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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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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章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实现或形式);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个体”,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所能答复的只是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四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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