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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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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作用。到19世纪后期,也就是说,在现代型商会出现之前,地方官府授
权传统城市组织担负起市政的某些职能。此外,综合职能模式是由专门职能
模式发展来的,而不是相反;救火会担负慈善和民团工作;善堂担负民团、
救火、街道清扫和道路保养。当然,做所有这类工作,都是为了给商业和士
绅宅院创造一个有益的、安全的环境,深合老式的士绅服务的精神。这些社
团的准政府权力,包括征收商业税款。随着这类社会事业机构在20世纪头十
年的发展,它们的职权也扩大了。上海市政工程局议董在1905年创立,部分
地是受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成功的启发。在官方直接赞助下,地方绅商受权选
举董事管理城市服务,如道路、电灯和警务。议董具有城市政府职能的更明
① 伊懋可;《集镇与水道:从1480年至1910年的上海县》,载史坚雅:《中华帝 国晚期的城市》,第
441—473页。关于地方名流积极参与的兴起,见本书第 1章《清代权力机构的失衡》与《名流积极精神的
兴起》两节。
② 《嘉定县续志》,卷 1,第 4—5叶。
显的标志是,议董拥有征税和司法权能。①
由社会名流管理的新公共事业,其财政基础必须是在土地正税之外。清
政府已经尽其所能防止地方名流介入土地正税系统,虽然到了19世纪,某些
土地附加税已由士绅参与的机构征收。然而,一般地说,这类附加税是杂捐,
给地方名流提供了一条介入地方财政系统的合法渠道。和更有名的厘金一
样,这类杂捐可以很容易地扩展为新税源,官府很难监督。20世纪第一个10
年的“地方自治”活动,包括举办新式学校和警察,就是利用这类捐税。它
们的征收大多由地方名流管理,他们急切地不让县的办税人员插手这些新税
源。
产生于这类地方活动的一项制度变化,是官方明确规定“地方”征税范
围。在此以前,县政府仅有正税收入的合法“保留”部分,外加非正规的“例
定费”以补知县和下属官吏薪俸之不足。直到1908年才建立起地方计税基
准,划定县里名流可以用来作为地方政府新事业经费的税款。在1908年的县
治所在地、集镇和村镇的自治章程中,规定土地特别税和附加税为这类新单
位的合法税收。
1909年,在新组建的度支部的一套大型出版物中,对国家、省和地方财
政范围有详细的规定。②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地方士绅已经多么深地卷入
征集与动用地方税款的工作。他们向地方商业与服务业征收各种杂税,并把
所收税款用在新组建的县警察部队和新式学校。社会名流参与新教育制度特
别重要,新教育制度迫切需要新税源。现代化的学校在数量上迅速地增加(例
如,在山东,从1903年的140所增至1907年的3424所),成为吸引社会名
流参与的新天地。地方取自商业的捐税大多避开县衙,“由士绅管理和不经
官吏之手”。①
地方名流的管理工作,伴随有大量的理论著作的出现。关注地方政府曾
经是19世纪60年代“中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当时中国面临随19世纪中期
叛乱而来的混乱与破坏。②省当局所作的努力,是采用加强传统的控制和宣教
机构以巩固地方税务和秩序的基础:整饬县政,振兴儒家教育,重建地方经
济。与此同时,有的人在寻求新的途径,认为只有找到一种新办法控制社会
名流的能量,帝国体制才能存在下去。争辩者(最有名的是冯桂芬)认为地
方名流多年来非正式的政治势力不是帝国控制的合适基础,需要进一步加强
县级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清代末期的几十年,占主流地位的思想认为,中
国政治体制的复兴有赖于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新办法。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问题是,是否要通过吸收社会名流到地方自治机构中来,从而达到把他们的
力量用于国家的目的,或者,一个向下延伸到村级的更官僚化的控制系统,
是否更适合中国的政治传统。
① 伊懋可:《上海的行政,1905—1914年》,载伊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 间的中国城市》,第
240—250页。雪莉〓S。加勒特:《商会与基督教青年 会》,载同书,第218页。今堀诚二:《北平市民的
自治机构》,第23—24页。
② 《财政说明书》,20卷。刘善述:《自治财政论》,第25页。孔斐力:《中华民 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3集(1978—1979年),第 100—136页。
① 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6》,第458—459页。 关于士绅卷入地方税收,
见孔斐力:《中华民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② 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第9章,《长江下游的战后问题》,刘广京著。
19世纪90年代末,由国际压力突然引起的危机,使解决这个问题有了
新的紧迫感。社会名流对外国压迫者的义愤(和暗地里对不能保卫国家的满
族人统治政权的不满),导致要求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戊戌维新运动包含
一股值得注意的地方积极精神的潮流,它预示着利用好地方名流的力量将是
建成强大国家的唯一途径。像黄遵宪这样的改良派人士,在呼吁以地方自治
作为强国基础之时,心目中显然以日本作为榜样。黄遵宪断言,官方的控制
只能导致依赖和被动,而这正与全然觉醒的民众的素质背道而驰。①
戊戌维新运动的失败以及义和团运动的灾难,加强了要求立宪的呼声;
人们认为立宪的一个重要部份就是要求在地方政治方面实行改革。康有为在
1902年写道,地方自治对国家复兴来说是必须的。关键是动员民众的力量,
特别是动员地方名流的力量。只有在管理自己地方社区的策略方面长期研
究,才能使中国人适于在竞争的世界中生存。康有为在文章中吸收了顾炎武
在17世纪信奉的旧“封建”思想,地方人士对他们社会福利的关心远远超过
按照回避原则从别处调来的官吏。康有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动员民
众的力量,完全是那些国家的地方自治长期实践的结果。经济发展和国家强
盛必然会跟随地方政治力量的动员而来。可通过立宪制度把这些力量用于国
家,地方主义决不会减损国家的凝聚力。相反,康有为认为两者是非常紧密
地联系在一起的。②
在立宪派中间,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是地方自治这一新思想的最主要的
推动者。他认为自治将主要有益于中国的民气。自治绝不是一种分配权力的
方案,而是一条加强内部纪律、充实整个国家的途径。虽然没有官吏从“外
部”统治他们,但是民众会最终为一系列的社会法则激励,朝向他们共同的
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就是国家的团结和强盛。和康有为一样,梁启超相信自
治对个人性格并最终对群体起到改造作用。立宪派的主要对手章炳麟,作为
同盟会的发言人,带头抨击“封建”思想。中国数千年以前就脱离了封建时
代,它不同于西方国家——更不必说日本了。他认为,那种以为中国适合于
实行西方变体的代议制政府的观点是荒谬的;它只会在从政者中导致追求自
我利益和相互竞争,并在地方社会中导致无政府状态。(可能是作为革命的
后果)所需要的是一个肃清腐化、纪律严明的适应统一的民族国家各种需要
的官僚政体。①
晚清官方关于地方自治的观点,大部分是由袁世凯的活动和提议形成
的。袁世凯在1902年被任命为直隶总督后不久,即开始在天津建立现代化的
警察和教育制度。天津被列强视为它们通向京城的路线上的一个枢纽;在义
和团事件后,有效率的市政管理被认为是避免中外冲突一再爆发所必需的。
袁世凯的计划不仅包括现代的警察和学校,而且包括吸收和利用地方名流的
① 黄遵宪:《在南学会上的讲话》,载《湘报类纂》,第307页以下。对地方行政 的评论追溯到清初顾炎
武和黄宗羲的论著,在19世纪末,日本和中国学者都 研究这些论著。见乔舒亚〓A。福格尔:《政治与汉
学:内藤湖南(1866—1934 年)个案》,第182—190页。
② 闵斗基:《清代封建论之近代变形》,见《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8—273页。 孔斐力:《民国统治
下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动员问题》,载魏菲德和卡 罗林〓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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