手段就是使用不用支付工钱的奴婢,或者也包括雇工。而一旦土地整治为可以生产一般作物的农田,中国农业对劳动力密集使用的要求,就会使租佃制成为更为有利的选择。130

    在上述观点中,使用奴婢的一些很根本的不利因素被忽略了。地主不仅必须支付奴婢最初的购买费用,维持奴婢的生计,包括衣、食等需求。而且还必须承担各种生产风险,以及工具、种子和牲畜的费用。除了必须承担大量的责任外,所有这些加起来也将是一笔可观的开支。这样看来,使用佃农可能更为有利。至于大规模开垦土地时使用奴婢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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