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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理论 作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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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匣锶恕保鳻先生拥有另一半份额并充当一个执行合伙人。显然,X先生或其他任何人为了买下这块土地所要支付的总价是他得到的那部分地租的资本价值,而不是全部地租的资本价值。他可以给政府开出缴税单,但是说他“缴”税没有任何经济意义,除非对该士地开征一项完全没有料到的税收时,他恰好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这一情形下,他将遭受到一项初次的资本损失——一项财产税。    
  这个例子很简单,但其关键之点适用于所有这类再分配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可以被看作拥有每个超过中等规模的公司48%股权的一个“无声的合伙人”,既然这一部分税前收入被作为公司所得税从这些公司收走了。同理,是谁拥有相当于对个人收入所征个人所得税的那部分人力资源?最初得到这些收入的个人(或更确切地说,是人们把这些收入贷给他,既然在收入来源一环节上的预扣税金使这一过程出现短路)?联邦或州或地方政府?或者,个人更应该被看作先得到全部收入,然后又把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政府服务——例如像司机需要支付的汽油税,这一税收被用于高速公路的维修和建设。    
  尽管定义有含糊之处,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之间的区别还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实质问题,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几章已经看到。税赋的存在(或政府对资源的部分所有权)改变了执行合伙人管理这些资源用途的动机。税收由此而改变了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资源的供给,同时也更加间接地改变了这些资源的需求及每单位资源的价格(关于这一可能效应的更为复杂的一面将在下一章中再予考虑)。    
  这里不是详尽讨论这些问题的地方,这些问题传统上都是在财政学中才在“税赋的转移和归宿”这一标题下进行研究的。在这里只需强调一下这方面的区别就够了,即:关于“税收与补贴之前”的收入分配和“税收与补贴之后”的分配之间经常进行的比较的经济理论与简单的计算之间的区别。在没有税收和补贴条件下的“初次”分配将非常不同于存在税收和补贴条件下的情况。    
  除了再分配问题外,在这一领域里流传最广的错误之一是相信人们可以很容易地从功能分配问题走向个人分配问题。据信,工资和薪水是“穷人”的收入;利息、红利、租金以及私人企业的收入是“富人”的收入;从而,任何可以提高工资对其他要素收入的相对水平的事物都将倾向于使收入不那么多种多样,反之则不然。幸运或不幸的是,这一结论由于两个相当不同的理由是错误的。第一,它整个地回避了个人分配的确切含义及与之相联的各种不同含义的这一问题,在个人分配的一种定义下是真实的东西在另一种定义下就不真实了。第二,它大大地过分简化了各种类型收入之间的联系及人们经济地位的问题。    
  个人分配的含义    
  在多次努力试图全面分析生产劳务价格的变化对收入的个人规模分配的影响之后,我自己的结论是,要令人信服地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诸如某某一个数量会消除或增加收入的多样性或不平等性之类的说法应持保留态度。为了概略地说明这一结论的依据,我将在本节中首先讨论定义个人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关键问题,然后在下一节中大致说明在收入类型方面的一些更广泛的事实,最后考虑两个特殊的例子。    
  要完成收入的个人分配理论,有三个基本问题必须给予解决:(1)收入单位;(2)收入的定义;以及(3)测量收入所用的时间单位。在每个问题中的选择关键部在于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劳动市场理解?还是对资本形成可利用资源的理解?或是对生产资源支配权上的差异的理解?抑或是对生活水平差异的理解?    
  1.收入单位;收入单位应该是个人吗?如果是,是所有的个人吗?所有超过14岁(或其他规定的年龄?)的人?所有可视为劳动力的人?或这些人再加上其他拥有工资以外收入来源的人?    
  或者换一个提法,收入单位应该是家庭吗?如果是,怎样定义“家庭”?仅仅根据血缘关系?根据血缘关系及共同的居住单位?根据血缘关系和收入的“汇集”?抑或收入单位应该是“居民户”,它包括所有可能分享同一居住单位的无关的个人?    
  这些问题根据抽象的分析或经验事实是不容易解决的,然而却对研究结果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考虑一下所有14岁以上的人之间的分配和有两个人以上的家庭之间的分配的差别。你想显示贫穷的程度有多大吗?那就强调一下,在美国,1973年,14岁以上的人中间货币收入低于2000美元的人占40%。你想显示贫穷的程度有多小吗?那就强调一下,1973年,具有两人以上的家庭货币收入低于2000美元的不到3%。    
  对于和判断生活水平有关的大多数目的来说,“家庭”是个更合适的单位,但是对这一概念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深思。我们是否按照格特鲁德·斯坦的方式说:一个家庭,不论它是由一个人构成,还是由一对夫妇带两个孩子或一对夫妇带四个孩子构成,或是其他组合方式,它都是一个家庭。    
  对于有不同数目孩子的家庭来说,许多问题的结论都依赖于观察的角度,如果从父母的角度观察,而且如果把父母选择孩子的方法看作是通过比较花费他们收入的不同方式来进行选择,那么,就没有理由区分不同规模的家庭,收入相同而孩子数目不同的家庭应该视作处于同种经济水平,区别只是在于某些父母更愿意把收入用于得到孩子,而另一些父母则愿意得到轿车、汽船或高保真度音响设备。    
  从孩子的角度看,并将孩子视为是最终目的的人而不是简单地作为对父母的消费性劳务的来源,而且从不能也不愿选择孩子数目的父母的角度来看,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两个收入相同但孩子数目不同的家庭里,在小家庭里的孩子将会有比大家庭中的孩子更多的可利用的收入来源以满足其个人消费。    
  这决非一个小问题。实际上,从历史上看,相对经济利益的丧失 那个 主要根源或许就是人口众多的大家庭。上一个世纪或本世纪的每一次社会调查都生动地记录了这一点。两个工人的工资收入一样,如果一个孩子多,一个孩子少,则生活水平就会大不一样。实际上,我猜想,在本世纪西方世界减少相对贫困方面比任何其他事情发挥作用都大的一件事就是关于节育的知识和技术的广泛传播以及由此引起的多子女家庭数量的锐减。    
  至于和两人以上家庭相对而言的“无家庭关系的个人”(在官方人口统计报告中用来指未与任何亲属生活在一起的人委婉说法),同样的收入,从任何观点来看,都不能看作与同样的生活水平相对应(我以为,应该除去由一个成年人加上精心选择一些孩子的家庭)。    
  在试图把不同规模和构成家庭的收入分配联系起来这方面,关于如何照顾到家庭规模影响的不同方法已经有过大量的文献论述。一种一目了然的方法是算出人均收入,但这一做法看来总是不那么令人满意,这部分地是因为收入的定义的缺陷,部分地是因为事先设定了不同人的“需要”上的差别。两个人可能不能比一个人生活得更省钱,但据说,他们肯定比两个独身的人生活得更省钱——即,两个生活在一起的人为了达到在某种意义上同样的生活水平(即,同样的效用水平)所需用的收入要少于两个人单独达到这一生活水平所需用的收入的两倍。    
  儿童不能和成年人同等对待,婴儿也不能和少年同等看待,这一点看来是更加清楚的。因此,许多试图研究家庭的规模和构成影响的方法都包括建立可比的尺度,具体说,例如,如果一个从18岁到45岁的男性被确定为一个单位,那么一个同样年龄的女性则可视为一个单位的8/10,一个从零岁到两岁的儿童则是一个单位的3/10,等等。在这方面,两个最有名的尺度分别称作 阿美因 和 法美因 尺度——意为“成年男性的生活费”和“成年男性饮食费”,第一个尺度代表一般消费,第二个代表食物。    
  对于这种可比性的研究部分地与分析家庭收支数据的可靠方法的发展相关,部分地与对客观地定义 最低生活水平 或 贫困水平 的长期探索有关。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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