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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白-凑佳苗-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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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爱美已经买了小棉兔的运动服了。就是她死的时候穿的那件粉红色运动衣。我牵着爱美的手说:“下次来的时候再买吧。”平常的话就算是小棉兔商品,我只要这么说她就闷闷不乐地放弃了,但是那天爱美非常坚决。她说不要衣服了要这个,当场赖在地上大哭。但是说好了就是说好了,我也不肯让步。我暗地思忖晚点偷偷买了,情人节那天让她惊喜一下吧?虽然心里这么想,还是严厉地说我们约好了的。母爱跟宠溺是两回事。跟家人一起来买东西的下村同学刚好看到了说:“才七百日元而已,她这么想要就买给她嘛?”让我很不好意思。第三者出现使得爱美稍微冷静了一点,鼓着腮帮子咕哝:“下次来的时候一定要买喔。”一面说着站起来。我苦笑着跟下村同学挥手道别。情人节还没到爱美就死了。现在每天想起来都悔不当初,当时买给她就好了。
    那天教职员会议在六点前就结束了。保健老师也参加教职员会议,但在六点放学前都会有几位女同学轮流去陪爱美玩,爱美从来不会说好寂寞、好无聊或者乱闹,总是乖乖地待在保健室等我。话虽如此,那天我去接她时却不见人影。去厕所找她也不在。刚好那时是社团活动结束,收拾东西换衣服的时段,她会不会到姐姐们的社团活动室去了呢?我不以为意地在校内找爱美。一开始碰到的是内藤同学跟松川同学吧。我问爱美有没到美术室来,你们说:“本来想去跟爱美玩的,快五点的时候去保健室没看到她,以为她今天不在。”然后就跟我一起找。天色虽然已经暗了,但是学校里还有很多人,其他老师也帮着一起找爱美。结果是棒球社的星野同学找到的。他说:“今天是没看到啦,但是以前看过她走到游泳池那边。”我们就一起过去。冬天的时候游泳池的入口上锁,还拴着铁链,我们得翻过栅门,但是爱美可以从铁链的空隙间钻过去。夏天才有游泳课,但为了消防原因一年四季游泳池里都蓄着水。爱美浮在漂着枯叶的昏暗水面上。我冲过去把爱美救上来,她的身体跟冰一样冷,也没有心跳。我一面叫她的名字一面替她做人工呼吸跟心脏按摩。星野同学不顾看见小孩尸体的惊吓,立刻去找其他的老师。爱美送到医院后诊断为溺毙。警方从没有外伤跟衣着整齐判断她是不小心失足掉进游泳池意外死亡的。当时天已经完全黑了,我根本无暇顾及其他,但却记得看见竹中太太家的毛毛从栏杆对面探头过来。警方调查发现,那边栏杆附近有跟爱美托儿所发的面包同样的面包碎片。有几个学生说在游泳池附近看见爱美。原来爱美每个星期都会到游泳池那里去,应该是去喂毛毛吃面包。竹中太太拜托邻居照顾毛毛,爱美不知道这件事,可能以为自己不去喂毛毛的话它就会饿死。要是让我知道她溜出保健室的话一定会挨骂,所以她总是一个人偷偷跑去,大概十分钟就回来。我完全没察觉。每次我问妈妈不在的时候她都做什么呢?爱美总是用淘气的眼神望着我说,跟姐姐们一起玩啊。那分明是隐瞒着什么秘密的神情,要是我多追问一下就好了。那样爱美或许就不会自己跑到游泳池附近了。
    爱美是因为我身为家长保护不周而死的。在学校发生这种事,让各位受到惊吓真的非常抱歉。事发已经一个多月,每天早上我还是在被子里伸手找爱美。爱美睡觉的时候总是要贴着我。要是我故意移开身子,她闭着眼睛也会伸手摸过来。我握住她的手她就又安心睡着了。每天醒来的时候,发现不管怎样伸手寻找都再也摸不到她软嫩的小脸跟柔顺的头发时,我总是泪流不止。提出辞呈的时候校长问我:“是因为那次意外的缘故吗?”刚才北原同学也问了同样的问题。我之所以决定辞职原因的确是因为爱美的死。但是,要是爱美的死真的是意外,就算是为了遣散悲伤跟忏悔自己的罪孽,我也会继续当老师。既然如此我为什么还要辞职呢?
    因为爱美的死不是意外,她是被本班的学生杀害的。

    *

    大家对年龄限制有什么看法?比方说,要几岁才能抽烟喝酒呢,西尾同学?没错,要满二十岁。大家知道就好。二十岁就是成人了。每年电视新闻上的成人仪式,都是满二十岁的新成人拼命喝酒的报导。为什么那些人非得在这个时候喝酒呢?当然媒体渲染也是原因之一,但要是没有“满二十岁才能饮酒”的限制的话,或许就用不着那么大做文章了吧?法律允许满二十岁饮酒,并非建议满了二十岁就要喝酒。但是既然有年龄限制,觉得满了这个年龄不喝好像就亏到,所以助长了这种现象吧?话虽如此,若是没有限制,搞不好真的会有学生醉醺醺地来上学。班上一定也有人完全无视限制,在叔叔伯伯等亲戚的劝诱之下喝过酒。要大家都依照伦理观念来行动毕竟只是理想而已。
    不知道我想说什么?
    这话暂且不提,各位好像都对犯人非常感兴趣的样子。我们班上有犯罪者这个事实,大家的感觉一定是好奇多于害怕。其中好像有人猜得到,也有人露出知情的样子。我个人对现在还能若无其事地坐在原位的犯人感到非常惊讶。惊讶吗?其实也不是。其中一个犯人是希望自己的大名能公诸于世的。相反地另外一人从刚刚开始脸色就非常不好,好像觉得这跟之前的约定不一样,心里非常不安。不用担心。我没打算要在这里公布两人的名字。
    各位知道少年法吗?
    少年因为身心都未发育成熟,由国家代替家长制定了最好的自新之道。在我十几岁的时候,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就算杀了人,只要家庭法院认可,进少年观护所就得了。小孩是纯真的,这不知道是哪个时代的神话。九〇年代,十四五岁的孩子钻少年法的漏洞,犯下了许多严重的罪案。各位还只有两三岁的时候发生的“K市连续儿童杀人案”应该很多人都知道吧?要是说出犯人在恐吓信里用的名字,或许会有人想起来说:“啊啊,那个啊。”随着这种事件发生,社会对于修正少年法的声浪甚嚣尘上。于是二〇〇一年四月施行了修正少年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六岁降为十四岁。
    各位现在是十三岁。那么年龄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去年八月发生的“T市一家五口灭门血案”大家应该都还记忆犹新。犯人在暑假的时候把推理小说里提到的各种毒药分别少量混入家人的晚饭里,然后每天把不同的症状记录在部落格上。但是症状没有犯人想象得那么严重让她感到不满,最后把氰化钾加到晚餐的咖喱中,害死了双亲、祖父母跟小学四年级的弟弟。犯人是这家的长女,十三岁的初一学生。她在部落格上贴的最后一篇记事是:“不管怎么说,到头来氰化钾最有效!”这个案子电视跟报纸都大肆报导。“露娜希事件?”就是曾根同学说的。大家对这个名字比较有印象的样子。露娜(Luna)是罗马神话里的月亮,也指月神。希腊神话里叫做席琳娜(Selina)。“这个没听过?”也罢,无所谓。露娜希(lunacy)这个字是指精神异常、心智丧失,或者愚蠢的行为。少女杀人犯在部落格用这个名字,所以媒体就把这个案子叫做“露娜希事件”,说是“认真乖巧的女孩摇身一变成为疯狂的月神”,甚至扯到双重人格说,津津乐道地拼命渲染。你们有多少人知道少女受到了什么处罚吗?这个案子取了如此夸张的名称,犯人因为未成年,姓名跟真面目都没有公开;虽然只能从残忍的事件内容推测少女心中的黑暗,但只抓着这点大做文章,真正重要的真相完全不明,就渐渐被人淡忘了。新闻可以这样做么?本案的报导只在某些孩子心中的黑暗面烙下了名为“露娜希”这个丝毫没有人味的变态犯罪者的存在,煽动可悲的孩子们崇拜愚蠢的罪犯而已。我认为未成年罪犯不公开姓名跟面貌的话,犯人自鸣得意的化名也不该报导才是。真名既然用少年A或少女B来代替,部落格上的自称“露娜希”也该打上马赛克,随便取个“傻瓜”、“屎蛋”之类的浑名就好。K市的儿童杀人案也不用特地公开犯人亲笔的署名,“分明是个很普通的名字,却装腔作势假借同音字,大概是在炫耀自己会写复杂的汉字吧。”如此嗤之以鼻得了。大家觉得自称露娜希的少女长得什么样子?请冷静地思考一下。美少女会自称露娜希吗?既然不公开真面目,就附上用粗线清楚地画着人中或法令纹那样带着恶意的漫画像也成。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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