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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五年-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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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欧美和日本的物质文明,有他们海洋性国家的经验,况且每个国家发展,也有他们

    先后程序,而其中最大的差别,则是现代先进的国家,以商业的法律作高层机构及低层

    机构的联系。落后的国家以旧式农村的习惯及结构作为行政的基眈。

    我们今日一提到这问题,首先还没有把问题掌握清楚,就先要被质问,作者是否站

    在资本主义的立场。可是最近根据法国历史学家鲍德尔(FernandBraudel)考证,

    “资本主义”(Cap-talis)这一名词还是19世纪后期的产物,而仅在20世纪内广泛使

    用。马克思虽称‘贺本家”(capitalists)及“资本家的时代”(caPitalistera),

    并未引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今日我们公认为最先的资本主义思想家,实为亚当

    斯密(AdamSmith)。他自己也不知道资本主义为何物,他著的《原富人在民国初年即

    在中国行销。而他在18世纪著书时仅称商业的管制办法优胜于农业的管制办法。在研究

    大历史的立场,这种分析方法最能表现每个国家先后发展的程序。也才不会用抽象的道

    德观念,抹杀了实际上技术的作用及成效。今日中国主张实事求是,我觉得更应当收集

    未曾被滥用的资料,将历史的基点推后好几个世纪,以原始的眼光重新检讨很多国家由

    落后到先进的程序。

    这样看来,以“资本主义”形态在欧洲作先锋者,实为意大利的自由城市,其中骁

    首则为威尼斯,这城市在大陆所占有的农业地区经济力量有限,而市内碱水也不便制造,

    在教皇及神圣罗马帝国(其本身不在意大利而在德奥)争权,两不相让之间,取得独立

    地位。其最大的方便则是地方小,内部组织简单。13世纪之后,其全部国家有如一个大

    城市,也如一个大公司,所有民法即全部为商法,所以也不顾天主教的教义,建设海军,

    竭力经商,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

    继威尼斯而兴起,则为荷兰,荷兰正式国名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der

    Nederlanden)。历史上也称TheDutChRepublic,或UnitedNetherlands。荷兰

    (Holland)不过为联邦内七个省之一省。但是这个国家厂世纪初独立时,荷兰人口占

    全国2/3。又供应联邦经费3/4。尼德兰因抵抗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

    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及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虽

    工商业先进,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

    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于是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

    双层政治的先河。初时荷兰还坚持它有独立外交的主权。联邦的海军也是由5个海军单

    位拼成。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这派教义

    所谓“定命论”(Predestination)者作特殊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各别的政治活动。

    但尼德兰国终因对外经济的激烈竞争及本身高度经济的发展下,使其内部矛盾逐渐解除

    而成为世界富强国家之一。

    在荷兰之后商业资本高速发展的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

    荷兰5倍至6倍之间。我们今日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也有坚强的

    农业基础。这国家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各先进国家掣肘。如银行业,即为意大

    利人垄断,以后保险业也为荷兰人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市街称为仑巴德街

    (Lombard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输出以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

    于畜牧的农村,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的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光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

    又有宗教问题的扰壤,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也有内战、武君,革新

    为民国,政治独裁制、复辟,行第二次革命的大变化,又产生了暗杀,排斥异教徒,发

    传单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其人口又不过400-600万,其与本世纪初中国之不能

    治理,情形也大同小异。当然这段历史可以产生很多不同的解释。不仅不同的历史家著

    书争执,有时同一的作者所著书也前后解释不同。

    我极想向中国读者提及的,则是对中国的大历史而言,英国1689年的经验,深足借

    镜。这年代之前,英国为一个“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mathematically

    unmanagea’le),法律即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

    (mon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的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

    地产注重使用权。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

    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

    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基础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等全未提及。简

    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的习惯作倚衬,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大批白银由西半

    球输入,物价陡涨,英国内地也受国际贸易及国际战争的影响,整个社会动摇。地主则

    不能保持自己的产业,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切,一般贫

    民及小市民也为生活所通,有时感情冲动。宗教上教义中抽象之处更给他们火上加油,

    其所谓君权、民权的争执,两方都有理由,其困难之处则是问题的范围已经超过成例。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之后,即无此征象。以前的问题掀动了半个世纪,到此渐渐销

    声敛迹。宗教之派别的冲突也好像被遗忘了。其中最大关键,则是兵戈扰攘之后,农村

    组织已有变化。英国17世纪,当然谈不上平均地权,所改革的是内部规律化。以前他主

    不知道自己产业在何处,种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贷户还是半个业主的糊涂情形也慢慢地

    被肃清。以前地界不明的情形至此渐渐规律化。而普通法的法庭能接受公平法(equity)

    也是一种进步的征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而不过是一种法律观念,等于习俗所说“照

    天理良心力、事”。在英国初行时,只限于英是所控制的若干法庭,有额外开恩之急。

    17世纪中叶后,普通法的法庭处于时势的需要,对这种观念让步一二,也是逼于事实。

    结果是积少成多,妥协的办法也认为成树。1689年革命后,普通法的法庭,更受首席法

    官的指示。以后与商人有关的案子,照商业习惯办理。这样一来,英国的内地及滨海、

    农村与工商业中心距离缩短,资金对究实物经济变为金融经济,可以交换的条件增多,

    分工较前繁复,所以整个国家可以以数目字管理。同时英国传统上又有司法独立及议会

    政治的沿革。这样一来,其高层机构及低层之间可以以最灵活的商业原则作联系。一时

    控制经济力量之雄厚及其效率之高大,世无其匹。大英帝国因之称霸世界到好几个世纪。

    所以,商业资本作国家组织的基础,都是由小而大,从没有农业根底的国家逐渐传

    播到小有农业基础的国家,而更波及农业基础甚高的国家。由易至难都有历史上一定的

    法则。这程序今日不容易看清,因为美国及日本已经发生过两个例外的情形。

    美国独立时,已距英国的1689年革命87年。所以一开始,法律上就没有农业社会和

    工商业社会的隔阂,又能够以新社会的组织在一个空旷地区上展开,其人口也随着领域

    扩大而增加。迟1862年国会通过‘咱耕农屋地法案”(homesteadact)还能够让普通公

    民以最廉价购买耕地160英亩,等于明买暗送。这种情形实为特殊但是还是因为南北社

    会组织不同,发生内战,经过四年之久。此外又因为银行、货币,联邦内之商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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