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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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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也好,都不能把帐算在新闻媒介的头上,当然媒体对公众的不同意见应该反映(《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已经这样做了,如对于撤消考点带来不便的报道),至于当地某些人把“家丑外扬”迁怒于有关当事人,不但在道德上站不住脚,如果付诸行动,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道德良心与职业行为的冲突。    
    记者这一职业有时候是很残酷的,残酷到甚至剥夺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情感宣泄和行为选择,特别在中国,更容易遭致社会的压力。“嘉禾事件”中,对记者漠视几百考生“无端”受罚,许多人颇有异议,他们认为记者尽管有可能警醒更多的人,但就事论事,还是不应该看着考生“滑入深渊”。这就涉及到职业道德的约束力问题。如果我们把各种角色对个体的约束力画成一个个同心圆的话,那么最里面的那个应该是人的生物本能,然后是性别、家庭角色、社会角色,最外面的可能是职业角色。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外圈的角色都对内圈的角色有着制约作用。记者的职业角色限制了他的一些作为普通人的行为冲动。不管记者多么激动(如在体育比赛中看到本国选手夺取金牌)或多么愤慨(如受到民族歧视),你都有责任把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受众,不能因为自己的情感宣泄“图一时之快”而漠视了你身后受众对事实的需求,漠视了你的天职。所以“嘉禾事件”中记者的行为无可厚非,他们只是做了任何一个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此外还牵扯到另一个问题,许多人怀疑:记者存在不存在“制造新闻”的动机?其实,关于“制造新闻”,嘉禾事件并不算一个让人难以抉择的案例,因为无论如何,作弊被罚(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有意还是“无辜”)从法律上讲都是公平的。更难抉择的是下面这个例子:普利策新闻奖得主凯文…卡特1997年在苏丹拍下了这么一张照片:一个饥饿的黑人小孩几乎快要昏倒在去救济所的路上,旁边是一只等着进食的老鹰。(类似的作品还有有关非洲难民或灾民的几幅)卡特的作品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最后他还是获得了普利策奖这一新闻记者梦寐以求的殊荣。因为他的作品引起了全世界对苏丹以及像苏丹一样国家的难民的关注,普利策奖的评委们是带着绝对的理性去投下这庄重一票的。所以不管嘉禾事件中的记者动机如何,在客观上,他们毕竟让全社会看到了    
    四、纯客观型暗访中记者应具有的专业意识    
    暗访记者作为旁观者应当具有以下专业意识:    
    (1)坚持报道的事实性。新闻工作者有时不得不以职业角色压倒普通人角色,必须坚持记录、观察、报道事实,以事实回报受众;    
    (2)媒体不是权力部门。虽然中国新闻媒体拥有比外国同行更多的政策优势,并肩负一定的宣传任务,但这并不构成媒体“转化”为权力部门的理由。媒体“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媒体没有干涉其他事务的权力,没有宣判的权力。因此,在“嘉禾事件”中媒体无须“越俎代庖”,对事件处理的异议也不应归咎于记者;    
    (3)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服务于全体公众的利益。警醒大多数人远比制止少数人的错误更能代表责任心。在前不久《南方周末》记者卧底广州火车站毒窝,冒着生命危险拍下第一手照片资料的事迹中,如果记者当时看到那些丑恶现象时,立即指出不妥的地方,也许那样做的后果是当时的个别吸毒人员被暂时清理,记者当然也可作一报道,但是,我们还能看到那些令人震惊的照片吗?会有当地有关部门基于报道而采取的彻底清查行动吗?“嘉禾事件”同样如此,记者的报告、制止也许能使舞弊稍许收敛,但事情一过呢?明年呢?其他各地的侥幸者呢?惟有以鲜活的画面大白于天下,其产生的震撼力才是无与伦比的,它可以促使所有的企图作弊者警醒,维护高考的纯洁和公正,同时也使人们进一步反思现行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推动高考改革。     
    “嘉禾事件”和“卡拉麦里偷猎事件”中折射出的东西是发人深醒的,中国新闻专业主义期待走出目前的困境。这当然需要新闻工作者的自我觉悟,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完备,需要社会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     
    总的说来,笔者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或犯罪,记者没有义务做出积极的行为。当然,道德的谴责可能因此出现,但是如果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记者的暗访行为因此产生的综合效果大于不作为导致的负面效应,记者的行为仍是可行的。    
    


第五部分第26节 暗访记者禁止扮演的角色

    应当指出的是,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实际工作当中,记者自觉不自觉的扮演不恰当角色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特许后,羊城晚报记者阮巍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旅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钟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山西阳泉的新闻媒体也曾策划过类似报道,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汇集一地,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这样的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应急系统的正常运作,白跑一趟的救护车,很有可能就耽搁了真正遇到急病的患者救治;白跑一趟的警察,很有可能就耽误了某地罪犯的抓捕。还有的记者用“隐身”去干预和影响新闻事件发生、进展。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携带偷拍机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这样的采访,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严肃的考场纪律。    
      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定位问题,也同样发生在国外。《世界新闻报》是《太阳报》的姊妹报,它的一位阿拉伯裔编辑一直想采访英国王室的内幕,苦于没有机会和渠道。后来他知道索菲王妃办有一个公关公司,于是他就扮成阿拉伯酋长,去跟索菲做生意,做成几笔生意后,取得了信任,索菲就在他面前对女王、查尔斯、布莱尔攻击了一番,他都悄悄录了音。这在世界报业上被称为“最伟大的采编行为,最可耻的狗仔队行为”。这个记者这样做不是第一次,他还化装为阿拉伯酋长采访过萨达姆,得过世界采编奖。事实上这里很大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诱导”的“度”的问题。记者暗访中的“诱导”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记者在暗访中言行不能具有诱导性,也尽量不要主动,有记者采访卖假发票的情况,就假扮成购买者,问:“有假发票吗?”暗访“三陪”的记者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暗访倒卖假发票,就去问:“有假发票么?”这样属于典型记者主动的发问都是不妥当的,如果对方先问,则属于对方主动,记者被动。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记者假扮成购买毒品者,问:“有海洛因吗?”我国法律规定,毒品交易达到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如果记者实施了购买行为,能否给记者定罪?又该怎样定罪?难道因为是记者暗访,就可以网开一面,在守法与犯法的界限左右随意行走,而置法律于不顾吗?     
    哪些身份是记者不能涉足的呢?笔者认为,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    
    (一)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记者不能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    
    (二)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笔者曾见过一些隐性采访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描写:“为了留下‘证据’,几天后,记者又随线人携带着微型录像机来到这里(指中街地下赌场)。由于里面根本没有夹男士手包的人,所以夹包的记者一进屋便引起了注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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