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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文化教育史-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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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主要有二:一是避亲。如开元二十九年 (公元741年)十一月十九日,礼 

部侍郎韦陟奏:“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于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有及第 

者,尚收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阙尚书,纵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 

疑。所望厘革,优望天恩,许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员外郎试拣,待郎覆定, 

任所在闻奏。即望浮议止息。”二是糊名考试。即考试之日,自糊其名,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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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以定等第。如开元十五年 (公元727年)九月,皇帝敕令吏部选人,“宜 

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唐会要》卷75)对考试作弊者,给予 

处罚,据 《唐会要》记载,大中元年(公元847年)二月,“吏部宏辞举人 

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劾,待郎裴稔,改国子祭酒。郎中周敬夏,罚两月俸 

料。考试官刑郎中唐抉出为虔州刺史;监察御史冯颛,罚一月俸料。其登科 

十人并落下。”又唐玄宗开元八年(公元720年)“考功员外郎李纳,以举 

人不实,贬沁州司马。时北军勋臣葛福顺,有举弟明经。帝闻之故试其子, 

墙面不知所对。由是坐贬。” (《册府元龟》卷651)此类记载还有很多。 

考生考官作弊,均受处罚。 

     五代时期,学校衰落,但科举基本上没有中断。不过,所取的以明经科 

为多。“五代自晋汉以来,明经诸科中选者,动以百人计”(《文献通考》 

卷30)。至于在制度、规章方面,则率由旧章,并未有所创新。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沿用唐制,但在一些具体的做法上与唐代稍有不 

同,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殿试成为定制。殿试在唐武则天时已经存在。宋以后乃成定制。宋 

太祖开宝六年 (公元975年),正式以殿试取代吏部试,采用皇帝亲自策问 

的录取形式来体现皇恩浩荡。殿试的内容,宋初为诗、赋、论三篇,熙宁以 

后,考试策一道,以一千字为限。 

     二是考试内容有所增加。宋时科举设有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 

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以进士科最为兴盛,各科考试内 

容较唐时有所变化。“凡进士,就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 

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对 

墨义六十条。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凡《三礼》、对墨 

义九十条。凡《三传》,对墨义一百一十条。凡《开元礼》、凡《三史》, 

各对三百条。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 

 《孝经》共十条,《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 

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宋史》卷155) 

     三是考试规制更加完备。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确立了“三岁一贡 

举”的制度。此后的科举均依此例。又宋太祖开宝二年 (公元969年),设 

 “特奏进士”。“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选试所不录者,科学积前后 

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经许附试,故曰特奏名。” 

 (《宋史》卷155)即是说,多次参加考试而不录者,根据情形由皇帝“恩 

例”特赐“出身”。 

     四是考试方式更加细密。除原来的糊名等方式外,又采取锁院、验照、 

复试、别试、誊录等方式,以防作弊。锁院是指主考官接受任命之日,即得 

移居贡院,不许外出或接待访客,以免泄题。验照就是考生在进入贡院时须 

交验写有姓名,籍贯、保官及相貌特征的“给帖”,以免冒名顶替。复试是 

指京官子弟通过会试后还须参加在中书省特设的考试,别试是指主考官的五 

亲六戚应考,不参加统一命题的考试,而是参加由他人命题、监考和阅的专 

门考试。誊录是指将所有试卷请人重新抄写一遍之后,再予以评定,以防认 

笔迹,作暗号的舞弊。 

     元代对于科举制度相对轻视,至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始诏行科举条 

制。大体上与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度相同,但也发生了二大变化,一是考试内 

容以朱熹注 《四书》为准,二是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据史料记载:元代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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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 

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词典雅者为中选。 

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 

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 

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 

主,《尚书》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以上三经,兼用古注 

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浩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 

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 

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 

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 

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 

同。”(《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4) 

     科举制度在元之后还延续了几百年。对中国的文化教育影响至深且巨。 

应该承认,科举制度本身是进步的产物,它本身的平民化,不分等级,人人 

都有机会由布衣而为公卿,有利于文化教育的普及和传播。在唐宋时期对学 

校的发展也起了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科举制度的弊病也逐渐 

暴露出来。首先,科举限制了人们的思想。历代统治者都用科举作为统治知 

识分子的工具,并规定考试的内容,使思想不能自由发展,其次,科举养成 

空疏无用的学问。为了应付科举考试,学子都偏重于文章形式的学习,真实 

的学问,则置之不问。导致“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第三,科举制导 

致学校的衰落。由于统治者选拔人士,不尽出于学校,致使学校教育的功能 

日渐低落。最后,科举导致学风败坏。政府以科举制诱灭天下学子。宋真宗 

 《劝学诗》说:“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书 

中车马多如簇。”即是说,只要中举,即可富贵。致使养成追名逐利之风。 

可见,科举制度,流毒不少。 



                           2。日本中世纪的教育 



     日本中世纪的教育,与它的文化一样,经历了一个从模仿中国到逐渐民 

族化的过程。但是,就其总体而言,日本中世纪的教育,始终以儒学教育为 

主。当然,在不同的时代,儒学所占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这里 

我们介绍的是日本自公元646年大化革新后直到公元16世纪室町幕府统治结 

束,这一千多年的教育。 



     (1)模仿中国的唐代教育 

     自大化革新之后的整个飞鸟时代(公元593—710年)和奈良时代(公元 

710—794年),日本的教育基本上是模仿中国唐朝的教育。当时从事教育的 

机关也分中央官学、地方官学和私学三部,学校或私塾从形式到内容都与中 

国唐朝的教育机关极为相似。 

     日本的中央官学叫大学或大学寮,地方官学称国学。文武天皇大宝元年 

 (公元710年),日本制定《大宝律令》。这是一部综合性内容的国家法律, 

它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其中专门列举了“学令”部分,对大学 

及国学作了详细的规定。 

     ①大学 (大学寮)。大学或大学寮归式部省掌管。寮中有头、助、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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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四部的事务官,与此并列的有明经、音、书、算四道的教官。明经的教官, 

单称博士,其下有助教。音、书、算各有博士,其人员如下: 

     大学头:1人博士:1人 

     大学助:1人大学大允:1人 

     助教:2人,大学少允:1人 

     音博士:1人 书博士:1人 

     算博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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