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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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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时期的佛罗伦萨,丈夫管理妻子的嫁妆,用它们维持日常生活的开支。现代化早期的英国,丈夫掌握嫁妆里的全部现金、家具和其他动产的控制权。近代印度的西北部,新娘的公婆可以把嫁妆里的各种东西分给家里各位成员,只留一小部分给新郎、新娘。在当代希腊,女人的嫁妆里有土地,她们有权终生控制着土地。    
    宋代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还要把女人嫁妆里的产业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它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确实,男人有时候被谴责把田地归于妻子名下,以逃避被当作共财而分掉的可能。一位判官为一对儿子和儿媳辩护,以免公公把儿媳陪嫁的土地充公:108“在法: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妻子的诉求比照丈夫说来是很弱的。法官有时会援引奁田属于夫妻共同管理的条款,但是妻子能否轻易阻止丈夫不再为了双方有争议的目的使用那块地,是很可怀疑的。丈夫侵吞妻子的财产却很容易。《宋史》提到一位返回娘家居住的女子,她的丈夫把她父母给她的财产用光了以后,她只好接受寡嫂的帮助。即便在入赘的婚姻中(见第十三章),法官似乎也并不太注意财产是夫妻哪一方面的。妻子们不能从法庭得到保护是因为她们不具有起诉丈夫的法律身份。丈夫是妻子的法律代言人,或者说,中国的法学家创造性地认为婚姻把夫妻联为一体。《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没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同意卖掉她的嫁妆的案件。因此可以说,妻子的财产权没有普遍的法律规定做后盾。即便如此,相反,丈夫的自由仍受到一定限制。曾有一个丈夫控告他想休掉的妻子偷窃了他的财产,法官裁定,妻子把嫁妆收藏起来不算偷窃。    
    妇女在传记资料里经常因为无私地处置嫁妆而受到表扬。比如,11世纪初,出生于富裕官宦家庭的赵氏(1008—1039)与17岁就通过了省试、成为家里第一个当官的某男子结了婚。按照她的传记的记载,当时丈夫家很穷,赵氏为自己有这么多私人财产感到很不舒服,因此把嫁妆悉数捐出,充作家庭公产。上官氏(1095—1178),正如我们在“导言”里看到的,她阻止丈夫借钱赎回亲戚非法卖掉的祖先墓地的打算。她倾囊而出,用全部嫁资赎回祖坟并用余款买下周围的土地,修建了房屋,以便于看守祖坟。据范氏(1143—1222)的传记,她于1160年嫁入田产不到3亩的一户人家,她丈夫家的财产只能维持现在的生活但无法养育子女。当邻居打算卖掉土地时,她迅速卖掉了自己陪嫁的土地然后买下了邻居的地,把地契交给公公。“会邻有求售者,亟鬻所自随只田以买之,纳其券于舅”。张氏(1146—1195)的传记报道她卖掉5亩奁田,以便支付丈夫兄弟丧妻后续娶的费用。    
    写这些传记的学者都不赞成嫁妆完全是妻子的私人财产。他们塑造的妻子都在用全部或一部分嫁资为大家族的目标服务,109如祖先的祭祀和丧葬,或丈夫兄弟姐妹的婚事,从而证明她们是贤“内助”(见第6章)。比如,刘宰(1166—1239)说女人的本性就是吝啬。这样一来,赵悟真女士(1154—1224)就成为例外,因为她不仅把嫁妆和奁田全部交给了丈夫,还从不向他要收支的凭据。    
    女人死后,嫁资一般传给丈夫或子女,但是有些女人明确表达了怎样处置嫁妆的愿望。例如,赵氏(1035—1110)在病榻上对女婿说:“吾奁箧中物皆嫁时资。未尝更置一物以自奉。吾此意亦欲遗诸子孙。”(这意味着不只给她自己生的子嗣)丈夫接受妻子嫁妆时还可能牵连到情感方面的问题,即不能用亡妻的嫁资做她不同意的事。曾有一个男人不得不用妻子留下的钱为她办佛事,因为当他用她的钱买妾时,亡妻就扮成鬼跳出来给他捣乱。    
    嫁妆成为家庭纠纷的原因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司马光相信家庭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并不仅仅在于关心她们的福祉。很多家庭明确打算通过丰厚的陪嫁加强两家之间的联系。然而嫁妆像任何一种财产一样很容易引起纷争,使亲戚变成敌人。男人可能为了女人的嫁妆娶她,然后再把她赶走。有嫁妆的孤女不一定过得好,因为她的监护人——叔叔、姐妹的丈夫或其他亲戚——时不时地表现出不愿意让她们结婚的意思,不愿失去对她们的财产的控制。一位判官在一桩男人掌管叔叔遗产的案子里察觉到这种动机,地产属于他叔叔的女儿和孙女。女儿已经25岁,但无任何谈婚论嫁的迹象,孙女的婚事提起过,但没有任何结果。判官观察到:“今留秀娘于家,诚可以为占田之策。”    
    


第六部分:嫁妆嫁妆 5

    奁田有时只是许诺要给男方,并没有在婚礼前送到丈夫家。这看来至少成为廖万英起诉妻子的叔叔夺走她的奁田一案的疑点。很不幸,叔叔已经把土地交给廖万英妻子的哥哥掌管,已经被卖掉以偿还她哥哥自己的债务。判官承认妻兄错了但没给廖万英提供任何帮助,只不过告诉他真正的男人不应该为了嫁妆结婚,而且他还不应为此事使两个家庭的关系变坏。    
    110带着丰厚嫁妆的姑娘们当然会成为众所欲求的儿媳,各种各样的花招、伎俩都被用来挽留她们。有一件案子涉及再婚父母的女儿。妻子前夫的女儿是继承人;现任丈夫前妻的女儿没有什么遗产可以让她指望。女继承人很小的时候父亲给她订了婚,但是未婚夫发现她母亲和现任丈夫把她原来的嫁资压低了,遂提出诉讼。    
    女人在这类案子里经常是牺牲品,但是她们也能迫害、欺骗别人。李介翁死后,仅留下一个女儿和生她的婢女,地方官府分割他的财产,一部分给了法定继承人——一个男孩,一部分给仍然由母亲照顾的女儿。结果当妈妈的在前主人下葬以前就用女儿的土地当做自己的嫁妆,与别人结婚了。小姑娘被订婚,并送到未来丈夫的亲戚家里当童养媳。后来,因为官府掌管着小姑娘的可动产(现金和银器),妈妈和她的新丈夫又把姑娘抢回去,试图控制她的钱财。    
    作为汇集了妇女财产引出的福祉和问题的典型例子,人们会关心宋初名人之一杜衍(978—1057)的生平。在为杜衍写的传记里,欧阳修(1007—1072)强调杜家过去在唐朝连续出了很多高官的显赫历史。他说杜家曾经很富,但是在分割财产时,杜衍把自己的那一份全给了兄弟们(因为他们很穷)。张方平(1007—1091)为杜衍的妻子相里氏(988—1065)作传,进一步提到杜衍的父亲在他很小时就去世了,他妈妈返回娘家,把他留给几个可以依靠的亲戚。司马光写出了不那么精心遮掩的杜家的背景。按照他的论述,杜衍的父亲在他出生以前就去世了,他被祖父带大。杜衍的两个父亲前妻生的哥哥不喜欢他母亲,杜母于是离开杜家嫁到另一家。杜衍十五六岁时,祖父过世了。两位哥哥要求他交出他母亲的“私财”——指杜衍母亲的嫁妆——那些财产显然由杜衍掌握着,他们以杜母已嫁走为理由提出要求。当杜衍拒绝时,他们开始动手打人。一人用剑刺伤了杜衍的头部。杜衍流了很多血,逃到姑姑家,姑姑把他藏起来,救了他的命。由于父亲方面无处可让他投奔,杜衍来到母亲家,但是母亲的新丈夫不许他住下。后来杜衍到处流浪,很穷,靠抄抄写写谋生。(这就是他无私地放弃自己应得的家产的后果!)杜衍在流浪途中得到一位姓相里的富人的欣赏,他不仅把女儿嫁给杜衍为妻,还做出安排让女婿过得很舒服。111后来杜衍考中“进士”,完美地获得第4名。当上大官以后,他利用“恩荫”特权让妻子的兄弟得到官职,回报了相里家的恩情。    
    类似这样的故事具有多重内涵。像杜衍这样出身名门但又没有钱财的人,可以通过与富人家的女儿结婚确立自己,得益于女方的嫁妆,求得个人发展。然而这种“妇财”也会引起兄弟间的敌意: 毕竟由于母亲的财产,杜衍被异母兄刺伤,不得已从家里逃走,就这样与父亲的家族断了联系。不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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