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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知道,座垫上是什么时候烧的洞?”
“抢劫案发生时。”
“不是在案发之前吗?”
“当然不是。”
“你肯定吗?”
“绝对肯定。”
“你掏出烟盒要吸烟时,给同伴让烟了吗?”
“你是说拉维娜夫人吗?”
“我是说你的同伴。”
“同伴就是拉维娜夫人。”
“让烟了吗?”
“我……我记不清。”
“这是很自然的举动,不是吗?”
“是的,肯定是的。”
“她吸烟吗?”
“哦,是的,她吸烟。”
“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你仔细回忆一下,让烟了吗?”
“让啦。”
“她接住了吗?”
“是的。”
“那么,”梅森说着伸出食指,做出指责某人的手势,“你把点烟器的事弄错了,你应该先让她点烟。”
“不对……对……让我想一下,我弄错了。我没有向她让烟,那晚早些时候我曾经让过她烟,她拒绝了,我吸切斯特菲尔德牌,她喜欢吸拉基斯牌。她吸自己的烟。”
“不过,你总是为她点烟吗?”
“没有。她烟盒中有个内藏式打火机,总是用自己的。”
“是你自己亲自注意到了这个烟盒呢,还是有人告诉过你?”
“我亲自看到的。”
“那天晚上吗?”
“是的。”
“几次?”
“好几次。”
“6次?”
“至少。”
“12次?”
“可能吧,我没有数她吸了几次烟。那时我没有考虑到自己会被传来回答她打开坤包掏出香烟多少次的问题。”
“至少6次吗?”
“我想是的。是的。”
“你做过说明,说明你曾经清清楚楚地观察到了被告的面孔。”
“是的。”
“很清楚吗?”
“当然是的,我一直盯着他。”
“盯着他的脸?”
“是的。”
“多长时间?”
“抢劫活动的全部过程中,梅森先生。”
“你做过说明,作案的时间相当迅速。”
“是的,先生。”
“多长时间。”
“只有几秒钟。”
“30秒?”
“没有,没有那么长时间。”
“20秒?”
“没有,只有几秒。”
“几秒?”
“我感觉有5到10秒钟吧。”
“没有超过10秒?”
“没有。”
“整个过程中你一直盯着他的面部吗?”
“是的,先生。所以说我没有注意到点烟器的问题,没有注意到座垫上烧了个洞。”
“被告将手伸进你衣内口袋中掏出了你的钱夹,是吗?”
“是的,先生。”
“然后装进了他的口袋吗?”
“是的,先生。”
“然后,从领带上扯下你的钻石领卡,对吗?”
“是的,先生。”
“然后他探身越过你的大腿部位抢走了你同伴的坤包,对吗?”
“拉维娜夫人,她的坤包。”
“当然啦,”梅森说,“好的,你的钱夹装在上衣内侧右边的胸兜里,对吗?”
“是的,先生。”
“上衣敞开着吗?”
“没有,先生。我习惯于扣着扣子。”
“那么,要想拿到钱夹,被告必须将手伸进上部衣领开口处,对吗?”
“是的,先生。”
“要想做到那一点,他必须探身向前,这样的话,他的头顶部位就几乎与你的下颌并行,对吗?”
“是的,先生,是这样。”
“他哪只手拿着枪?左手还是右手?”
“我……让我想一想……右手。”
“所以,他的枪顶着你的左侧,他的左手伸向你的胸部,从口袋里掏出钱夹,对吗?”
“是的,先生。”
“他什么时候抓住钱夹?”
“一开门就先抓住了。”
“先抓住钱夹才说‘举起手来’吗?”
“不是,说出‘举起手来’的同时就抓住了钱夹。”
“他一说‘举起手来’,你马上就自动地举起手来,对吗?”
“对。”
“你一举起手来,被告马上就伸手掏钱夹,对吗?”
“是的,先生。”
“速度有多快?”
“立即。”
“能否向陪审团演示一下,到底有多快,好吗?”
证人相当敏捷地把手举起来。
“好,”梅森说,“被告掏你的钱夹时,假若他用左手,他就会挡住你的上身,你能看到的只能是他的头顶。他的头发会顶住你的下颌,只有在这样的位置上,他才能做到你所申明的一切。”
“哦,我……是的,先生,你说得对。”
“当他扯下你的领卡时,他仍然是右手握枪吗?”
“是的,先生。”
“用左手扯下了领卡,对吗?”
“是的,先生。他死劲地一扯,脱开了领结,那是一件25美元的针织手绘艺术品。”
“当他探身越过你的腿部去抢坐在你右侧的那个女人的坤包时……”
“拉维娜夫人。”证人抢着说。
“当然是的,”梅森冷冷地说,“当他探身去抢拉维娜夫人的坤包时,你所看到的只能是他的背部。他那时正好探身越过你的腿部,对吗?”
“对,先生。”
“抢坤包时,用了多长时间才探身越过你的腿部抓到那个包?”
“哦,可能没有超过2之秒。”
“这一点你能肯定吗?”
“哦,也可能是3秒……就算4秒吧,我想只能这么说,从2秒到4秒吧,梅森先生。”
“你的领卡是用某种保护方式固定在领带上以防丢失的,对吗?”
“是的,先生。”
“被告伸手抓住领卡,把它扯了下来,对吗?”
“是的,先生。”
“掉得很顺利吗?”
“他那么一扯,的确很顺利,他把针织领带扯破了。”
“那一扯用了多长时间?”
“还是那句话,2到4秒。”
“好的,被告伸手从你口袋中掏出钱夹用了多长时间?”
“还是那句话,2到4秒。”
“然后被告关上车门,转身就走,对吗?”
“是的,先生。”
“仍然握着手枪?”
“是的,先生。”
“仍然用右手握着?”
“是的,先生。”
“关门用了几秒钟?”
“不足2秒,我想应该是1到2秒。”
“那就是说,你并没有在作案的全过程中一直盯着被告的面部,对吗?”
“这个,我……这个,没有,没有老盯着。”
“那么,他探身越过你的腿部时,你只能看见他的后颈,他伸手掏你的钱夹时,你只能看到他的头顶,当他扯下你的领卡时你只能看到他的头顶,他转身用左手关上车门时,你看不到他的面部。直到他说出‘举起手来’这时,你才有可能看到他的脸,因为你已经证实过这之前你一直在盯着信号灯。”
证人极度地局促不安起来。
“那么,”梅森说,“你只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扫了一眼他的面孔,可能没超过1秒钟。”
“我没有那样说。”
“你自己算一下你所提供的时间吧,”梅森说,“在你的讲述中,每一个动作都要花费2到4秒钟的时间,你申明过,全部抢劫过程可能不足10秒,也可能在5秒内完成,因为在抢劫过程中,甚至连交通灯都还没有来得及变换。好,现在请转向陪审团,阿彻先生,以秒为单位。告诉他们,你清楚地观察到被告的面孔用了多长时间?”
“这个,我……”一阵沉默。
“请回答问题。”梅森道。
“我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不会超过1秒钟,对吗?”
“这个,我……事情发生的那么突然,梅森先生,我很难确定。”
“确实是这样,”梅森说,“你只是在一眨眼的,转瞬即逝的工夫里扫了一眼抢劫你的那个人的面孔。既然发生了抢劫,那么你就只好认定那个人就是被告。”
“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我认出了被告。”
“好的,”梅森说,“让我们重新回到案发的那天夜里。你手里拿着点烟器。”
“是的,先生。”
“你把点烟器举到面前要点烟,对吗?”
“是的,先生。”
“在盯着信号灯的同时,还要让烧红的点烟器接近香烟,对吗?”
“我想是的,先生。”
“太好啦,”梅森说,“那么,你的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