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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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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5月28日  财税'2003'12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1日  国税发'2003'8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  财税'2003'15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2日  国税发'2004'6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2004年2月6日  财税'2004'4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  国税发'2004'8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  国税发'2005'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5'130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  财税'2005'45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  财税'2005'35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 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26曰  国税函'2005'382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日财税'2005'94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5'655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5年6月24日  财税'2005'10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国税发'2005'120号)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章是关于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介绍。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房产税法律制度。包括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是车船税法律制度。包括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是印花税法律制度。包括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四是契税法律制度。包括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六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七是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包括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八是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九是资源税法律制度。包括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说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窑、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发房产的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此外,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之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房产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
二、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在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中,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等的产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出典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产权所有人(房主)称为房屋出典人。这种业务一般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资金,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获取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人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纳税人。
  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
  税法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同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在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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