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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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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问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1.委托人的职责。(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此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好的身体等。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法》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并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总会计师的职责。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总会计师的权限。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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