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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前期政治史-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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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户的私有地,真正由村社公有的只有牧场和灌溉系统等,小自耕农经济 

此时已占有重要地位。《法典》规定,除直接属于国王或村社的土地,或有 

条件 (如服役)占有的土地外,其它土地都允许自由出卖、出租、抵押或交 

换。如土地被非法夺去或因其它非正常原因而丧失土地,可以向国王申述, 

若情况属实,则命令立即归还原主。 

    从 《法典》及其他文献可看出,古巴比伦王国时代的阶级关系是前一时 

期阶级结构的继续发展。据《法典》记载,当时古巴比伦的居民共分为三类: 

全权自由民“阿维鲁”,非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和奴隶。从自由民与奴 

隶的关系来看,二者是对立的,但自由民不论是全权还是非全权,都有富者 

与穷者、奴隶主与非奴隶主之分;同是奴隶主,还有大小不同之分。就“阿 

维鲁”这个全权公民等级来说,不仅包括僧侣、奴隶主贵族和一切高官富豪, 

也包括自耕农、佃农、手工业者、小奴隶主、雇工,甚至债务奴隶。“穆什 

根努”这一等级中也可分为不同阶级。其中的下层官吏和王室商人都属于奴 

隶主阶级,如新兴的高利贷者“达卡木”及其手下“沙马鲁”,他们都拥有 

土地和奴隶;被称为“列杜”和“柏以鲁”的常备军士兵和这一阶层的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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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属于中农阶级或小奴隶主阶级,他们从国王那领取份地,不得买卖;被 

称为“沙库”或“纳苏·比尔吞”的纳贡人则属于这一等级的下层贫农佃户, 

他们依附王室,领取份地耕种,交纳重租,土地不得买卖,受到残酷剥削。 

在自由民中,“阿维鲁”普遍获得更高地位,成为王权的支柱,《法典》规 

定予以优待,而“穆什根努”则地位较为低下。为了维护“阿维鲁”的特权, 

 《法典》把全国除“阿维鲁”与奴隶之外的人都归于“穆什根努”一类,以 

强化对他们的统治。《法典》还规定:有损“阿维鲁”之目者,亦损其目; 

有折“阿维鲁”之骨者,亦折其骨。但如果被害者是“穆什根努”,犯法者 

则只需交纳一定罚款即可逍遥于法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阿维鲁” 

作为一个特权等级而存在,但其分化却日益严重。“阿维鲁”中的佃农租种 

土地,就如“穆什根努”中的纳贡人一样,必须交纳重租,一般佃租为收成 

的1/3至1/2。园租为收成的2/3。他们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土地私有制的 

发展和高利贷的加剧,这些小生产者也总是处于不断分化之中,贫困者往往 

有沦为债务奴隶的可能。 

    在《法典》中被列为最低等的奴隶,自然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被剥削 

阶级。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后,战争不如以前频繁,战俘奴隶也相应 

减少,但债务奴隶制却因此时商品货币关系和高利贷的急剧发展而得到发 

展。《法典》是维护债务奴隶制的,它规定:欠债者要提供人质作为奴隶, 

或以妻子,或以奴婢为奴。如以妻子为债务奴隶,则服役以三年为限,第四 

年解放,恢复自由;如以奴婢为债务奴隶,则可以自由转让或出卖。由于买 

卖奴隶已很盛行,对一般奴隶主而言,从市场购买奴隶已成为取得奴隶的主 

要来源,其主要是债务奴隶。至于奴隶应用,则非常广泛,除王室和神庙经 

济中大量使用奴隶外,中小奴隶主家庭一般至少也拥有几个奴隶,用以从事 

农业、手工业和家务等各方面的劳动。除此之外,当时一些公共建设工程可 

能还使用由国家支配的奴隶劳动。 

     《法典》中关于奴隶制本身的直接条款并不多,只有5条,而且都放在 

最后,但《法典》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对奴隶制的肯定和对奴隶主既得利益与 

特权的维护。 《法典》规定:拐带和窝藏逃亡奴隶者处死;奴隶否认其主人 

者割去耳朵;理发匠剃去奴隶发式标记者断其指,总之,对奴隶惩罚非常严 

厉。但是奴隶若被他人害死,犯法者则只需对其主人赔银20舍克勒(约168。32 

克)。由此不难看出,《法典》完全是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制国家制订的法 

律,以此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③汉谟拉比专制王权的加强。随着统一大业的完成,汉谟拉比的中央集 

权专制统治也得到了加强。他直接控制国家的行政事务,总揽全国立法、司 

法、行政、军事、外交和宗教大权,凡是法律制定、官员任免、要案审讯、 

军队调遣、征收贡税等事情都亲自过问。原苏美尔城邦国王的地位,在乌尔 

第三王朝时就已被降为隶属于中央的地方统治者,此时地位进一步降低,许 

多先前属于他们办理的事情现在都得直接听从中央的指挥。这从发给拉尔沙 

督办新·伊丁那姆的诏令便可看得很清楚。有一个巴比伦地区长官抱怨中央 

调离了原下属于他的城邦国王帕达西新·伊鲁,汉谟拉比知道后,在诏令中 

命令驻拉尔沙督办新·伊丁那姆把新·伊鲁还给那个地区长官。这一诏令表 

明,原来的帕达西已成为地位低于地区长官的一般官吏,而古巴比伦的君主 

则不仅拥有任命中央大臣的权力,而且拥有委派和调动各级地方官员的权 

力。 


… Page 60…

       为了加强君主专制政权,汉谟拉比把常备军看成是巩固统治的支柱。军 

  队士兵(列杜和柏以鲁)从国家领取份地,不能买卖,但可世袭。汉谟拉比 

  规定:军官不能侵犯士兵财产,违者处死;普通群众用银子购买士兵的房屋 

  或牲畜,不仅要如数返还,而且不能要求退回买时所花的银子。这些措施既 

  保护了士兵的一定利益,又保证了政府拥有一支有战斗力而又死心踏地为专 

  制王权服务的军队。在对外征服对内加强专制统治中,汉谟拉比注意了国内 

  经济建设,努力兴修水利,促进经济发展,以此巩固国家稳定和中央集权的 

  统治。他开凿运河之举,不仅“将苏美尔和阿卡德从分散中重新组织起来”, 

  而且在当时树立了一个贤明君主的形象,有利于专制王权的加强。 

       作为一种统治工具, 《汉谟拉比法典》反映了古巴比伦专制王权的空前 

  强化,同时,法典本身也以维护君主专制政权为首要目的。它一方面将汉谟 

  拉比加以神化,鼓吹国王是天神的后裔,受命于神为万民立法,君主的旨意 

  就是不可违背的法律;另一方面则保护国王和宫廷的利益丝毫不受侵犯。例 

  如损害宫廷财产、奴隶及体制者都将被处以最严厉的刑罚,等等。 

       ④古巴比伦王国的衰亡。尽管汉谟拉比试图采用种种办法以求王权永 

  固,尽管在他统治下,古巴比伦的专制王权达到了空前的强化,但是古巴比 

  伦王国的中央集权依然没有能长久维持下去。在他死后不久,他的继位者萨 

  姆苏伊鲁纳很快就面临了动乱分裂的局面,南部两河流域首先发生了大暴 

  动,乌尔、伊新和乌鲁克等城邦被占领。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内部又发生了 

  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国王萨姆苏伊鲁纳的一件书简中记载,国中混乱了,他 

  不得不宣布豁免移居者到期应付的实物租,毁除军曹、“柏以鲁”和“穆什 

  根努”欠债的泥板。这是迄今所知历史上最早的反债务奴役斗争,有的学者 

                          ① 

  称之为巴比伦的解负令 ,比雅典梭伦的解负令还早约1000多年。但是萨姆 

  苏伊鲁纳的解负令并不能消除内外日益尖锐的各种矛盾,古巴比伦王国不可 

  避免地衰微了,统一的两河流域又重新陷入了各邦争雄的分裂局面,四周的 

  民族此时也趁机入侵,巴比伦第一王朝岌岌可危。 

       公元前1595年,北方的赫梯人攻陷巴比伦,巴比伦第一王朝宣告灭亡。 

  赫梯人退回去后,又由南方伊新人建立起海国王朝,史称巴比伦第二王朝(约 

  公元前1590—前1518年)。接着,原居住在美索不达米亚东部普什提库山 

  麓的半牧半农的加喜特人侵入两河流域,灭了海国王朝,建立起加喜特王朝, 

  即巴比伦第三王朝 (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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