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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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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治十八年四月,四川道御史夏人佺揭露地方官“加派”的严重状况。他在向朝廷的奏报中说:现今田赋正额,每亩多不过二三钱,少只几分,按说赋税确实不重,但“地方官摊派科敛,较正额多且十余倍,少或数倍。”由此亦见当时“州县私派私征”是何等严重!问题是,主管的司、道、府、厅等官又不予“检查”,任其所为,使百姓深受苦累。《清圣祖实录》,卷2,15页。岂止地方官,连朝廷也搞“加派”,限于财政入不敷出,即于顺治十八年八月,宣布恢复明末所增“三饷”中的“练饷”一项。明末档册多毁于战火,户部无法找到“练饷”的旧案卷,只有“遗单”一张,内载:每亩征派一分。直隶、山东、河南、江南、山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陕西、四川十三省,共计有土地:577。1万余顷,每亩也派征一分,计得银500余万两。户部请求,以上各省巡抚,自顺治十八年为始,限三个月内征完,解送到户部。至于新开辟的云贵,“无旧案可查”,就由两省巡抚按现今应征的田赋内,照每亩一分的额数加征,编辑成册,报给户部。    
    这种明征明末加派的“练饷”,完全违背初入关对全国百姓的许诺,加征数字每亩一分,等于现征赋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能说少。大概户部也知道此项举措不得人心,惟恐日久生变,便限令三个月突击征收完毕。刚刚就职的四辅臣即批示:“如议速行。”《清圣祖实录》,卷4,9~10页。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6)

    至十二月,年幼的圣祖在解释上述加派不得已的苦衷时说:“前因世祖章皇帝山陵大工及滇(云南)闽(福建)用兵,钱粮不足,不得已于直隶各省田赋,照明末时练饷例,每亩暂加一分,以济军需。今思各省水旱盗贼,民生未获苏息,正赋之外,复有加征,小民困苦,朕心殊为不忍。若不急停,以舒民困,必致失所。”因此,他下令:“除顺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他责成户部将此决定,尽速通告全国,使百姓人人知道。《清圣祖实录》,卷5,19~20页    
    国家的“加征”得到纠正,但地方“私派”如故。康熙三年(1664年)五月,四川御史马大士予以揭露:州县征收钱粮,明明已征收完毕,仍上报没征收完,留一笔欠账,以便于“加派私征”,据为私有,其“弊端百出”。他提出惩治办法:以后如司道府厅等官对下属州县私弊隐瞒、朦混不报者,由上级督抚“题参”将司府道厅官革职;若司道府厅等官上报,而督抚隐匿徇私不报,则由科道官指名“题参”,将督抚降五级调用。户部批复同意。《清圣祖实录》,卷12,2页。    
    康熙四年三月,圣祖指示吏部:最近听说,地方官“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火耗,交税银时的损失部分。农民交税银,多属细碎,地方官将其重新熔铸,加工成标准重量的银锭。在其烧化、熔铸时必有损耗,其损耗部分,称“火耗”,例由农民自补,以足原额数。地方官从中作弊,多索“火耗”,据为己有。,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此类事,由科道官“不时察访纠参”。以前,夏秋征收钱粮,原有定期,而今地方官却“予征”隔年钱粮。圣祖很生气地说:这样做,“小民”怎能承受得起!他下令:“以后予征停止。”《清圣祖实录》,卷14,20页。    
    圣祖即位五年间,已屡次明令禁科派、加征,可是,此类弊端还是屡禁不绝。康熙六年六月,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说:“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受灾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清圣祖实录》,卷22,11页。所以,征收钱粮,“民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清圣祖实录》,卷22,18页。第二年六月,圣祖已经亲政,召见户部官员,指出:“向因地方官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致小民脂膏竭尽,困苦已极。”他既对百姓“甚悯之”,又对地方州县官作弊及督抚徇庇表示出“深可痛恨”的愤慨之情,责成户部严查。《清圣祖实录》,卷26,12页。    
    圣祖并非说说而已,对那些置法而不顾的官员,必绳之以法。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九月,山西巡抚满洲人穆尔赛被揭发就是一个典型。他的罪状主要是在他管辖的文水等县多加“火耗”,窃为己有,其次是女儿出嫁时,向其属官索取礼物。事发后解至京师严审,事实俱在,圣祖判处他死刑,待秋后处决。《清圣祖实录》,卷122,7~12页;卷123,5页。    
    鉴于以往的教训,对选拔官员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吏部提出:督抚等荐举保举府州县官,须保证两条,在册内填上一条是被保举人“无加派火耗”的字样;一条是填入“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所谓“上谕十六条”,是圣祖于康熙九年十月颁发的治国纲要,强调教化,儒家治国的指导思想。详见《清圣祖实录》,卷34,10~11页。,每月底,聚乡村乡约讲解字样。”如保举不实,依照“徇情荐举卓异例”,给督抚各降二级调用的处分;提供保举详细情况的司道府官,各降三级。《清圣祖实录》,卷122,17~18页。    
    加派、科敛,都是地方官盗用公家的名义,向百姓额外摊派,可谓巧取豪夺。这种税外加税,额外增额,实际是地方官贪赃害民。如此致使百姓的负担加重,自然积怨于朝廷,久之便生祸乱。圣祖和他的开明大臣们深知其弊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故一再告诫户部,反复颁布禁私派的严令,对其重犯予以惩处。圣祖为此进行了长期斗争,约从康熙三十年以后,加派、科敛的事大为减少,但无法根绝。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十月,圣祖面嘱河南巡抚徐潮说:“闻河南火耗甚重,尔去当严行禁止。”徐潮回答说:“臣闻河南有几州县火耗最重,此外尚有私派。臣当严行禁革。”《清圣祖实录》,卷201,24页。表明私派之类确已减少,仅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有的不失为严重,但全局日渐安定,官民相安无事。    
    秦汉以来,历代有一个传统,这就是:官员不得经商,不得参与经济贸易活动。中国自古就是以农业立国的小农国家,“重本抑末”是其相沿不变的传统政策。以农业为首,视农业以外的各行业为“末业”,更以经商为贱,没有什么社会地位。西汉初立,限制商人的子孙不得为官,商人不得穿绸缎等,把商人看成是下贱的人,如同妓女,而加以防范,惟恐人们舍本逐末,为害国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官员经商必然与民争利,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国家的资财进行商业活动,无不大赢其利,国家的财富,百姓的利润,都被官吏攫取。他们经商,必然搞乱经济秩序,也使政府腐败、堕落,危及统治。因此历代以官员经商为大忌,而加以严禁。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7)

    清初,对官员经商也采取了严禁的政策。康熙六年七月,左都御史王熙提出“请禁官员贸易之害”一疏,揭发各级官员利用家人强占市场、贸易关口,不许商民贸易,欺行霸市,垄断贸易,牟取暴利,商民深受其害。户部据此,作出严格规定:今后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如“强占关津,不容商民贸易者”,就地“枷号三个月”,属百姓者,责打四十板;旗人者,鞭打一百。纵容家人的藩王,罚银一万两;公爵,罚银一千两,都将管理家务官革职,将军、督抚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职。如果兵民商假冒王公文武各官之名,“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圣祖批准实行。《清圣祖实录》,卷23,2页。。此令,对官员从事贸易活动进行严处,而对不法之徒也予严禁,以保证贸易、经商正常进行。    
    此前,康熙四年九月,已下令严禁国家收税官员扰害商民的正常经贸活动。主要弊端是,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当地地痞、恶棍,巧立名目,另设私秤,于定额之外,“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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