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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考试大纲-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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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l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万)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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