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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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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这段话概括地表达了自太宗以来所封各王与历代的分封有着根本的不同。清朝的做法,仅在封王的名称或形式上“特仿古制”,而在实质内容上却有别于历代的分封制。清代所谓封王,是爵位之名,地位崇高,待遇优厚,这就是,赐爵号而不“锡土”。即使皇室中的人封王,都不给封地,都住京师,不握有政治权力,只有他们出任朝廷某种职务时,才握有该职务所规定的权力。有时因为临时有某种需要,即临时授予他们以某种临时的特殊权力,这样,王爵加上授予的特殊权力,才使他们名高权重,得以发挥政治指导作用。当规定的任务完成后,所授予的权力即收归皇帝。    
    以上情况表明,清朝给予“三王”的只是驻防地,而不是封藩的领地,这是与清以前各代封王的根本区别。    
    但是,“三王”的实际情况却与清朝的主观愿望及政策规定相反,他们的驻防地真的变成了封藩之地。    
    鉴于云贵、两广、福建新近开辟,民族的和政治的情况复杂,局势还不够稳定,特别是郑氏台湾政权的存在,对清朝构成实际威胁,不得不授予他们以特殊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兵权,掌握一支实力强大的军队,负有出征的指挥权;财产,钱粮、兵饷的支配权;民政权,民事庶务、地方兴革的管理权;人事权,当地官员考核、甄别、荐举、弹劾、罢斥的任免权及赏罚权等等,地方一切事务,均授予裁决权,连本省的督抚大员也置于他们的各自监督之下。朝廷规定,在他们行使其权力时,中央“内外各衙门不得掣肘”。他们只对皇帝负责,“遵奉”皇帝的旨意行事。中央各部门对他们要办的事只是履行必要的手续,而不能干涉,更不许随便阻止。朝廷区别“三王”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特殊权力都做了具体规定,虽有某种差别,但总的政策是一致的。恰恰是这些特殊权力的规定,使“三王”具有裂土分封的意义。    
    朝廷却不曾料到,它给予的这些带有临时性的特殊权力竟被吴三桂等“三王”所利用,为他们保持和发展个人的势力创造了条件。    
    从世祖到康熙继位初辅臣执政的六年期间,一直实行笼络“三王”的政策,授予特权,听任他们自行其是,实际已成割据之势。所说“割据”,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各握兵权,拥兵自重。尚可喜、耿精忠(耿继茂之子,父死袭爵)各有旗兵15佐领,绿营兵7000人左右,丁口各2万人。魏源:《圣武记》,卷2,61页。按一佐领甲士200人计算《逆臣传·吴三桂传》,“甲二百设一佐领”。,15佐领为3000人,加上绿营兵,各有军队万余人。这是朝廷准予额设的兵数。《清世祖实录》,卷133,9页。除此,他们各“旗下所蓄养甚众”许旭:《闽中纪略》。,人数不详,恐怕要超过额兵数。吴的兵员最多,实力最雄厚。他平定云贵后,兵力多达7万余人,后屡经裁减,又将一些将领调离云贵,仍定制53佐领,计甲士万余人,还有绿营兵1.2万人,总计为2.3万余人,有丁口数万。《逆臣传·吴三桂传》,卷1,10~11页。吴掌握的军队,比耿、尚的总和还要多一些(不包括“蓄养”的部分)。除定额兵,他也“蓄养”私人武装人员;另外,他明里裁军,暗地里继续征兵,实行“按地加粮,按粮征兵”之策,故其军队有增无减。《八旗通志·蔡毓荣传》(初集),卷197,4608页。三藩军队名为国家额设,实际完全控制在他们手里,变成了他们的私人武装力量,形同军事割据。    
    其次,在经济上,他们在各自的辖境随意征收赋税及其他杂税,不受国家约束。尚可喜专制广东,私设征收苛捐杂税的“总店”,连日用鸡豚及蔬菜水果等不税之物一概加倍抽税,其他如铜、铁、锡、木材等,除按规定缴税外,又加私抽税,如此盘剥,每年不下十余万两白银。总之,“凡米谷鱼盐,刍茭布帛之属,市侩侵渔,利归王府。”刘嗣衍:《广州府志》,卷28,“金光祖传”。广东有通海之便,尚藩大搞海上私贩,牟取巨利。“藩府之富,几甲天下”《觚剩》,卷8,“粤觚”下。就是对尚藩的生动写照。耿藩所在福建,盛产鱼盐,其“利为天下最”,百姓以此为生许旭:《闽中纪略》。。耿藩不执行中央的规定,“横征盐课”,逐户“勒索银米”,掠取大量财富。《清圣祖实录》,卷94,13页。他利用海运之便,自坏中央关于海禁的命令,跟荷兰及东南亚各地大搞走私贸易,无所顾忌。在这方面,吴藩尤甚。他的军队及家口最多,除了取得国家供应外,他通过圈地的办法,掠夺民地。开始,朝廷同意为其士兵及家属圈占些土地,但吴藩额外多圈,给当地本已穷困的百姓带来了新的灾难。康熙七年(1668年),云南巡抚袁懋功不得已出面为民请命:“滇服极薄,百姓极贫,今一旦驱往别境,穷困颠连,不可尽状。”刘健:《庭闻录》,卷4,“开藩专制”。由于朝廷干预,吴藩被迫停止圈地。但他仍以放牧、狩猎为由,强行征用民地,夺其产业。他把昆明300里内作为刍牧的场所,“其外为奉养之区者三百余所,其道路之所费,岁时畋猎征求,又不与焉。”他与其部属铲除民人坟墓,夺占民房,奴役其妻孥,闹得民不得安生。刘坊:《天潮阁记》,“云南序”,卷5。吴藩用圈占的土地,不断开设田庄。他的“勋庄棋布,管庄员役尽属豺狼”!又“勒平民为余丁,不从则曰:是我逃人”,以法律加以惩处。《庭闻录》,卷4。


第三部分削除三藩割据(3)

    明时,云贵的赋税已经“过重”,而吴藩意犹未尽,仍在过重的赋税基础上,实行“按地加粮”。清初,按土地肥瘠不同,划分为若干等,规定了不同的税额。吴藩不遵规定,任意加粮。据平息吴藩叛乱后调查,吴藩在云南“播虐万状,民不胜苦,废田园转沟壑者,已过半矣。”《八旗通志·蔡毓荣传》,卷197,4608页。基本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云南“地产五金”,为生财的一大来源。吴藩垄断省内矿产的开采,利润源源进入他的府库。其办法,或向金银铜铅等矿场征收高额税,或部分矿场由藩府直接经营,获利更多;或用铜铅铸钱,专发售给交趾(越南),换取银两。吴藩通过这种违禁的交易,从中获利。《八旗通志·蔡毓荣传》,卷197,4610页。除此,还垄断盐并税收《八旗通志·石琳传》,卷196,4590页。,非法放高利贷,向经商或从事其他行业者放贷,称“藩本”,以取高额利息获大利。明里请示朝廷,允许云南同西藏开展茶、马贸易,暗里却变成吴藩的私人贸易。地方官走私贸易、经商及放债等活动,为朝廷法律所不许。康熙六年,左都御史王熙遵照圣祖的旨意,专门调查私行贸易的问题,点出耿藩所在的福建,尚藩所在的广东,及江西、湖广等地,当地官员走私贸易十分猖獗,有的“指称藩下,挟势横行,假借营兵,放债取利。”虽未点云贵,但其走私贸易、放债比耿尚两藩有过之而无不及!圣祖再次下令严禁,违者重处《清圣祖实录》,卷22,7页。,并指示户部制定具体条例,其中一条就是针对三藩的不法事:如藩王纵容家人“强占关津要地,不容商民贸易者”,要对藩王本人罚银一万两,将管理藩王家务的官员革职,将军、督抚以下文武各官都以革职论处。《清圣祖实录》,卷23,2页。一句话,就是不准为官者包括从役人员经商,不得与商民争利。事实上,给三藩制定的法规,他们并不执行,不过稍加掩饰罢了。而朝廷百官惧于三藩势力,避之犹恐不及,谁也不敢揭发。    
    限于篇幅,有关三藩非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大量史料,不能逐一列出。总之,他们无视朝廷的禁令和法规,利用权力,垄断了地方财政,厚自封殖。    
    更为严重的是,三藩一方面搜刮民财,聚敛财富;一方面伸手向朝廷索取千百万粮饷和经费,用于养兵和行政开支。三藩所属将吏士卒所需俸饷,动以巨万,便征调各省“协济”云贵、广东、福建。以顺治十七年为例,仅云南一省年需俸饷900余万两,“天下正赋钱粮,其数当不及此也。”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4,“论滇饷疏”。加上福建、广东两省饷银,共需2000万两,而本年的全国军饷也不过1700余万两。康熙五年,左都御史王熙指出:“直省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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