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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学》,第53—54 页;'273'刘元珠: 《关于元代的考试制度:北方程朱理学儒士的作用》。
② '653' 《元史》,卷175,第4089 页;卷178,第4142 页;'616'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43,5b。
③ '88'狄百瑞:《理学和心学》,第57—66 页。
① '824'姚大力:《元代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第47—48 页。关于爱育黎拔力八达推行的科举考
试制度及其后来的发展,亦见'315'宫崎市定:《元朝的蒙古官职和蒙汉关系:科举复兴意义再探》;'755'
杨树藩: 《元代科举制度》。
② '859'萧启庆: 《元代科举与精英流动:以元统元年进士为中心》,第129—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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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元廷从未制定一个通行全国的标准法典。缺乏法典引起了汉人官员的极
大焦虑,他们进行了多次努力编撰法典和律例,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最早的
①
补救措施是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这大体上是个法令汇编。此后铁
穆耳朝和海山朝编修法典的努力几乎毫无成效。
爱育黎拔力八达很快采取措施对这样的形势加以补救。在1311年即位的
当月,他命令中书省臣汇集从忽必烈朝初年以来的律令条规。这一汇编工作
②
于1316年完成。但是对汇编的复审过程比预期的时间长得多。直到硕德八
剌即位后两年的1323年,这一法典才以《大元通制》的名目正式颁行。这个
新法典收录了建国以来的法律条文2400余条,分为断例、条格、诏制、别类
四大类。③
《大元通制》虽不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
此书“是元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
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泰和律》是金朝的法典,它的编撰遵循
④
的是唐代法典模式。但是,作为征服王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没有完全照
搬以前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蒙古人的习俗和元代特有的制度特
⑤
征。 《大元通制》和也是在爱育黎拔力八达朝由江西地方政府或私人编辑的
《元典章》,是元代法制史的两个里程碑,也是征服王朝的元朝日趋成熟的
反映。
书籍翻译和出版
爱育黎拔力八达对汉文化的喜爱,他和他的臣僚 (特别是蒙古和色目臣
僚)对儒家政治学说和汉人历史经验的渴求,可以从爱育黎拔力八达下令翻
①
译或出版的著作的数量和性质上反映出来。翻译成蒙古文的汉文著作包括:
②
儒家经典 《尚书》;宋人真德秀 (1178—1235年)撰写的《大学衍义》;
与唐太宗(627—649年在位)有关的两部著作,吴兢(670—749年)撰写的
《贞观政要》和太宗本人为他的继承者撰写的《帝范》;司马光(1019—1086
年)撰写的伟大史书《资治通鉴》。
在爱育黎拔力八达赞助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孝经》;刘
向撰写的《烈女传》;唐代学者陆淳研究《春秋》的论著以及元代官修农书
①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14—23 页;'517'植松正:《汇辑〈至元新格〉与解说》。
②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24—26 页;'623'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国朝
文类》,卷36,7a。
③ 《大元通制》的条格类的一部分保存下来并在1930 年由国立北京图书馆重印,名为《通制条格》。
④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29 页。
⑤ 见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 年第2 期,第157—171 页;亦见'1'安部健夫:
《〈大元通制〉解说》。
① 关于元代将汉文著作翻译成蒙古文,见'149'沃尔特·富克斯:《元代的蒙文译著》;'118'傅海波:《蒙
古统治下的中国史学:民族涵化中史学的作用》;关于元代仅存的蒙文汉译著作《孝经》的研究和译注,
见柯立夫'71':《早期蒙文译本〈孝经〉第一章》;《早期蒙文译本〈孝经〉第二章》;'69' 《早期蒙文译
本 〈孝经〉第十八章》。亦见罗依果:'392' 《蒙文译本〈孝经〉》;'389' 《蒙文译本〈孝经〉续论》。
② 关于下列书的翻译,见'653' 《元史》,卷24,第536、544 页;卷25,第565 页;卷26,第578 页;卷
137,第3311 页;卷181,第4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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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农桑辑要》。
虽然以上所列在爱育黎拔力八达同意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反映的是他作
为天子有倡导大众道德和增加物质福利的责任,翻译著作的选择,则显示了
他的实用主义目标。在下令翻译《贞观政要》时,他指出此书有益于国家,
④
并希望蒙古人和色目人能够诵习该书的译本。蒙古君主显然希望蒙古和色目
精英,包括他自己,能够学习儒家的政治学说和汉人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唐
太宗的教诫,能把国家管理得更好。
限制贵族特权的失败
爱育黎拔力八达按照中原传统方式对元朝政府的改革无法走得太远,因
为他不能削弱蒙古诸王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经济特权来加强中央集权。尽管
忽必烈推行了中央集权的政策,蒙古诸王仍然拥有对他们领地(投下)相当
①
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权。进一步削弱他们的权力是政治冒险,因为
这将面临蒙古和元帝国一条最基本原则的正面挑战。爱育黎拔力八达尝试削
弱诸王权力的失败,主要是因为这一原因。
1311年冬季,爱育黎拔力八达下令撤销诸王的札鲁忽赤(汉译断事官),
②
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由于札鲁忽赤代表诸王处理他们领地中
的蒙古人的法律事务,撤销札鲁忽赤显然意味着取消了诸王直接审理他们属
③
下的蒙古人案件的权力。皇帝的这一命令似乎只实行了很短的时间,因为已
知晋王也孙铁木儿(后来的泰定帝,1323—1138年在位)和周王和世■(海
山之子,后来的明宗,1329年在位)两人在1316年被允许在他们位下设立
了几个札鲁忽赤。④
爱育黎拔力八达削弱诸王行政权力的尝试受到更激烈的反抗,亦以失败
告终。在右丞相铁木迭儿 (死于1322年)的建议下,1315年爱育黎拔力八
①
达下令诸王分地的达鲁花赤 由中书省任命的“流官”担任,诸王只能任命副
②
达鲁花赤。一年以后,甚至连诸王任命副达鲁花赤的权力也被取消了。由于
达鲁花赤是诸王分地内的主要长官,常由宗王的亲信侍从充任,这样的做法
招致一些宗王和御史台的激烈批评,他们指出这样做既违背了成吉思汗与兄
③ '653' 《元史》,卷24,第536 页;卷26,第587 页。
④ '653' 《元史》,卷24,第544 页。
① 研究元代“投下”的成果很多,如'336'村上正二:《元朝投下的意义》;'220'岩村忍:《蒙古社会经济
史研究》,第401—469 页;'413'保尔·拉契内夫斯基: 《蒙古时期投下的意义》;'809'周良霄:《元代
投下分封制度初探》;'822'洪金富:《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
② '653' 《元史》,卷24,第547 页。
③ 关于断事官,见'483'田村实造:《中国征服王朝研究》,第2 卷,第444—463 页;'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