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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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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个原因是度量衡的改变(一老担如今等于1。6新担),这引起佃户们
误解,他们误认为增加了地租。
风潮始于1935年11月,当时在歉收最为严重的一些村和区,官员们开
始试图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户。在要求减租的请愿失败后,数千名农民要求
释放被捕的佃户,包围并捣毁了当地的警察所(警察开枪打伤了几名示威
者),还焚烧催甲的住宅。在1936年的头几个月中,冲突和纠纷(持续的时
间都没有超过2天)再次在吴县(苏州的县)①的几个区发生。其中最为严重
的一次发生在4月底,在官员们试图没收种子来抵地租几天之后。这些造成
双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结果是,县长试图恢复平静,宣布延迟交租并作了有
限的让步:在最严重的歉收地区减租20%,取消对未及时交租的佃户的罚款
等。但是,农民同警察的冲突,仍持续至5月和6月。②
苏州这些风潮的第一个特征是缺乏准备。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
① 关于苏州的催甲,见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证研究》,《东方 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第29卷第3期(1966年10月),第569、587—589页; 和弗兰克〓A。洛耶夫斯基:《苏州租栈:晚清
的佃租管理》,《清史问题》,第 4卷第 3期(1980年 6月),第44—45页。但是特别提一下,受到苏
州农民 责难的催甲勒索事件在南京10年时期比在清末更时常发生;而且,村松祐次 及后来洛耶夫斯基所
研究的催甲是地主租栈的雇员,在南京10年时期不一定 是这种情况。
① 按民国政区建制,苏州府已废,不应夹注“苏州的县”——译者。
② 见洪瑞坚:《苏州抗租风潮的前因后果》,《地政月刊》,第4卷第10期(1936年 10月),第1547—1562
页;《苏州的农潮》,《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 年 6月),第 6—8页;《晨报》,1935年 12
月 29日,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 料》,第3辑,第1020页。关于1934年10月风潮,当时佃农放火
烧毁催甲所有 的房屋40多所,见吴大琨:《最近苏州的农民闹荒风潮》,《东方杂志》,第32卷 第2
期(1935年1月16日),第83—84页。
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
程。确实,我们在这里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发蔓延开去,并具有明
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第二个特征是,一次次爆发
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灾害”(歉收)或地主
拒绝无条件接受灾情申报,当地的粮食价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变。在租佃
的原则方面并无异议,只是反对突然改变现状。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特征
是,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抗税风潮一样,人
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
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
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
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
但是,剥削者与当局之间的勾结在佃户中所激起的愤怒几乎完全转向了后
者。于是,抗租骚动——被认为是典型的社会性反抗——更多指向当局,较
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个省,即浙江省,当局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短暂的动
摇。在浙江,在国民党政权最初几年的短时期里,当地的国民党代表曾试图
保护佃农的利益,这项政策使佃农同地主之间的纠纷增加了。由于这一不幸
的插曲(在这唯一由当局进行土地改革的省份,这项改革失败了),我们获
得了阐述有关佃农问题第二点的重要证据:虽然风潮和叛乱是罕见的,但纠
纷和诉讼却并非如此。尽管纠纷和诉讼很少恶化为暴力行为,它们却阐明了
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性质。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
从他们常常是冗长的反诉中,我们却得以抓住双方争执的原因。
政府决定减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请愿。他们一般不愿说出
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为“国民”,甚至直截了当地自称“野农”,或“县
农民代表”。①有一些请愿书声称有几百人签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
理人、亲戚和狗腿子,因为在这个区,地主的人数可能少于请愿者的人数。
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请书只有当地乡绅的例行代言人(区长、副区长和民团
团总等)的签名。但是,几乎毫无变化的是请愿书的内容;用相同的词汇表
达完全相同的观点,并且使用相同的陈词滥调,如同循环传递的模型一样(就
像1789年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前用来炮制“发牢骚的笔记本”或不满的清单
的那些东西)。我们在这里所接触到的显然是预谋的进攻,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反击。
浙江的地主们在他们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对二五减租的原则提出
疑问。他们只是声称这一措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关系的恶化有关;佃户中的
坏人——“奸佃”和“恶农”——正利用这一法律,施行远高出25%的减租,
或者甚至干脆完全拒绝交租。不良佃户经常为“痞徒”或无业游民所操纵,
并得到传统的或(更为经常)新设立的官方领导人和组织——村长和村委员
会,农民团体和当地国民党分部——的支持。
① 关于以下几段,参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的三个档卷:1—2—1001 和1—2—1002,题为《浙
江各地农民抗租斗争》(1927—1930年);2—2—1129, 《浙江各县呈请取消施行二五减租以免纠纷》
(1931年11月—1934年6月);诺埃尔〓R。迈因纳:《国民党中国的农村改革:浙江减租个案,1927—
1937年》,载陈福霖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国民党与共产党,1927—1949年》,第69—89页。我对
孙修福先生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员给我的帮助表示感激。
地主们特别对负责仲裁因实施这一法律引起的诉讼的佃业仲裁会不满:
他们指责该会一贯偏袒佃户,对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他们暗指这些仲裁会
(也就是“调解会”)鼓动佃户拒绝收成调查,而提出他们自己的估产,甚
至在丰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粮食收成数字;仲裁会鼓
励佃农以粮食交租时使用小斗;并在地主不给他们签订新的租约前不交地
租,等等。被这样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地主们,在这个曾经富足但现已受到破
坏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税的义务了:在结束他们的诉苦和悲叹的请愿
时,他们常常向官方暗示这种威胁。
南京档案馆保存的来自国民党地方组织,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
逐一驳斥了不少地主们的请愿书中的陈述。然而,地主们的反诉并非全然毫
无根据。相当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条款的佃户,和另一些只是为了充分
运用有利的政治形势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胁、
劫掠或殴打,少数被杀死。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似乎是针对那些拒绝实行
减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种或转租给比较顺从的佃户(这是一种只有在佃户严
重违约的情况下,才为当地习俗认可的行为)的地主。确实,许多地主的阻
挠策略导致了有关实施新的租约的命令:旧租约被宣布无效,只有遵守二五
减租的租约才是有效的。关于计量单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户或行政方面
的关于地主使用的计量单位“太大”的抱怨一样多。正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
调解委员会被迫推行他们自己的计量单位。他们也以类似的方式禁止佃户在
以实物交租时,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湿。
从减租引起摩擦和纠纷的恢复,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特权阶
级的抵制证明是成功的。罢税的威胁促使省政府放弃了土地改革计划,因为
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钱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计划。从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
起的骚动中得到的第二点启示是,这种骚动是长期积累的失望的发泄。佃户
们并没有主动对地主的契约提出疑问,但是,一旦当局采取一项新的措施,
它就成为骚动的催化剂。
浙江佃户与地主之间纠纷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这个国家的其
他地方发现。最为频繁发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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