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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第1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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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为乱形以诱敌人,先须至治,然后使敌人不知也。欲伪为怯形以伺敌人,先须至勇,然后使敌人不惧我也。欲伪为弱形以骄敌人,先须至强,然后能使敌人不能轻侮我军矣)。善动者形之,形之,敌必从之(见羸形也);予之,敌必取之(以利诱敌,敌速离其垒而以便利击之也)。以利动之,以本待之,故事省而功倍也(利害动敌,敌既从我,则严以待之)。所以佯北勿从(恐有大兵),饵兵勿食,皆谓此也。亦复因敌之险以为己固,因敌之谋以为己事,审因求胜,不可穷也。
        ◎叙战下
        凡击敌营,阵初破,不得更捉生口。
        凡战胜逐奔,约三百步,则须收军整队,恐贼穷返斗,军乱难整。遣候骑审探,若已溃,则长驱追袭,乃分散逐之,勿令敌众得聚。
        凡贼破而走,追之,防有救援,过一里且止,则严兵缓进;常去十里,随之。昼则时时警之,令不得食;夜则以火照之,以鼓胁之,令不得宿野。
        ◎抽队
        夫兵进轻退重,士卒利退,争先难整,敌若自后警我,军众必乱;敌若乘而袭我,其患尤甚。故对阵抽军,须设方计,隔一队抽一队。队头俾官翻押后,副队头翻引前队,兵皆看副队头进止。退及百许步,其队便且止,定立整顿枪刀,执弓弩架箭,为将战势。既定,则又抽前队,一如上法。若贼来逼,则立队便当敌,见抽之队亦须回军拒战。凡动,并按次徐动,不得急行,仍逐队不得相越。
        ◎军争
        兵法曰: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交和而舍(军门为和门,两军相当为交和也),莫难于军争。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患。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此谓当战有所争利,则先示敌人,以迂远敌意,以怠慢复诱敌人以利,使敌人心不专,然后倍道兼行,出其不意,故能后发先至,而得所争之要害也。凡趋而争利者,不可举兵皆进,又不可弃军实而往。故曰:举军而争利,则不及;委军而争利,则辎重捐。其法:若在百里之外,则千人斩。果毅领亻兼人执刀又居后督战,观不入阵者斩。兵士尽领知左膊右肩,行立依次。凡队头与贼斗迫蹙,即左右慊旗急须赴前救援;若慊旗又被贼迫蹙,即行内急前救援;前行进救为贼所迫,则后行准前进救之。
        凡伍队被贼攻迫,众寡不敌,邻近队伍并须齐进救援之。
        凡以十人敌一,则围之;五人敌一,则三人攻之,二人为奇伏。
        凡兵方战,其跳荡、奇兵、马军等队,即须量抽人马当之,仍于队内抽捉马人。
        凡彼我相敌,以地利阻之;不得地利,以阴伏阻之;又不得,则并力偏攻。
        凡料敌,战地若便利则守,不则去。若未得战地,虽见利不可就之。
        凡背山战,宜藏军,少少诱之,入伏攻之。
        凡背水战,步军当冲,马军为翼,步军后排营,有利则前战,无利浅进。
        凡军前有水陷我,则据高以待之,候贼至陷中,即击。若贼不来,则设伏退军诱之。
        凡驻军结阵,不得包原隰险阻在内。
        凡前有深草,我则缓行以待之。候贼来入草,则焚之;贼若守不进,我则迂路攻之。
        凡粮道易绝,虽有大利,不宜深入。
        不得远追。审知贼势散乱,然后追袭。其驻队不得辄动。如追袭,败贼势败乱,然后追袭败贼,以收军,其举枪、卷旗一依教法(如营不牢固,无险可恃,即军中量一两队克驻队,令坚营垒。若营牢固,不要防守,其驻队亦不须出战)。若敌人恃险,因山布阵,不得横列,兵士分立,则宜为立(或作坚)阵法。其法:弩手、弓手与战锋队相间,引前,驻队两边相翼。布阵既定,诸军听角声展旗簇队。看大将黄旗向敌亚,鼓声动,诸军弩手、弓手及战锋队各令人捉马,一时笼枪大呼,齐入。若弩手、弓手、战锋等队排此回还,即跳荡、奇兵再入。如见黄旗却立木亚,及闻击钲声乃止。膊上架枪,引还,各于旧处排立。如闻角声,即卷幡簇队,如便放。若更听鼓声、角声,依军次还营。此出战布兵之大率也,其便宜变易,则扌每诸阵之法。
        凡军行,遇敌,既缩为方阵待战(大阵具军行次门)。敌人或击我前,或击我后,进止未得者,其阵中间充,忌断绝,须速令总管部落逐方面兵相承勿断也。
        凡兵出战,每营跳荡、马军队、战锋、战驻队等分为五等,各有将领。出时先用某等兵出战,若续者益兵,则更令一等进。如此至尽五等。辎重队不得辄用。
        凡兵,每队有队头,兵须队头前引则战。次立执旗;次立左亻兼旗,在左;右亻兼旗,在右;次则队兵,分作五行,在亻兼旗后左右均立。第一行战锋七人,第二行八人,第三行九人,第四行十人,第五行十一人。五行皆解镫布列为队也。
        队皆以副队头一人执刀押后,观兵士不入阵者,斩。
        凡前无虏掠,粮不支月,不宜深入。
        凡暴寒、暴暑,虽见大利,不宜进攻。
        凡贼无故退军,不可进逐。
        凡贼守隘险,我不得前进,则易路退军以诱之。
        凡兵趋贼帐,或中道遇大城、要寨,须下之,或备之,而后过。
        凡遇敌相迎,我从直路,置贼迂路,使之力疲,可胜。
        凡前路有险阻,贼又固守,则示利诱之,潜令人取背夺之。
        凡未测彼情,虽遇羸弱,不进攻之。
        凡贼半隐半见、似警似乱,必有谋,不进攻之。
        凡贼来掠我,激怒士众,或偏师挑战者,不须应之,恐设伏陷军。
        凡贼入隘口,待十过其三,则从后促胁之。如贼惊乱,即奋兵横断之,然后战。
        凡贼出隘口来斗,候其半出,击之,左右来攻,断其进退之路,可全虏。
        凡贼队暴来掠吾苗稼牛羊者,当勿击其锐,按兵自固。候其暮去,必重掠力疲,其心亦恐,退还务速,行队不属,我则进击之。
        凡贼来,震威,部伍又整,我须且择险地自固,卑词禁掠,无激其怒。贼既众又且日久,伺其懈怠,或方食时,可急击也。
        凡兵士,当战,不得离队献功,恐为贼所乘。
        唐李靖法:凡出兵,且以二万人为准,分为七军。中军四千人;左右虞候二军,各二千八百人;左右四军,各二千六百人。总而言之,得二万人,内取万四千人,为二百八十队出战,六千人守战重。凡中军,四千人内拣战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为一队,计五十六队。其间弩手四百,弓手四百,马军千,跳荡五百,奇兵五百。左右虞候军各二千八百人,每军取战兵一千九百人: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马军五百,跳荡四百,奇兵四百。左右军各二千六百人,每军内拣战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弩手二百五十,弓手三百,马军五百,跳荡四百,奇兵四百。凡出战布阵,先从右虞候军引出,次右军,次中军,次后军,次左军,次左虞候军。自马军八十队外,其步军二百队,中军三十六队,左右虞候两军各二十八队,左右厢四军各二十七队。须先置大队,以三十队(或作三队)合为一队,防贼并兵冲突。其队在阵中安置,使均。其大队五十队(或作十五队),中军三队,余六军各二队,通五十人队,合有七十队(或作百七十队),为战驻等队。其马军各在当战驻队后左右,下马立。布阵讫,鼓音发,其弩手去贼百五十步,即发箭;弓手去贼六十步,即发箭。若贼至二十步内,即射手舍弓弩,令驻队人收其射手,先络膊将力棒自随,即与战锋队齐入奋击。战锋每队重行在战队前,闻鼓声即入也。其为军跳荡、奇兵,不得辄动。若步兵被贼蹙逐,则跳荡、马军、奇兵迎前腾击,步兵须却回整频援前。若跳荡、奇兵又为贼排退,战锋等队即须齐进奋击。如击贼退,马军亦中择百人最勇者先往,次勇者数百人继往,罢软者后往,令相续而至也。故曰:卷甲而趋,日夜不处,倍道兼行。百里而争利,擒三军将,劲者先,罢者后,其法什一而至是也。在五十里外,千人中择勇者五百人先往,罢者继往,故曰:五十里而争利者,其法半至是也。若三十里外争利者,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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