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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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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参见表7-1。主要内容包括: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②住所、经营地点;③登记类型;④核算方式;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⑧生产经营期限;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
  
  表7-1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名称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所属主管单位



发照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名称


营业执照名称

营业执照字号


发照日期

开业日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币种
是否缴税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

从业人员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

行业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


注册资本

投资方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币种
与美元汇率比价
所占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会计报表种类

低值易耗品
摊销办法

折旧方式

所属非独
立核算的
分支机构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负责人












E—mai1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④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④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参见表7-2),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表7-2                 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1
  注册资本


  2
  董事会成员














  送交证件情况: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适用范围: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参见表7-3),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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