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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哲学沉思集 作者:[法]笛卡-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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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准备之用,好让他们去考虑理智性的东西,让他们去分辨什么是理智性的东西,什
么是物体性的东西,因为把理智性的东西从物体性的东西分别出来,我一向认为这是非
常必要的;
    一方面是为了在以后的几个沉思里来回答,一方面也是为了指出我在以后所提出的
那些真理是坚实、可以信赖的,因为那些真理不是如此普遍,如此不平常的怀疑所能动
摇得了的。
    我讲了这些怀疑理由不是为了获得什么荣誉,而是我认为把这些怀疑理由解释出来,
这和一个医师把他从事治疗的那个病症描述出来是有同样必要的。

第二个反驳
    关于第二个沉思论人的精神的本性

    “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说得非常好,因为从我思维或从我有一个观念,可以
推论出我是有思维的,因为我思维和我是在思维的,二者是一个意思。从我是在思维的,
得出我存在;因为思维的东西并非什么都不是。不过,我们的著者在这里加上了“也就
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从这里就〔给我〕产生出来一个
怀疑。因为我认为:说我是在思维的,因而我是一个思维,或者说,我是有理智的,因
而我是一个理智,这样的推理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也可以用同样的推理说:我是在散步,
因而我是一个散步。
    笛卡尔先生把有理智的东西和理智(它是前者的行为〔用〕)当作一回事了;或者
至少他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它是一个有明智的东西的一种能力或功能)是一个东西。
可是所有的哲学家都把主体〔体〕跟它的功能和行为〔用〕,也就是说,跟它的特性和
本质分别开来。因为这跟东西本身的存在和它的本质不是一回事;因此一个在思维的东
西可以是精神、理性或者理智的主体,从而是物体性的东西,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
相反的东西而没有加以证明。虽然如此,笛卡尔先生想要建立的结论,其根据好象就在
于此。
    在同一地方,他说:“我认识到了我存在,现在①我追问,我认识了我存在这个我
究竟是谁②。可是,非常可靠的是,关于我自己的这个概念和认识,严格来说不取决于
我还不知道其存在的那些东西。”      ①“现在”,法文第二版缺。
    ②“谁”,法文第二版:“什么”。
    他说得非常正确:对我存在这个命题的认识之取决于我思维这个命题是非常可靠的;
可是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是从哪里来的呢?不错,这无非是来自:没有主体〔体〕,
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有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没有
一个在知道的东西就不能领会知道,没有一个散步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散步一样。
    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
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似乎只有在物体性的理由上,或在物质的理由上才能
被理解,正象他不久以后用蜡的例子所指出的那样。蜡的颜色、软硬、形状以及其他一
切行为〔用〕虽然变了,可是蜡仍然被领会为还是那块蜡,也就是说,同一的那个物质
可能有各种变化。可是,我在思维,这并不是由别人思维推论出来的;
    因为即使有谁能够思维他曾经思维过(这种思维不过是一个回忆),可是决不能思
维他在思维,也决不能知道他在知道;
    因为这会是一个没完没了的问句:“你从哪里知道你知道你知道……?”
    从而,既然对我存在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的,而对我
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我们不能把思维跟一个在思维的物质分开,那么似乎应该
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物质的,不是非物质的。

    答辩

    我在那里说:“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我用
这几个名称不是指单独的功能说的,而是指能有思维功能的东西说的,就象人们习惯于
用前头两个所指的,以及人们经常用后头两个所指的那样。这是我经常而且用非常明显
的词句解释过的,我看不出有什么可疑的地方。
    在散步和思维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散步除了行动本身之外,从来不指别的,
而思维有时指行动,有时指功能,有时指寓于这个功能之内的东西。
    我并没有说理智和在理解的东西是一回事,也没有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如果把
理智当作一种功能的话)是一回事,而仅仅是当理智被当作在理解的东西的时候,我才
说它们是一回事。我坦率地承认,为了说明一个东西或一个实体,我要把凡是不属于它
的东西都要从它身上剥掉起见,我尽可能使用了简单、抽象的词句;而相反,这位哲学
家为了说明同一的实体,却使用了另外的一些非常具体、非常复杂的词句,比如主体、
物质以及物体,以便尽可能地不让把思维和物体〔或身体〕分别开来。我并不害怕他使
用的方法(即把几种东西连接在一起)比我所使用的方法(即用以尽可能地分辨每一个
东西)更能有效地认识真理。但是不要再多说空话了,还是让我们看看问题的所在吧。
    他说:“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是物体性的,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相反的东西,
而没有加以证明。”否。我没有提出相反的东西,我也绝对没有把它当作根据,我不过
是完全未置可否,一直把它留到第六个沉思里才对它加以证明。
    后来他说得很好:“没有主体〔体〕,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
有一个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一样,因为在思维的东西不是无。”不过他接着说:
“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这
就毫无道理,不合逻辑,甚至跟通常说话的方式相反了。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
〔体〕当然是指实体说的(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指物质,即形而上的物质说的);
不过不能因此就说它们是物体。
    相反,一切逻辑学家,以及差不多一切人通常都说,实体之中,有一些是精神性的,
另一些是物体性的。我用蜡这个例子证明的不是别的东西,而是颜色、软硬、形状等等
并不属于蜡的形式理由,也就是说,并不属于能够领会必然存在于蜡里边的全部东西,
用不着因此想到蜡,我在那个地方既没有说到精神的形式理由,也没有说到物体的形式
理由。
    象这位哲学家所做的那样,说一个思维不能是另一个思维的主体,这是毫无用处的。
因为,除了他以外,还有谁这样装模做样过呢?不过,我在这里想要用很少的几句话解
释一下问题之所在。
    不错,思维不能没有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偶性或一个行为都不
能没有一个实体。行为是实体的行为。可是,既然我们不能直接认识实体本身,而只能
由于它是某些行为〔用〕的主体〔体〕才认识它,那么非常合理的,而且习惯也这样要
求的是,我们用不同的名称来把我们认识为完全不同的许多行为〔用〕或偶性的主体
〔体〕叫做实体,然后我们再检查是否这些不同的名称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或者不过是
同一的东西。
    有一些行为〔用〕我们叫做物体性的,如大小、形状、运动以及凡是可以被领会为
不占空间的其他东西,我们把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称之为物体,而不能错误地以为形状
的主体是一个主体,地位运动的主体是另外一个主体,等等。因为一切行为〔用〕在它
们之以广延为前提这一点上都是彼此一致的。然后,有一些其他的行为〔用〕,我们称
之为理智的,如理解、意愿、想象、感觉、等等,所有这些,在它们之不能不有思维或
者知觉,或者领会和认识这一点都是共同的;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我们把它叫做在思
维的东西,或者精神,或者随我们的便把它叫做什么吧,只要我们不把它跟物体性的实
体弄混就行。因为理智性的行为〔用〕跟物体性的行为〔用〕没有任何关系;思维(它
是各理智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和广延(它是各物体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
全然不同。
    可是在我们形成了这两种实体的清楚、分明的两个概念之后,再看第六个沉思里讲
到的话,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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