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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阅读材料-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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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通知期在2年以上的存款、回购、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务证券等的法定准备比率为零。(2)欧洲央行允许金融机构从法定准备中一次减免10万欧元的准备金。(3)如果信贷机构不能提供其期限至2年的债务证券和与其它机构之间受ESCB体系最低准备约束的货币市场票据的证据,欧洲中央银行将允许其对前述负债进行标准化扣减10%的准备金。1999年1月1日规定,期限在2年以内的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票据在计算法定准备比率时,可以扣减10%免交法定准备。2000年1月24日,这一扣减比率提高到了30%。扣减比率的提高,实际上变相地降低了欧元区内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率。同时,欧洲央行充分认识到,如果对法定准备没有报偿会对信贷机构带来损害,因此,欧洲央行既不想使最低准备要求成为欧元区内信贷机构的负担,也不愿意看到它对资源的有效分配带来不利的影响。出于这种考虑,信用机构持有法定准备是有偿的,即按准备金维持期内主要证券买卖操作规程平均利率给予补偿,从而避免了像美国那样带来准备金税问题(欧洲中央银行,2004)。
  欧洲央行自诞生以来的数年间,并没有频繁地调整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只是在2000年将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票据的存款准备的豁免比率进一步提高到了30%。而且,欧洲央行一开始就将欧元区内的法定存款准备比率确定在了2%这一非常低的水平。尽管在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框架中仍然包含有最低法定准备金要求,但事实上,并没有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当作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按照欧洲央行的表述,实行最低法定准备的主要目的有两个:(1)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实施最低法定准备制度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激励,平滑临时性流动性波动的影响,从而达到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目的。欧洲央行要求,信贷机构持有的平均准备余额满足法定要求就可以了,因此,如果信贷机构在准备金的保留期内某一时间段里出现了准备金的不足,它就可以通过下续时间里的多余准备金来补足。这就为信贷机构通过短期货币市场操作提供了盈利机会。例如,如果信贷机构认为现在的短期利率高于剩余的准备金保留期内的短期利率,那么,它就可以将准备金贷放出去;反之,如果信贷机构认为现在的短期市场利率低,在保留准备金的剩余期里,市场利率会上升,那么,它就可以借入更多的准备金。正是这一跨期套利机制平滑了货币市场的利率。(2)扩大银行系统流动性的结构性短缺。要求信贷机构在欧洲央行保留一定的准备金,就增加了对欧洲央行再融资(refinancing)的需求,从而使欧洲中央银行更容易地通过定期的流动性操作来稳定市场利率。
  2。日本央行
  日本银行在1957年5月才确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针对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专业银行、信托银行以及在日本的外国银行的。之后,日本逐渐扩大了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范围,1963年4月以后,存款超过200亿日元的信用金库和互助银行也要交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了适应经济国际化和货币结构的变化,日本央行确定,自1972年5月 1日起,金融债券、信托本金、居民外汇存款以及非居民关系债券也要缴纳法定准备金,并提高了法定准备率。同美国一样,日本也实行累进法定准备比率制,即存款金额越高,应交纳的法定准备比率也越高,反之亦然。由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日本央行规定,活期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高于定期存款。同样,日本对法定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
  日本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在这一时期虽然得以发展,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很低,日本央行调整法定准备比率的次数很少、幅度很小,且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极其有限。主要原因有三个。其一,由于都市银仃厅‘超贷’现象严重,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虽然可使都市银行的流动性暂时下降,但是,它们可以从日本银行增加借款对此进行冲销,所以,流动性下降并不能约束银行的放贷动机。其次,日本央行对调整法定准备比率的运用不够娴熟,也缺少和官定利率工具的有效配合,加上官定利率水平低于均衡利率水平,利率政策对借款者的约束较小。最后,法定存款准备没有被广泛地作为货币政策稳定工具来使用,也没有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公众也没有有意识地将其与货币政策的变化联系起来(刘玉操,2000)。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日本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日元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给日本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在日本货币政策中的作用就更小了。为了适应日本经济、金融机构和日元国际化,日本在总体上又逐步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而不是根据宏观经济景气波动来提高或降低法定存款准备比率,从而来影响信用的扩张或收缩。总的说来,日本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频率很低。日本最近的一次调整法定准备比率也是1991年的事了,在这次调整之后,日本最高的法定准备比率只有1。3%了,许多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都低于0。2%。如表所示。

表  日本的法定存款准备比率
存款类型 金额 准备比率
(生效日期:1986。7。1) 准备比率
(生效日期:1991。10。16)
定期存款
(包括CD) 2。5万亿日元以上 1。75 1。2
1。2万亿—2。5万亿日元 1。375 0。9
5000亿—1。2万亿日元 0。125 0。05
500亿—5000亿日元 0。125 0。05

其它存款 2。5万亿日元以上 2。5 1。3
21。2万亿—2。5万亿日元 2。5 1。3
5000亿—1。2万亿日元 1。875 0。8
500亿—5000亿日元 0。25 0。1
资料来源:日本中央银行网站:http://boj。or。jp
日本银行认为,法定准备是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准备金需求所必需的,而准备金又是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防止货币市场非意愿性波动所必需的。从日本银行的这一表述可以看出,法定存款准备金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作为日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和稳定货币市场利率。法定存款准备比率虽然显示在官方的“货币政策”栏目中,但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日本央行基本上没有直接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当作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

三、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的准备金制度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全球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变化,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放弃了传统的以凯恩斯主义为基础的相机决策,或者放弃了以现代货币主义为基础的货币数量规则的货币政策操作理念和框架,转而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这些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巴西等。在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已经不再被当作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我们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例来说明这些国家的准备金制度。
  英国有世界上最古老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但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制度的历史却不及美国那样悠久。到18世纪,英国的许多私人银行才发现,在英格兰银行开立一个活期帐户,存入相应的准备金进行清算非常方便。1854年英格兰银行执行清算职能后,所有商业银行都在英格兰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便成为一种传统,但英格兰银行当时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这种状况持续了两个世纪有余,直到1971年,英国才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为12。5%。而且,在英国,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资产比美国要广泛得多,除了存于英格兰银行的现金以外,贴现市场的通知放款、国库券、商业票据及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公债等都可以作为准备金(饶余庆,1992)。由于英格兰银行对存款准备金比率不做硬性规定和严格要求,一直不以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在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以后,放弃了实行二十年左右的法定存款准备制度。
  由于法定存款准备比率不起作用了,公开市场操作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便更加突出了。这是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在取消法定准备制度之后,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做出的重大调整,英国实行通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框架后,主要以货币市场回购利率为操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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