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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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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还不是你们非要等钱!不就是等那点罚款吗?〃没想到,女检察官竟然当庭打断他人陈述,当庭法官也未做任何表示。    
    轮到李明发言时,可能是年轻气盛等原因,李明警官在陈述完后的绪论是:〃根本就不存在超时羁押,我们并没有把他们关起来,事实上也是到了24小时以后他们就可以自由活动了,只是他们自己不走,非得等担保人来了才走。其实现在大家心里都很清楚,到底这起官司的意义是什么,幕后的黑手为什么不露出来,我想,法律并不是为某些特权人设的,并不是特权者为所欲为的工具。〃话音未落,全场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肃静,这个案件是人大要求进行个案监督的案件,请大家相信法庭的公正性。现在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记者从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了解到,地方人大对法庭审理进行个案监督时,需要一定的程序,应该由人大作为一个组织出面协调,而不是一个人大代表所能决定的执行的。但是此案所谓的人大监督,其实只是当地人大某个常委个人直接通知法院的。而这位人大常委恰巧和制售假酒的犯罪嫌疑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了弄清这位要求个案监督的人大代表的身份及其与制售假酒者的关系,记者在当地进行了明查暗访。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这位要求个案监督的市委领导兼人大代表就是制售假酒的〃金老板〃的嫡亲叔叔。    
    记者费尽周折才找到了这位在当地一手遮天的官员的电话,摄像机真实地纪录下了发生的一切。    
    提到王鹏李明超期羁押的案子,对方显然对这一突如其来的问题准备不足,口气一凛:〃知道,那是我们人大个案监督的案子,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具体结果得等法庭宣判以后才知道。〃    
    〃请问你对案件的前因后果了解吗?〃    
    〃我们调过案卷,大致了解了一些情况,好象是他们打假酒,但羁押超时了,而且还存在一些罚款方面的问题。我们也是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才做出决定进行个案监督的,我们觉得这个案件有较大意义,能反映我们司法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    
    〃那我冒昧问一下,据我们了解,假酒案当事人徐金明是你亲侄子,这是事实吗?〃    
    〃是我亲侄子,但这跟本案没有关系,这个案件是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问题,和打不打假没有关系。〃对方的语气越来越冷。    
    〃那你觉得有没有回避的必要,这次个案监督是公对公的组织行为吗?〃    
    〃我现在没有时间回答你的问题,但我可以告诉你,这个案件与我和徐金明是不是亲威没有关系。〃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这一案件一拖再拖,判决结果一直等了3个多月才下来,法院认定王鹏等人并无违法行为,驳回公诉。但是,有关方面仍以王鹏等人违反公安条例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撤销王鹏所长职务、李明撤销指导员职务。    
    被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王鹏出差到了北京,特意找到记者表示感谢:〃真是谢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新闻单位的干预,真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嗨,特权太可怕了,但作为公安干警,我绝不后悔。〃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3)

    一、 司法活动暗访的禁区:法庭审理场合    
    司法机关对于新闻媒体的戒备由来已久,学者认为是新闻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较量。 新闻媒介频繁使用如窃听、偷拍、查账等,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施加压力,发表评论,未审先判,极易误导舆论,使司法机关办案陷入被动。一定程度上,正因为司法报道中记者对于偷拍偷录手段的滥用而引发司法机关的反感。为了维护法院审判独立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法律有多款规定,司法机关也作了大量相关规定,力求避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被告定罪量刑,人命攸关,所以法院一般对“媒体审判”…媒介对于各类诉讼的不当介入,予以高度警惕。    
    1992年,《上海法制报》记者李智刚在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李谷一诉记者汤生午案庭审中,被没收记者证和胶卷,并被法警带出法庭。此事引起关于侵犯采访权的首例诉讼,这起首例新闻机构状告法院的诉讼案件以原告汤生午撤诉结案。    
    四川简阳市人民法院曾经向资阳地区中级法院正式起诉成都某电视台。事情起因缘于成都某电视台一次涉及简阳市法院在执行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的采访报道。简阳市法院认为,成都某电视台记者到法院采访时采取了不法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偷拍镜头、编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手段,严重丑化和毁损法院形象,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进行,司法领域对于媒介报道有趋于严格的限制。从1979年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3个涉及庭审规则的司法解释,其中均有关于记者采访的规定。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第8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件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传播。有新闻界人士对这一规定称为“记者条款”,实为记者特权。    
    1993年发布的《法庭规则》第10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93年规定比79年规定增加了经许可条款,记者在庭审中不再享有采访特权。同样的条款见诸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当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4人信用证诈骗一案,300多名记者到庭采访,法警收缴法庭内记者的记录本、胶卷多达几十本(卷)。      
     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限制报道行为,这在国际上是通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表现法庭上情况的只是一幅速写,而不是照片,采访设备根本不准带入法庭,这主要是因为摄录者的灯光、声响以及有关人员走动,会分散法官和有关人员的注意力,影响法庭审理,进而影响法庭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司法报道是隐性采访的禁区,记者最好在此止步,庭审过程不适合隐性采访,否则,不但采访不成功,所而受到法律制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要知道,当记者采访违反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启用《刑事诉讼法》161条、《民事诉讼法》102条,对记者采取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器材,责令退庭或者罚款、拘留等妨害诉讼强制措施。    
    法庭之内不适用隐性采访,司法程序的其它环节,记者进行暗访时,应充分尊重独立的司法权,不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在司法机关立案前、结案后,如该立案不立案,司法裁判不公或不当等,舆论均可在报道的同时进行评论,2002年9月20日《南方周末》的《“枪下留人”案再调查》即在被告已执行死刑后对于案件的实体部分(证据)和程序问题有不同于判决的报道和评析。  而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作程序方面的报道,不涉及实体如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罪名及刑期等等。如果新闻报道的目标是揭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或有其它渎职行为,记者可以突破常规,在法院工作场所进行暗访,以期新闻舆论能够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除此之外,记者亦应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诉讼参与人是新闻记者观察的对象,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人格权,对于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谨慎处理。    
    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之外我国目前无其它法律规定制裁记者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在英美法国家法院对于媒介不当干预司法常常会使出“藐视法庭罪”这一“杀手锏”来制裁媒介记者,使记者陷入牢狱之灾。如英国独立广播委员会《电视节目准则》6…2规定:“有关蔑视法庭单位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发表或广播有可能影响法律程序的信息。藐视法庭通常被视为刑事犯罪,要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和无限额罚款。”       
    二、社会正义与媒介审判    
    中央电视台曾接到这样一个电话:曾经帮助电视台记者王申进行隐性采访的线人刘某求助,由于当时他向记者提供了本市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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