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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会计-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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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所处置的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直到处置日才应包括在合共财务报表中,处置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附属公司的日期。处置附属公司的收入,与其在处置日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帐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处置附属公司的利润或损失。为确保财务报表在各个会计期间的可比性,通常需要提供关于购买和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上期相应金额的影响的补充资料。
    24.对某一企业的投资,应从该企业不再属于附属公司的定义范围,并且也不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定义的联营企业之日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25.停止成为附属公司之日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26.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
    27.在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中的权益。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以外,应冲减多数权益。如附属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已收回为止。
    28.如果附属公司拥有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不论股利是否已宣布发放,母公司应在调整附属公司优先股的股利之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29.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包含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
    (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或
    (2)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30.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
    31.在很多国家,母公司都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
揭示
32除第8段和第21段所要求的揭示外,还应揭示下列事项: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附属公司的名单,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或居住国、所有权的比例,以及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如果它与所有权的比例不同的话);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以下事项(如适用的话):
    ①附属公司不合并的理由;
    ②母公司与未直接拥有或者未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性质;
    ③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控制权而不是附属公司的企业的名称;
    ④购买或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或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3)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核算的方法的说明。
生效日期
3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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