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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李敖:李敖杂文集-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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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中,汇辑数篇谈及李敖的文章成一个小单元,虽然还没有对自命“先知”

  的李敖的假面,予以最彻底而决绝的拆穿,但是,在李敖骂人“首都,首都,首个

  屁都”之后,这几篇文章也应该可以给李敖一点礼尚往来,还他一屁了!

  这里说李敖“自命”“先知”的话,也是顺着李筱峰文章指李敖“自命‘先知”’

  来的,但是,对照起原来“先知李敖”的结合乃出自李筱峰之口,试问“最彻底而

  决绝的拆穿”了的,又是谁的“假面”呢?

  《新约》福音里说:“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杀害先知,又用石头打 

  死那奉差遣到你这里来的人。”台北毕竟不是耶路撒冷,所以它不杀害先知,

  它只是把先知给先恭后倨了,不用石头只用笔头、不用十字架只用屁,“台湾人”

  真宽大啊!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他们不向“国民党法院”告人吗?

  去年一月四日,我自诉蔡仁坚、林正杰、吴祥辉、汪梦湘四被告诽谤案,经台

  北地方法院分为一九八六年自字第六十五号。由刑庭精股推事吴昭莹审理。不料推

  事吴昭莹审理我这案子,问题不单在自“收案子日起”,长达一年一个月没有终结,

  而在长达一年一个月的期间中,每庭必到的是我,竟和四分四三的被告,却一直没

  见过面!而四分之一的被告(汪梦湘),也仅仅见过一次!换句话说,全部四个被

  告,在四百天的审理期中,只有一个被告出庭!并且也只出过一天庭!其他三百九

  十九天一律是“放空档”,试问这叫什么效率呢?官司打了一年一个月,法官

  和原官竟还见不到被告的面!这叫什么审理呢?

  在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我写信给司法院长黄少谷,请他按“司法院暨所属各机

  关人员奖惩案处理要点”第五项,将推事吴昭莹“酌予记过一次或两次”,并分别

  惩处各级法院失于监督之人员,以符合他一月五日“以事实否定传言”的谈话;否

  则的话,“案件久悬不决”一事,恐怕永远不是“传言”而是事实了!

  我这封信可真灵!信发出去后不久,我就收到旧庭新开的传票,三月十三日开

  庭,失职的推事吴昭莹不见了,换来了推事郑勤勇承接此案。

  十三日开庭时候,被告到了四分之三,其中林正杰、蔡仁坚都首次出庭。林正

  杰在庭上只能强词,不能夺理,因为他的每一个“理”,都被我用证据打了回票。

  现在就以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他”为例,做一抽样。

  林正杰在庭上,很不以为然的说,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他。我当庭就拿出一项

  证据,证据是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的《自由日报》剪报,标题说“林正杰控两警

  官,罪证不足不起诉”,内容是:

  台北市议员当选人林正杰,控告前市警大安分局长陈礼中,及新生南路派出所

  主管阮祥龙读职一案,台北地检处昨日侦查终结,以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此案系林正杰在去年的市议员选举活动期间,发现有两人潜入其办事处偷窃传

  单,为其工作人员逮着,经送往新生南路派出所后,警方以罪证不足将两名被指为

  窃嫌者释放。

  林正杰在获悉此情后,认为警方有故意放人之嫌,因此向台北地检处控告新生

  南路派出所主管阮祥龙,及前大安分局长陈和中涉嫌读职。

  我拿着剪报问林正杰:“为什么你可以向‘国民党法院’告别人,我就不能向

  ‘国民党法院’告你?为什么你告别人,法院就不是国民党的;我一告你,法院就

  变成国民党的了?请你告诉我,你用的是什么标准?这就是党外的公道吗?”

  林正杰无词以对,他当然无词以对。他“忘了”(?)他做过的事,可是我李

  敖从来不忘!

  我当庭指出,被告之一汪梦湘出身警总,林正杰的杂志竟联合江梦湘这种背景

  的人来诬蔑李敖,这叫什么党外?(事实上,在整个的作业上,他们联合的还不止

  来自警总这一路,还有情报局的一路呢!)林正杰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之说,

  如果林正杰是纯种党外,我告他就算是第一次我告“党外”,但我在法院告人,从

  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立委、国民党大特务、国民党市议员、国民党教授等等,二

  十多年下来,无一不告,党外如有良知与是非,恐怕给我立铜像还来不及呢!突出

  说我告党外,是什么意思?难道说你们做了党外,就可以诽谤党外前辈吗?别人告

  了你们,就是别人不对、别人破坏团结吗?你们诽谤前辈,一连四个月,又对在哪

  里?又团结了谁?如果党外的良知与是非是这样子的标准,谁还敢做党外呢?做党

  外还有什么意义呢?

  以这阵子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为例,事实上,我告林正杰,送状时间是一九

  八六年一月四日;林正杰告陈礼中、阮祥龙,结案时间是同年同月的十四日,可见

  向“国民党法院”告人,林正杰已着先鞭、后来居上了呢!在这阵子谁先向“国民

  党法院”告人一点上,我同意林正杰比我还告得快,我真落伍了!

  其实,林正杰这一对自己、对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的双重标准,并不是

  他一个人的心态,他的“总编辑”吴祥辉也一样。在我告了他们不久,吴祥辉写文

  章大肆宣传,指摘李敖

  向国民党法院喊冤。(见《打人喊救人》一文)

  并声言:

  一、我(指吴祥辉自己)至少不会遇蠢到去请国民党法院当笔仗的裁判!(同

  上)

  二、国民党法院对党外人物所做的任何审判,都不具有公正的意义,不必重视。

  (见《向日葵与梅花》一文)

  信誓旦旦,嗓门不小。不料曾几何时,同一个吴祥辉居然联合朱高正,跑到他笔下

  “国民党法院,告起李敖来了,这算不算“向国民党法院喊冤”呢?算不算“去请

  国民党法院”“裁判”呢?算不算“重视”“不具有公正的意义”的“审判”呢?

  我李敖真落伍了。无法解释,只好有待党外新贵去做不落伍的解释了。

  朱高正、吴祥辉在“自诉状”中向“国民党法院”“谨状”说李敖

  严重毁损自诉人之名誉,有触犯上引法条罪嫌,为此依法提起自诉,恳祈钧院

  明鉴。

  看到朱高正、吴祥辉这种“恳祈钧院明鉴”的表态,我笑着对自己说:这种对

  “国民党法院”的必恭必敬,我李敖实在望尘莫及呢!当年徐复观、余纪忠就指摘

  李敖老是一边打官司一边辱骂法院,我如此桀骛、如此不驯、如此有骁名,我的作

  风,真落伍了!

  对“国民党法院”的看法,我自有我的观点。二十一年前,在告徐复观、余纪

  忠时候,我就说过:

  我公开宣布“法院黑暗”却又不断在法院进行控告,则是事实。这一点,正反

  证了我李敖的崇法务实。正因为法院黑暗,所以我才要不避艰险,“以身‘试’法”,

  打它个明白。法院黑暗,正需要法院里头的人和法院外头的人,大家一齐努力,好

  使黑暗化为光明。我李敖绝不因为法院黑暗就遗弃它,任它黑暗下去。这种精神,

  不是很伟大吗?

  二十一年前这些话,如今一以贯之,并无改变。我李敖从来不避忌“国民党法

  院”,为的就是要“以身‘试’法,打它个明白”。鼓舞起或逼迫出法官的是非与

  良知,使他们脱离党派色彩,公正判案。他们能脱离,我们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胜利;

  他们不能脱离,我们可以留下历史上的证言。正反都堪一战,如此“试”法,不亦

  宜乎?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

  “加码法”诽谤

  被告吴祥辉诽谤李敖的手法,除了“捏造法”和“活埋法”外,还有一种“加

  码法”。

  在辜振甫中国合成橡胶公司退股部分,被告吴祥辉在《前进》总号第…一七期

  页六二连载时,是“一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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