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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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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擒斩到贼近上头首,并理入奇功,委主将录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者,并比奇功录奏。
        一、破蛮獠立功者,减西北边战功二等赏之。
        ○战伤例
        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者,支绢七疋;轻者,五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长行以上,重三疋,轻二疋。
        厢军、义军、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三疋,轻二疋。长行以上,重二疋,轻一疋。
        右为裹疮之赐,其酒药钱物,并临时约旧例随轻重支给,以公用物充。
        ○战士例
        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用三司。
        ○宣例
        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已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取旨。
        ○行赏约束
        一、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叙定,直言斩获中伤次弟,务从简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定,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状,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将士,使臣皆具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及夺得军资器械、并战时月日、战处去州县远近,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亦须文字简速,不得淹迟。
        一、定将士战伤,内临阵者,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一、应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纳数,将行备军前合要即时支给外,若将士得功应赐者,并主将先给印纸,开出色件付身。其印纸不得临阵对垒给散,别致喧挠,军回日所在州军疾速申请。若有违约束者,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
        一、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谓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余箭者,斩。
        一、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
        一、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斩。在边镇,诈有所规免者,绞。或副部署以上,诈病者,奏裁。
        一、临阵或在贼境,非应得传言,而辄高声者,斩。非临阵、在贼境者,杖一百。
        一、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
        一、觇候谬说事宜,吏相托及漏泄者,斩。
        一、将座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一、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已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约取奏裁。
        一、合战,争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
        一、逐贼将帅,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一、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修没官准此。
        一、战阵失主将,亲兵者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拟违制之罪。
        ◎罚条
        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
        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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