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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谁养活中国 王治安著-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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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法制观念强。这也许是他最早是搞土地监察、执法工作的缘故,养成了严谨的工作作风。他开门见山地叙说了近两年土地估价付出的艰辛和取得的成效。他说:“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交流情况,总结工作,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老隋的谈话很有分量,很有逻辑性。他说,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在中国,由传统的土地资源管理,转轨到资产管理、用经济规律管理上,可以说是一大进步。摸清土地资产的数量和存在的价值量,需要用数字进行科学地计算、量化、统计,更深一个层次是对城镇土地的分等定级,制定出基准地价,这一切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这是政府实施宏观决策,引进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
  说到这里,隋所长突然放低了声音,微胖的脸上顿时笼罩着阴云。
  他告诉笔者,土地估价是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在实施中必须坚持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然而现在社会上一些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估价的随意性、“灵活性”很大,他们为了“吃钱”,迎合用户的需要,对地产的估价“水分”很大,同一宗地,根据用户不同的需要,可以评出几种价格,不仅影响很坏,而且使国家的土地资产流失。在那些人的头脑中,缺少法制观念,因为对地价的评估结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他们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随心所欲。
  土地评估,本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经过考核、培训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而兴建的正规评估机构来进行。
  现在,社会上的地价评估所五花八门,各显神通。仅四川一个省,二三年功夫,呼呼啦啦,就涌现出700余家评估机构。因此,出现了机构混乱,人员混乱,评估地价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部门甚至想独揽地产、房产的评估业务。说到底,是这些单位看到这项工作有油水可捞,把手伸得太长了。奇怪的是,建委、工商等部门都在批,都在兴建评估机构。他们还找到一些“理由”:建委部门的人说,过去土地属于我们管理,现在房子是我们在建,地产的评估理所当然该我们来抓。工商部门的人说,土地批租、转让,以及修房建屋都要登记、发证,地产、房产的估价,应该由我们管,我们批准建立估价机构是正道目前,在四川,乃至在全国都出现各建各的机构、各抢各的业务的现象,并且情况很严重。这样一来,对地产以及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的清仓核资的评估、定价就没有统一标准,花样百出,漏洞百出。
  多一点忧患意识,多一点法制意识
  纵观沸沸扬扬的第三次土地失控,叫人心底难受,又难以给人一个肯定、痛快的回答:是谁之过?
  是政府官员?是百姓?
  百姓,手中无权,没有“印把子”,把地交给他们,一没有那么大的胆,二没有那么大的能耐把地卖出去。
  若反思,应寻根究底,找找缘由。
  1992年以来,圈地之风波及到960万平方公里,举国上下卖土地,炒地皮,搞开发,大量侵占良田沃土,是历史上乱占滥用耕地的高峰。
  狂潮,从何而来呢?
  探索乱占滥用耕地的原因,可以举出很多很多,但专家们经过周密调查分析认为,最关键的一点,是我们的一些行政官员的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这是高见!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土地管理都有自己的招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把法制管理放在第一位。特别是一些先进、发达的国家,对立法、执法没有半点怠慢,半点马虎。
  人类的需求,倘若分为四大类,那么住房就是四大需求之一。
  “居者有其屋。”大凡住房问题解决得好的国家,政府无不在地产和房产上给予高度重视。相应的,许多国家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规章。
  地处大洋彼岸的加拿大,土地资源丰富,建筑艺术高超,豪华别墅和居民住宅的建筑水平都名列世界之冠。其管理手段,也居世界先进地位。他们有一个值得别国借鉴的经验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和政策。加拿大联邦和省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完善的法令、条例、规范,用作管理房地产开发,而且执法如山,违者必究。加拿大也是一个对土地和房地产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40年代,就颁布了《全国建筑规范》。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已成为各省制定条例和规范的重要依据,是一部加拿大最权威的建筑法典。
  古老的英国,也属房地产开发立法较早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46年就通过了《新城法》。在日本,为解决住宅难题,于1955年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团法》,这些法规对于开发房地产,保护土地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提起先进国家在土地立法方面议论最多的是美国。1993年5月,四川省组织的赴美考察团归来后,他们向我介绍了在美国的见闻和所受到的启迪。
  美国的土地立法健全,而且率先亮出土地法规。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对土地、森林、矿产、水、环境等,先后制定出32个法律,其中有关土地管理法律15个,比中国几乎早一个世纪。
  保护农用土地,美国是放在重要位置上。从1973年开始建立土壤保护区。目前已建立了三千多个区,99%的农田和牧场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都较强,而且自觉地执行。
  近10年来,中国有关土地、森林、水、矿山和房地开发方面的立法也不少。
  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制止乱占滥用、保护耕地资源,规定得清清楚楚。随后国务院又制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8个行政法规和一系列法规性文件,相继出台实施,加上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业已形成了一个与现阶段国民经济建设、土地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土地法律系统框架。
  不知为什么,中国法律总是出现错位?每当头脑发热,法律便被束之高阁,随之涌来的便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特别是1992年以来,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无可奈何!在1992年11月22日,国务院看到全国一哄而起的“圈地旋风”禁而不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针对当时全国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然而,有令不止,圈地歪风,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刮得人心惶惶;“炒地皮热”、“房地产热”,一个劲儿地刺激着一些人的神经。他们发疯似的,不顾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推波助澜。尔后,中央又采取了宏观控制的强硬手段,紧缩银根,强行拉下闸门,才算堵住了一个个“血盆大口”。紧接着制定了《房地产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把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纳入了法制轨道。
  对于法律,有人用主观臆断去抵制它,还有人,包括政府中的少数官员“无法无天”,用行政手段去干扰它。
  有一次,我到一个镇去采访,了解到这个镇要引资建食品加工厂,项目资金不到位,八字不见一撇,就匆匆忙忙地圈起一块开发地。我问镇长:“把地围起来,撂荒,这不是糟蹋良田吗?”他笑道:“这个我没有想到啊,我想的是吸引别人,先围上地,表明我们有诚意。”
  “你们办理了征地手续吗?”
  “不用。”他若无其事。
  “这是违法呀,你知道吗?”
  “我是一镇之长,镇里的土地我有权处置。难道自己建厂占点地,国家也要来管吗?”
  我不禁叹了一口长气,堂堂镇长,竟然说出这般话,叫人啼笑皆非。
  更有甚者。1992年,胶东有个县级市,为了尽快出名,引资,不顾国法、国纪,竟然在海边黄金地段划出大块沃土,作为特殊使用。干什么呢?赠给国内的歌星、影星、笑星、节目主持人,好让“明星”们盖别墅,建“明星村”,给市长、书记们“光宗耀祖”,美化门面。
  这是多么美妙的事儿呢!“明星”们做梦也没想到有这等好事。他们见地价陡涨,也不怕别人说三道四,便蜂拥而至,不到半年就有80多个明星报了名,不费吹灰之力,便拥有了该市非常宝贵的一亩土地,当时的地价每亩25万元。
  人们常说: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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