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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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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贫而为盗,危及社会的安定,威胁清朝的统治。《清世祖实录》,卷15,16、29页。这就是说,贫民只有投到满洲人之家,其生活才有保障。实际上,根本目的还是利用他们的廉价劳动来供养不事农桑的满洲贵族及其八旗兵。    
    所谓“投充者”,如世祖明言:“奴隶也。”《清世祖实录》,卷58,2页。贫民一经“投充”,身份即为奴仆,失去人身自由,其命运完全掌握在主人之手。连清朝官方文件也直言不讳:“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卷132,6页。奴仆可以随意被主人买卖,显见他们与古代社会名副其实的奴隶没什么区别,其处境可想而知。    
    人们都明白,“投充”为奴,并非是解救穷人的一项善举,谁肯“情愿”为奴呢?所以,凡“投充”者无不是为生活所逼。不仅如此。满洲贵族为扩大奴仆的数量,积累财富,竟用“威逼”的手段,恐吓汉人投充。如,距京师300里外,耕种满洲人田地之处的庄头及奴仆等人,将各州县普通农民“逼勒”投充,不愿者,就用“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到处搜罗各种工匠,“务令投充”。有的轻信谣言,为避“土贼”的残害,“妄行投充”;或为取得满洲人的庇护,便带着自己的土地一起投到满洲旗人,等等。凡此种种,都造成“民心不靖”,导致了满汉民族矛盾尖锐。朝廷不得不再颁法令:不论京城内外满洲人等,“凡恐吓民人,逼胁投充为奴者”,允许本人到户部告状,或到五城御史及顺天府衙门控诉;在京城300里内外庄头等将平民和匠艺人逼胁为奴的,由当地的道府州县官审明,将被逼之人释放,如抗拒不从者,亦由当地官员将其逮捕,解送户部,审明判罪;如属重罪,可转由巡抚、巡按等官上疏,“请旨定夺”。《清世祖实录》,卷15,29~30页。后规定各满洲之家收投充人数定额,但王公贵族凭借职权,仍然扩大定额。如多尔衮死后,清查他所属的投充数额,在他的儿子多尔博名下,滥收至800人之多《清世祖实录》,卷59,12~13页。!其庄园又“滥令投充”至680余人。《清世祖实录》,卷59,28页。可见,其他权贵所收投充人也不会少。    
    投充到“满洲之家”的汉人,不堪忍受凌辱和剥削,便纷纷逃离主家,另谋生路。“投充令”颁行才一年多,至顺治三年五月统计,仅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到顺治十一年(1650年)九月,仍然是“逃人甚多,捕获甚少。”《清世祖实录》,卷86,1页。因逃人被隐匿起来,难以捕获。显然,逃人之多,已构成清初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保护满洲人的利益,从一开始就制定了针对“投充者”的“逃人法”。    
    逃人法之实行,始自太祖,凡汉人奴仆逃离主家,即行追捕,一律处死。法令相当严厉。太宗时,放宽“逃人法”,捕获“逃人”,可以免死,至逃多次才予重处。又为奴仆制定“离主条约”,凡符合条例者,可以自动离主,恢复自由民身份。如,举报主人不法事,或主人虐待奴仆,允许奴仆“首告”,经查验无误,即许离主。入关后,多尔衮主政时期,其“逃人法”较之太宗更为严厉,比之太祖不差上下。    
    “逃人法”固然要惩治逃人,但重点是惩治隐匿逃人者,“向来定拟重罪”,或判重刑,或处死,以为用严法堵住藏匿的缺口,逃人无处可藏,便可杜绝投充人逃跑。后以刑法过重,一度将重刑减为“鞭笞”,结果逃人更多,无法抑制,遂又迁怒于隐匿之人,以及各地方官的放纵玩法。顺治三年五月,重新更定法律,予以严处。其中规定:捕获逃人,鞭100,归还原主;隐匿逃人者,“提送刑部勘问”从重治罪;将其家产断给“失主”,如家产丰厚,或全给,或给一半,以偿失主之损失;首告即检举之人,将隐匿逃人者之家产的三分之一赏给,限在百两白银之内;其罪犯(指隐匿者)的邻居九家及甲长、乡约等人,各鞭100,再流放到边远地区;如逃人自归,返回原主家,其隐匿之人正法处死;如不属地方官查出,其该犯所居之府、州、县的地方官以“怠忽稽察之罪”降级调用,并照本地逃人数多寡予以治罪;如隐匿逃人者自行自首,只罪逃人,余皆无罪。《清世祖实录》,卷26,4~5页。    
    七月间,多尔衮或以为处罚太重,又改为:逃人自归,窝藏之人及两邻居处以流放,其甲长与另七家之人各鞭50,本地方官及乡约都免罪,其余条例不变。《清世祖实录》,卷27,7页。


第二部分调整满汉关系(6)

    顺治八年正月,世祖亲政,大赦天下,例定“十恶”死罪不赦,还另加一条,即“隐匿满洲逃人”也不予赦免《清世祖实录》,卷52,13页。。顺治十三年七月乾清宫建成,大赦天下,逃人及窝主仍不在赦例。《清世祖实录》,卷102,24页。把隐匿罪打入“十恶”不赦之内,可见朝廷对逃人及窝藏者痛恨之深,处罚之重!    
    顺治十一年,在几经讨论,试行,不断修改逃人法,又制定了更为具体而可操作的细则,举其要者,窝藏者处死,逃人连逃三次处以死刑。《清世祖实录》,卷86,5~9页。    
    虽然逃人法严,仍无法制止逃亡、窝藏。顺治十三年(1656年)三月,世祖面对兵部官员,不禁连连慨叹:“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其原因,他认为概由“奸民窝隐”所致,所以“立法不得不严”。他解释说,满洲将士征战勤劳,“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而“月饷甚薄,困苦多端”,不得不役使投充人。他针对汉官往往徇庇汉人,在逃人问题上,总是或明或暗地宽纵逃人,又说:“如说法严,则汉人苦;但法不严,那么窝藏者无忌,逃人更多,满洲人驱使何人?生活何赖?满洲人就不苦吗?”当汉人正在受苦之际,是靠满洲人给予解救的,“满人既救汉人之难,汉人应当体谅满人之心。”他又诉说自己的苦衷:“如果使法不严,而人又不逃,岂不是更好!但你们又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来,能任其逃亡而不加以禁止吗?”朕惟求“满汉一体”,你们也应与朕一心才是。《清世祖实录》,卷90,4~5页。    
    面对逃人不止,世祖只好再做满洲八旗各牛录的工作,劝诫他们善待汉人奴仆。顺治十三年六月,世祖向他们发出指示。他说:近十余年来,奴仆叛逃甚众,隐匿窝藏越来越多,故特立严法示惩,窝逃正犯,照例处以绞刑,家产籍没,邻居流放,有关部门以上各官,分别处分。因一人之逃匿而株连数家,又累及地方官员,立法如此严厉,究竟为了什么?都是顾及你们数十年征战劳苦,万不得已而设此严法,并非朕的本意。你们应当想想,家中奴仆为何轻易逃跑?一定是有原因的!如果平日真的使他们衣食饱暖,不过度地役使他们,不任意凌辱,无非刑拷打,他们一定会感恩效力,岂有想逃之理?如专恃严法,完全不体恤,逃人仍多,又有何用?自今以后,你们要反省改悔,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岂不是好!《清世祖实录》,卷102,5~6页。    
    顺治十六年十月,由九卿科道官员共同制定了“逃人事例”,具体地规定了捉拿逃人的细则,包括地方官、保甲,乃至“容留逃人歇宿店主”等应负的责任。经世祖批准,颁行全国。《清世祖实录》,卷129,16~17页。次年即十七年(1660年)正月,于元旦之日,世祖特颁“恩赦令”,其中,规定“逃人”在赦后又犯三次逃跑之罪,处以死刑。《清世祖实录》,卷131,11~14页。    
    终顺治之世,特别是世祖亲政后,圈地、投充、逃人始终没有间断。尤其针对逃人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千方百计予以防范,从内容看,相当严厉而苛刻。所有这些,都是牺牲汉族百姓的利益,用以保护满洲贵族及八旗将士的特殊利益。但同时他又不断地调整政策,力图动员和诱使汉人接受他们的政策性的规定,与满洲人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达到社会安定、维护其统治的政治目的。应该说,世祖和他的大臣们所做的一切努力,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尽管还有大量问题存在,但约自顺治十五年以后,民族的矛盾已大为削弱,逐渐趋于淡化,而朝廷的法令相对来说也有所放宽,汉族能够基本安定下来,那么,整个社会也就随之安定下来。发展到康熙、雍正时期,满汉关系才得以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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