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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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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选择抵押或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①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②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③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④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⑥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⑦有欠税行为的。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口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抵押。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土地使用权,但上面所述情况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⑧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简称证明材料):①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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