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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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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号之姓中就包括有一些非女真的氏族或部落,例如契丹的耶律,突厥的温 
  古孙,还有蒙古的吾古论。因此,在女真这个作为统治者的少数民族之内, 
  除了有社会阶层的区别之外,也还有种族的不同,尽管被列入这些姓氏内的 
  非女真氏族肯定在过去各自不同的民族背景上,已经经历过某种程度上的政 
  治同化与融合。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这些各部落在向女真这个民族共同体集 
  聚的过程中,具有非常不稳定的特征。 
        女真民族中另一种社会分化的表现基于这个事实,即身为皇室的完颜氏 
                                                                           ② 
  只与另外八个姓氏通婚,这八个姓氏都具有纯粹的女真血统。这八个姓氏在 
  社会上都享有很高的声望,我们还发现他们中很多人位居显要。可见,金朝 
  皇族的婚俗正好介于汉族的惯例与辽朝皇族的婚俗之间。汉族的婚姻在理论 
  上对于从什么样的家族选择配偶并无限制,辽朝皇族却只与固定的一个姓氏 
  通婚,在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皇室的惯例也是如此。 

200—210 页。对女真人的姓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或可用满族人的名字来帮助解释女真姓名。 
②  99 个姓氏的记载见于'646'  《金史》,卷55,第1229—1230 页。元朝的姚燧(1239—1314 年)在他所著 

 《牧庵集》,卷17,21b 中却有不同的说法,他说共有68 个(译者注:应为66 个)“白”姓和44 个“黑” 
姓,总数是112 个 (译者注:应为110 个)。同时他还用“白书”或“黑书”的“书”字来代替《金史》 
中的“号”,书的准确含意可以与《金史》中所用的“数”字联系起来看,但也一样难解。 
① 关于黑白的意义,见'780'陈述:《哈剌契丹说—兼论拓跋改姓和元代清代的国号》。在第71 页中他说黑 

有时意味着内,部分黑号氏族与白号的外氏族互相通婚,其意颇与本文相左。 
② 根据'646'  《金史》,卷64,第1528 页,这八个姓氏是徒单、唐括、蒲察、拏懒、仆散、纥石烈、乌林 

答和乌古论。在这些姓氏中,唐括和蒲察是“黑号”,其余的是“白号”。不过这里列举的姓氏并不完全, 
因为除了这八个姓氏之外,太祖和熙宗都曾立过裴满氏为皇后。参见'646'  《金史》,卷63,第1502—1503 
页。 

… Page 202…

       如前所述,奴隶的使用构成金朝社会中的一个特征。奴隶位于金朝社会 
  的最底层,但是在这个“遭遇悲惨的贱民”内部,按照财产的多少又可明显 
  分出不同阶层。金朝的户,除了有特权的女真贵族以及免役的汉族品官之外, 
  可以分成数种: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 
                  ① 
  户、二税户等。这个区分是很不成规则的,因为它将财产的、种族的和社会 
  经济的各种差异都混为一谈,但我们却可以由此对不同人群内的等级获得一 
  个全面的概念。课役户与承担徭役之户都是拥有土地的家庭,不课役户则由 
  老弱病残者组成。本户是女真户,杂户是契丹户、汉户、渤海户或其他种族 
  之户,这一划分始于1195年,可能是为了避免麻烦,无需再探究某人的族属。 
  正户一词专指曾是猛安谋克户的奴隶,然后放免为良,但仍归于各自谋克的 
  长官管理之下的那些人。 
       在1183年籍户的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经沦为奴隶的人,他们 
  想必都是汉人。相对来讲正户一词便是正身户之意。监户是那些被宫籍监所 
  控制的户,他们以前是平民,后来被籍没,成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 
  是在管理宫殿的机构中服役。官户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本来就是奴隶,后来 
  又被迫入太府监从事劳役,与“普通的”家庭奴隶,亦即属于私人所有的奴 
  隶是有区别的。最后是二税户,他们与其被简单地看作是要加倍纳税的户, 
  还不如说是一种奴隶更准确些,这群人由这样的户组成,他们曾被辽帝捐赠 
  给了佛寺,于是他们既要向寺庙交租,又要给官府纳土地税。实际上,他们 
  是寺庙的奴隶。这些人的数量肯定是相当多的,因为直至12世纪末,废止寺 
  庙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颁诏将他们放免为良。 
       如果与金朝在战争期间曾发生的大规模掠人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赠 
  给寺庙要算是一个相对人道的方式,这些奴隶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 
  民。百姓沦为奴隶还有一个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国历史无论哪个时期都存在 
  的,每逢遇饥荒或因贫穷不能餬口时,便卖身或卖子女为奴。所有这些沦为 
  私人奴隶的原因 (与官府籍没的奴隶相对比)都有史料证明在金朝也曾存在 
  过。占有奴隶最多的人当然是皇族成员。当世宗还是一个亲王的时候就拥有 
  上万名奴隶。奴隶的身份是世袭的,以至于那些由战俘沦为奴隶的不幸者不 
  仅自己本身受苦,还要世代为奴。一个平民女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这个女子 
  便要降为奴隶,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隶身份的话,可以要求离婚。 
  已经放出为良的奴隶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还是奴隶时出生的,当他与 
  一个平民结婚时,可以被认为是平民,甚至能够参加科举。① 
       奴隶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贫穷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准之下 
  的。有时候,一个奴隶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获得某些影响和地位。举例说, 
  1190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种种不法的借口侵扰商人或者勒索 
  债务。 
       奴隶的赎免,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掌握的尺 
  度也不同。在早期,恢复平民身份多少要取决于奴隶使主的慷慨。在 1116 
  年则规定,一个奴隶被放免为良所需的赔偿,是以两人赎取一人。此后,在 
  1141年颁布的诏令是,凡官赎为良者,赎一个成年男子需用绢三匹,赎一个 

① 有关户的情况参见'646'  《金史》,卷46,第1028 页。有关女真户与其他种族的户的区别(女真为本户, 

汉户及契丹等谓之杂户),参见《金史》,卷46,第1036 页。 
① 对于奴隶婚姻规定的详细记述,参见'646'  《金史》,卷45,第10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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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或儿童需用绢二匹。再以后,大约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钱来赎取了, 
                                                               ① 
  赎金的价格,一个成年男子是15贯,妇女和儿童减半。 可见,可以赎身的 
  似乎仅限于因贫或类似情况而卖身为奴的人,而不包括战俘。总之,金朝统 
  治时期对奴隶的广泛使用一直继续到元朝,直至13、14世纪仍然是社会结构 
  中的一个特征。至于奴隶人口中绝大多数的都源于汉人,这一点已毋庸赘述, 
  尽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隶在内。 
       现在应该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与其他朝代一样, 
  是户。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汉族人口中,与同时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 
  并无不同。我们在史料中经常可见有关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这些 
  法令和条例究竟是仅仅针对女真人的,还是广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属民的, 
  有时不甚清楚。相当详细的条例,似乎大都是针对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汉族习 
  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的。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样,曾存在着相当普遍的私 
  奔习俗,这种旧俗在世宗时被禁止。另一种与汉族习惯相违背的是收继婚以 
  及与亡妻的姐妹结婚的风俗,这也就是在女真人习惯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 
  其嫂或娶侄儿、叔伯等人的寡妇为妻的习俗。在世宗朝,这些旧传统或被废 
  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继婚与娶亡妻姐妹为婚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 
  却不允许汉人与渤海人如此。② 
       对汉族传统习俗的另一个让步是提倡族外通婚。以前,女真人只能与自 
  己本氏族内的人结婚,但阿骨打时已经不再认可同姓为婚的做法,凡同姓为 
  婚者可以断离。在他之后,甚至继父继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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