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经济法 考试大纲-第1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2)计算增值率;
            (3)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日,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措施
            (三)孰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天)了解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检查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利有: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升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回避义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
            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