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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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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即或有可发行股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对第33号"每股收益"准则的改进意见中;包含了对或有可发行股份的定义及应包括在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的或有可发行股份的具体指南;由于有关问题尚处于讨论阶段;本准则中没有对"或有可发行股份"进行单独定义和说明。涉及对"或有可发行股份"的情况拟在该准则的指南中结合"潜在普通股"的其他情况一并说明。
    对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准则中列举的具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
    (1)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包括优先股;
    (2)认股权证和期权;
    (3)允许雇员取得普通股作为其一部分酬劳的雇员计划和其他股份购买计划;
    (4)一旦履行合同协议中的特定条件时将发行的股份。
    对于上述潜在普通股中;我国实践中基本上只存在可转换债券;期权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准则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对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对每种潜在普通股在转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将在指南中说明。
    4。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对本期应归属于普通股的净损益应进行的相关调整;如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会由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一旦转换为普通股以后所节省的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而增加;同时有关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的金额;应调整相应的税收影响。
    5。在衡量某些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本准则中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的尺度。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净利润;不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经营"、"财务报告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综合考虑。
    6。对"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本准则中规定可以在利润表中列报;也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列报。但不论放在表内、表外;对所有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以同样明显的方式予以列示;以方便使用者进行比较。
    7。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改进项目中要求企业在计算和披露以当期净损益为基础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同时;还应披露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本准则中并未要求提供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信息;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需要;使用者可以从"终止经营"等其他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中进行计算。
    三、对本准则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说明
    1。在对"权益性工具"进行定义时;国际准则及其他国家的准则均将其定义为"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金融工具"准则;因此;准则中将权益性工具定义为对"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剩余权益的合同"。
    2。对于不同方式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企业合并准则;对于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及购买式企业合并中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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