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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第1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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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钩,谓之钩棒。无刃而钩者,亦曰铁扌瓜。植钉于上,如狼牙者,曰狼牙棒。本末均大者,为杵;长细而坚重者,为杆。亦有施刃者,大抵皆棒之一种。
        (图A
        右捣马突枪,其状如枪,而刃首微阔。
        剑饰有银、石、铜素之品,近边臣乞制厚脊短身剑,军颇便其用。
        大斧,一面刃,长柯,近有开山、静燕、日华、无敌、长柯之名,大抵其形一耳。
        (图A
        右手刀,一旁刃,柄短如剑掉刀,刃首上阔,长柄,施。钅屈刀,刃前锐,后斜阔,长柄,施。其小别有笔刀。此皆军中常用。其间健斗者,兢为异制以自表,故刀则有太平、定我、朝天、开山、开阵、割阵、偏刀、车刀、七首之名,掉则有两刃、山字之制,要皆小异,故不悉出。
        (图A
        右枪九色,其制:木杆,上刃下,骑兵则枪首之侧施例双钩、倒单钩,或杆上施环;步兵则直用素木或鸦项。鸦项者,以锡饰铁嘴,如鸟项之白。其小别,有锥枪、梭枪、槌枪。锥枪者,其刃为四棱,颇壮锐,不可折,形如麦穗,边人谓为麦穗枪。梭枪,长数尺,本出南方,蛮獠用之,一手持旁牌,一手标以掷人,数十步内,中者皆踣。以其如梭之掷,故云梭枪,亦曰飞梭枪。槌枪者,木为圆首,教阅用之。近边臣献太宁笔枪,首刃下数寸施小铁盘,皆有刃,欲刺,人不能捉搦也。以状类笔,故云。近有静戎笔,亦其小异也。今不悉出。
        拒马枪,其制以竹若木,三枝六首,交竿相贯。首皆有刃,植地辄立。贯处以铁为索,更相勾联,或布阵立营,拒险塞空,皆宜设之,所以御贼突骑,使不得骋,故曰拒马。
        (图A
        右并以木为质,以革束而坚之。步兵牌长可蔽身,内施枪木,倚立于地。骑牌正圆,施于马射,左臂击之,以捍飞矢。
        (图A
        右旗之色采、名号无常,随宜呼之。竿首施铁,世谓耀篦。下注旌,谓之纛头旗。脚或三或二。
        (图A
        右望楼,高八丈,以坚木为竿(大不及八丈,则三两楼亦可),上施版屋,方阔五尺,上下开窍,过人。竿两旁钉寻八十个,用索三棚,上棚四条,各一百二十尺;中棚四条,各一百尺;下棚四条,各八十尺。尖铁橛十二个,各长三尺,橛端穿铁环。凡起楼,用鹿颊木二,各长一丈五尺,深埋之,出地八尺,用铁叉、层竿数条(更用木马及巴木坚之),如船上建樯法。其高亦有百尺、百二十尺者,棚索随而增之。版屋中置望子一人,手执白旗,以候望敌人,无寇常卷旗,寇来则开之,旗杆平则寇近,垂则至矣,寇退徐举之,寇去复卷之,此军中备预之道也。
        右有铁、皮、纸三等,其制有甲身,上缀披膊,下属吊腿,首则兜鍪顿项。贵者铁,则有锁甲;次则锦绣缘缯里;马装,则并以皮,或如列铁,或如笏头,上者以银饰,次则朱漆二种而已。


        ●前集卷十四
        右军中赏罚之法,于旧史往往杂见而备存者。独今令有兵卫,律有擅兴,自汉以来,沿革掇定,随世为异。
        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兼置随军赏给库或付空名宣符,有立功者,听大将便宜爵赏,不待中覆。景德初,真宗垂意边务,始增著赏格罚条。庆历之后,陕西用师,上复诏近臣参定,比旧文益为详密,颁于边鄙,可为永式,与律令并行。今列于左。
        ◎赏格
        阵获转迁赐物等第
        叁阵:以少击多为上阵,数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
        叁获:据贼数十分率之,杀获四分已上,输不及一分,为上获;二分已上,输少获多,为中获;一分已上,输获相当,为下获(以上并谓大势得胜者,若虽有获,而奔败,不用此例)。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弟二等,三资为弟三等,二资为弟四等,一资为弟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即依平转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弟一等转官,上阵中获弟二等,上阵下获弟三等;
        中阵上获弟二等,中阵中获弟三等,中阵下获弟四等;
        下阵上获弟三等,下阵中获弟四等,下阵下获弟五等。
        右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其赐物,临时准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已上定阵获上下奏取。
        转阶级:三转为弟一等,两转为二等,一转为弟三等。
        右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随属处牒补讫,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牒奏,乞降宣。其军都指挥使以上奏取朝旨。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
        右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疋,钱十贯,为弟一等;绢七疋,钱八贯,为弟二等;绢五疋,钱五贯,为弟三等;绢三疋,钱三贯,为弟四等;绢一疋,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挥使以上,委诸主将宾功大小,约此等,优加酬赏,给讫奏闻。
        绢十疋,为弟一等;绢八疋,为弟二等;钱十贯,为弟三等;钱五贯,为弟四等;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此上二等赐物,或有旧支锦袄子腰带者,自依旧例支,仍将价直纳准赐物等弟配折。弟四等以下,更不支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贼,矢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奇功。或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及救兵不继,如此之类,既制胜克敌,难易相远,并不可以常格酬叙,委主将临时录奏旌赏。
        一、杀贼,斩一级者,与弟四等赐。其临阵斫营,率先用命,及突众深入,各有杀获者,与弟二等转。转者,谓转阶级,下条转准此。
        一、临阵或斫营,生擒贼,每一人,与弟二等转。
        一、生擒贼人员者,与弟一等转。
        一、斫贼营寨,能使寨动贼乱,因而入败者,若使臣部领,与弟三等转官;若只军员部领,与弟一等转,仍并给弟二等赐;随从军士,各与弟三等赐。若使臣部领有军员随从,其军员与弟二等转,赐物准上。
        一、临阵能用命杀退贼者,除主将准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非擒生斩级者,每人给弟五等赐;若与贼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者,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邀获贼探马游骑者,与弟二等转。
        一、深入杀贼致中伤者,给弟四等赐;虽中伤,仍有获,除转迁外,给弟三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弟四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临阵斫散头首、旗鼓者,与弟三等转,仍给与弟五等赐。如能夺致旗鼓者,与弟二等转,仍给本等赐。夺致者,须主将临阵亲见,及众人保委,方得行赏。
        一、将校临阵被伤,有能救免者,与给弟一等赐。
        一、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斩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
        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司并给与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与弟三等转。
        一、觇得贼情者,赐物。如因此败贼,优与酬赐。
        一、捕获贼奸细者,赐物。
        一、告人与贼通情得实者,赐物,仍别给所犯之家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并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如有探知贼大谋秘计,因此广致克获;若诱降酋长、城戍及贼庭用事将相者,并为奇功,录奏特议旌赏。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并赐所获之人;内马及甲仗,纳官给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入官,一半均赏战士。其物非私家得用者,官给其直。
        一、擒斩到贼近上头首,并理入奇功,委主将录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者,并比奇功录奏。
        一、破蛮獠立功者,减西北边战功二等赏之。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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