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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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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凡按会计制度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产原值的确定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此外,对于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应以房屋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或4%)
  【例6-1】某企业2005年底自有经营用房原值为5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扣除比例为25%,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50×(1-25%)×1.2%
  =0.45(万元)
  【例6-2】李某自有一栋楼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生活居住的3间(房屋原值为6万元),用于个人开餐馆的4间(房屋原值为10万元)。 2006年1月1日,李某将剩余的9间房中的4间出典给王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0万元:将其余的5间房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5000元,期限均为1年。该地区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李某2006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
  【解析】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李某应就其个人营业用的房屋和出租的房屋缴纳房产税:
  (1)李某个人营业用房屋2006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100 000×(1-20%)×1.2%
  =960(元)
  (2)李某出租房屋2006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租金收入×12%
  =5000×12×12%=7200(元)
  (3)李某2006年实际应缴纳房产税总额
  =960+7200=8160(元)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车船税,可以促使纳税人提高车船使用效益,督促纳税人合理利用车船,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对个人、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车船,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适用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为了简化税制,统一税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统一的,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拥有人,又是车船的使用人。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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