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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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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正义与媒介审判    
    中央电视台曾接到这样一个电话:曾经帮助电视台记者王申进行隐性采访的线人刘某求助,由于当时他向记者提供了本市某公司从事违法犯罪的线索,致使该企业在中央电视台曝了光,遭到查办,蒙受“重大损失”,结果遭到恶意报复。该企业买通了当地执法部门,将刘某以收贿受贿名义逮捕,并且在公检法部门联合淫威利诱下,搞到了十几个当地小企业老板的假证词,证明刘某曾经向其索取金钱。案子即将开庭审判,如果罪名成立,刘某坐牢无疑。如果不是刘某的鼎力相助,当时那条曝光新闻肯定胎死腹中。接到电话,曾经得到过刘某帮助的王申百感交集:虽然提醒过刘某加强人身防范谨防报复,但真是怎么也没想到,那家企业能有这么大的力量,买通执法部门,给刘某个牢狱之灾作为报复!现在想什么都不管用,关键是怎样能够尽量帮助到刘某呢?经过领导批准,李申和同事扛着摄像机,工作证介绍信齐备,第一时间赶到该市,力图通过电视台的压力帮助刘某免于此劫。    
    王申一行三人到达该市后,找到审理此案的法院,表示开庭时候要进行现场拍摄采访。没想到法院亮出了杀手锏:此案只能旁听,不允许媒体采访。根据规定,法院有权利对在审案件开庭审理作此种规定,如果宣布此案不能采访,即便是中央电视台也丝毫没有特权,否则就是妨碍司法的罪名。怎么办?其实刘某的案子涉案金额少,案情也简单,法官严词拒绝不允许拍摄这么一个小案子,反倒叫李申几个人更加确定一个事实:这绝对是场阴谋。    
    不拍摄就没有一点对刘某有利的证据,而时间紧迫,一点点调查事情原委根本不可能,难道只能眼看着无辜者在法庭上遭人陷害,投进大牢?绝对不能!百般无奈,只得铤而走险,王申交待好其他几个记者,留在当地,设法散播中央电视台记者关注此案前来调查的消息,自己则星夜兼程赶回台里,申请调用偷拍机,又快速返回,以旁听者的身份走进法庭。    
    “中央电视台记者来了!”消息不胫而走,给那些被迫作假证的证人极大信心:刘某为我们作事情,我们给他的是劳动所得,按劳取酬这是天经地义,怎么能说是收贿受贿!于是戏剧般一幕发生了,在庭审现场,十几位原先指证刘某收取贿赂的证人当场全部翻供,认证那些证词是捏造的,刘某无辜,而且假证是在当地某某领导的威逼利诱下被迫签字画押,根本不是出自他们之口。本来罪证确凿,万万没想到所有证人现场翻供,在场的旁听席哗然,法官的小槌子怎么敲也没用,只得宣布休庭再审。此案其间5次开庭审理,王申也就5次专程从北京赶到法庭现场,一言不发的坐在那里,一边给刘某壮场面,一边保护包里的偷拍机记录下庭审镜头。证人当庭翻供,一一指证威胁他们做假证的相关部门领导,而且公诉人在陈述的时候漏洞百出,庭审现场一片混乱。几次开庭之后,素材拍摄的也差不多了,王申再次找到该法院,将磁带原封不动放给法院领导看。所有的法官们都傻了眼,他们知道,这些无疑是他们的罪证,而且还是被中央电视台的人掌握的罪证!一旦曝光,上上下下还不全都得摘掉乌纱帽!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法院只得匆匆结案,以事实证据不足为理由,宣布刘某无罪释放。当然,法院做贼心虚,息事宁人还来不及,没有追究王申任何妨碍司法的责任。    
    刘某不明不白被关了好久,又不明不白匆匆给放了出来。事后见到记者王申,苦笑的说:“真不知道怎么说你这个偷拍机。要不是他,我也进不了看守所。可要不是他,到今天我也出不了看守所。”    
    隐性采访虽然属于各种采访形式中有些投机取巧的一种,但对于司法监督这一领域,无疑是便捷有效的方式。现在有的法庭干脆张榜告示:禁止偷拍、禁止隐性采访。可遇到像审判刘某那样的黑法官,扛着大型摄像机拍摄,是绝对无法取到有用的曝光素材的。小针孔能拍到大问题,出于拍摄相关司法素材的特殊需要,以及法律部门工作制度的特殊性,还是小小的针孔更能刺到一些问题的深处。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     
    “媒介审判”,就是这种不同追求的冲突反映。    
    “媒介审判”(或“新闻审判”)是西方传播法的一个概念,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中,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媒体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 为保持正常的司法公正,司法机关针对媒体的过度“炒作”做出了一些对案件审判的报道限制,通常隐性采访(如偷拍偷录不公开的庭审)会被用作对类似限制的突破以获得独家报道。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4)

    在我国,避免过度炒作的“媒介审判”首先要把它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区分开来。对于监督来说,声音的强弱不是正确与否的标准,媒体的理性公正不可缺席。2001年8月27日的《人民日报》著名栏目“人民论坛”刊发了题为《假如媒体缺席》的言论。言论针对媒体对南丹事件的报道(媒体最初的介入便采用了隐性采访),指出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本身,不是有意制造信息不对称、过滤掉已知的某些事实,而是尽可能地以客观公正、平衡的方式介入。这种对媒介的责任认识本身便是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图18:比例图表    
    自九十年代中央电视台开办《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新闻评论类节目以来,一些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得到公正处理。很多人从中看到自己的曙光,于是很多在中央电视台门口排队等候的人经过办事人员反复解释也不起作用,一心只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在电视台披露,好促使上级部门妥善解决。新闻评论性节目火了。各个地方电视台也纷纷开办起自己的《**访谈》、《**调查》节目,大量的用新闻眼监督法眼。渐渐的,上访者在电视台门口排大队的景观在湖南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地也屡屡可见,民众有冤要申,不找法院专找媒体,甚至有流传“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悖论。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只能说这是极端不正常的。    
    我们不能片面的否定说司法与传媒存在矛盾。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无论大案小案,有记者介入就能减少成为冤案的可能性。为什么媒体有这么大的力量?媒体力量源泉何在?应当怎样看待这种源泉呢?    
    这种力量首先来源于我国司法制度亟待完善的迫切性。今日中国,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略带稚嫩的尊严,与此同时,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给腐败蛀虫提供着优越的寄生空间,司法不公使人们对法律能保证多大程度的正义公平,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渐渐丧失了信心。用老百姓的语言说,法律“惩君子不惩小人”。脆弱的个人面对利用法律犯法,钻法律空子犯法的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只能寻找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体,寄希望于用舆论维护自己的权利,媒体也就渐渐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等等因素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不恰当的偷拍,任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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