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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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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具体规定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晶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品在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不纳消费税,只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4-24】A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2006年8月,A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8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 A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8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计算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A公司收到车价款(合增值税)760.5万元,并把提车单交给购车方时,即实现销售,应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另外,A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小汽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已发出小汽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尽管A公司在8月底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实现了销售,应按车价款300万元计算缴纳消费税。
  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300'×5%
  =47.5(万元)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起源较早。1791年,法国将原实行的许可金改为营业税.按营业额多少征收税款。从此,营业税的名字正式出现,随后各国相继实行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了《工商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户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改为工商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其中,营业税对销售劳务和商品批发、零售征收。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营业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将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1)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源广泛。除少部分项目外,大多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具有稳定性。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公平合理。营业税根据各行业之间的盈利水平的高低,以及不同经营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营业项目设立税目、税率,但对同一大类的行业,采用同一税率,以利于鼓励公平竞争。
  (3)计征简便、便于征管。营业税在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的环节缴纳,税率档次少,税款计算方法简单,便于申报纳税和税收征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从营业税角度称之为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目是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具体体现,列入营业税税目的征收营业税,没有列入营业税税目的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是按行业设计的,为了便于执行,有的税目下还设置了若干子目,它是税目的具体化。营业税一共设置了9个税目,分别为: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2)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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