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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考试大纲-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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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如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则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存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存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怯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万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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