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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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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工作者拥有窃听设备都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 对隐藏的摄影镜头和录音机的使用,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律。多数州不允许第三方对谈话进行录音;但允许两方中的一方自行录音、录像。多数州视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地自设的隐藏录像镜头为合法。有的州将对谈话秘密录音视为非法;但视用隐藏的镜头录制同一谈话为合法。美国关于闯入(Intrusion)侵权的法律规定,它可能包括并不实际以身体进入私人领地、而以精神方式介入他人问题(也就是privacy)的侵犯行为。例如,它包括无理打探、窃听谈话,用镜头、望远镜和其它设施监视他人,电话骚扰、从窗口窥视和安装窃听器等等行为。安装窃听器是美国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对公共官员也是如此。美国法律保护私人资料免于滥用。美国联邦和州法律禁止第三者对私人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这种私人谈话不仅包括有线的,还包括无线的,甚至包括卫星传送和电脑数据进行的谈话。在许多州,单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允许的。但广播录音材料则有所不同。如果广播电视媒介的电话交谈将在空中直播,法规要求广播者提醒打电话者──他们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对方不想广播这次谈话,他可以中断电话。当然,如果暗访偷拍和“公共”联系上,便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如:在公共场所盯视、跟随、拍照并试图与采访对象交流,不属闯入行为。新闻媒介对闯入指控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报道内容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得到采访对象同意。警察或其它官员在执行公务(例如采集指纹、拍照等)时的行为,不属闯入。因此,新闻媒介与执法机构协同行动、报道突发性事件的行为也不被视为闯入。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媒介对个人采访报道、拍照、录像,一般也不被视为闯入。有时,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是由第三方非法侵入并窃得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介不会因发表这些偷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而受追究,特别是,如果媒介发表的材料是“有关公众利益”事件的话。    
    


第五部分第21节 暗访中记者介入民商(1)

    隐性采访,其实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媒的“窥视”现象。如今,这种偷窥似乎已成为一种文化的“癖好”,作为文化意义的“偷窥”已漫延到中外传媒人的生存行为中,这样的报道随处可见:记者乔装暗访求职中介,暗访荒唐离奇的坐台先生内幕,暗访赌场,卧底暗访传销内幕,冒险暗访曝光夜总会黄毒泛滥,偷拍偷录某名人娱星等等。但随着法治的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放大,这意味着:人们会对隐性采访的偷拍偷录行为提出法律质疑──虽然揭露的是不法现象,而这种依据记者的良心判断就可以随时采用的方式,对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不会构成威胁吗?     
    在隐性采访中,记者通常扮演两类角色。一是旁观者。记者不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而是以旁观者的身份,以目击观察发现新闻,当然记者在目击时隐去自己的真实身份。记者以旁观者的身份,不动声色地拍摄采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譬如暗设摄像机于十字路口拍摄闯红灯、偷拍偷录非法音像制品的出售过程等等。在这种采访过程中,记者只是以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出现,不会有较多的争议。但仍需注意,一般性违法或属于道德问题的事件,图片或镜头中涉及个人肖像的,应做技术处理;文字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能不公开的尽量替对方保密。     
    二是参与者。记者有意隐瞒或改变身份,作为当事人直接介入事件本身,并用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新闻。在这种采访中,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即记者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样就可能产生由于双重角色的行为规范不相容,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导致新闻失实或新闻客观性的缺损。隐性采访产生的争议也大多由介入式采访引起。所以有必要对隐性采访的操作过程做应有的限制。记者成为事件当事人,与被报道者产生各种类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分类,新闻事件不外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三类,记者介入事件的身份也就不外乎这三大类。对新闻事件的采访调查应保证“用事实说话”这一根本原则,所以,只有以旁观者身份介入事件才能最大限度做到客观与中立。    
    方式──观察、介入的把握    
    根据隐性采访方式之不同,我们可以做如下分类:    
    观察式(只看不问,不进入私人领域,不介入事件的发生过程)    
                         
    被动(非主观因素成为事件中人“亲历”事件并随机应变)    
           
    介入式      主动(主动策划事件或假扮身份,根据目的操纵干预事件)    
    其实,这种分类只是粗略的,有时记者的行为可能会兼及多种情况,如:既有观察又有介入;有时主动有时被动。观察式的隐性采访是作为普通公众去察看(包括偷拍偷录),一般认为,没有多大法律或道德限制。而介入式较为复杂,如果是被动式的,例如英国的丘吉尔早年作为记者在南非英布战争中的亲历 ;人民日报华东版记者邓建胜作为“隐身人”在采访过程中的多次亲历 ,从道德角度分析可能不会有多少问题,但不可预见的事件本身会对记者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如丘吉尔被俘险些被杀。记者隐瞒身份主动介入某种活动,多半有违新闻道德准则,严重的则违规违法。例如一位记者在报道三峡工程时,以半导体收音机假冒指挥长的对讲机,以插旗帜冒充现场指挥长蒙过警察进入三峡工地龙口地段的禁区 ,这是明显的违规。还有美国1989年的“诉金案”──当时发生了一起空难,电视摄像师阿•;金不听劝阻警告拒绝离开已隔离的飞机失事禁区,被判妨害治安罪。这虽然不属于隐性采访,但此判例向我们表明了一个有意义的原则:媒介履行新闻采集职能时不应给予其超过一般公众的宪法保障。     
    一般来说,观察式和被动介入式的隐性采访较易成功并且争议较少。比较经典的观察式例子如前文提到的《咸宁工商取财有道》、《焦点访谈》2001年10月17日节目《里应外合闹考场》,记者只对作弊者的行为做客观记录(偷拍),作弊者的真实表现为节目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记者的中立立场也得以保持。被动介入式采访的案例如《焦点访谈》隐性采访的处女作《触目惊心假发票》(1994年6月29日),记者以“感兴趣”的普通人与发票贩子周旋,最终拍下了不法分子的原生态。这种采访可以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这样记者的行为会更有依据,但记者也不能过于靠近采访对象,否则,对采访对象的行为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真实性打折扣。如温州电视台在了解到市区妙果寺市场附近一带偷车贼猖獗,执法部门要行动时,就选好离妙果寺市场有一段距离的一幢楼房进行“偷拍偷录”,录下了偷窃团伙偷自行车及警察出动抓获窃贼的全过程。虽然音响效果差了些,但整个行为过程极为完整清晰。窃车贼的胆大妄为,警察的勇猛无畏历历在目。    
    主动策划的介入式隐性采访,情况比较复杂,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侵权。    
    泰国有一个电视节目专门在闹市中暗藏摄影机,准备在“惊险”场面出现后,拍市民“真情流露”的狼狈情况:节目工作人员在一辆拥挤的公交车上放置了“炸弹”,结果,乘客真地被“炸弹声”吓得慌忙而逃,其中一名女乘客跌倒受伤。29岁的女乘客斯丽蓬准备起诉该节目的制作人,她说:“我不需要赔偿,但希望该节目的制作人员会得到个教训,他们无权戏弄别人。” 但如果假扮普通公民的合法身份,如“打的”测评服务等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正如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的《新闻写作教程》中所说:“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第二,不要认为被你观察的人在认识上和你一致。即使你卖力地演配角的时候,你的真正身份仍是局外人,旁观者。你在移民营或精神病院只生活两星期,不是两年,更不是终身。这样你才能做到旁观者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节第6条等规定,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商事主体的身份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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