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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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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之答复,又任意改窜,使代表者之陈述,成为一篇空言, 
或此方则许,而彼方则否,致不能认中国当局者之有信义与诚 
意。此段直是训令。至关于顾问之件,学校病院用地之件,兵 
器及兵器厂之件,与南方铁道之件,帝国政府之修正案,或以 
关系外国之同意为条件,或只以中国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 
记录,与中国主权与条约,并无何等之抵触。然中国政府之答 
复,惟以与主权条约有关系,而不应帝国政府之希望。帝国政 
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惋惜,几再无继续协商 
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平和之帝国,务冀圆满了结此交 
涉,以避时局之纷纠,于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 
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互 
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 
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 
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 
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 
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 
再重行劝告,对此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 
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 
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陆曹两人,共同阅毕,不由的发了一怔,几乎目定口呆。 
怪他不得。还是曹汝霖口齿较利,便对日置益道 :“五号中所 
说五项,应即脱离,究竟是哪五项呢?”日置益道 :“就是聘 
用顾问,学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国南方诸铁路,与兵器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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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厂,暨日本人布教权。这五项允许脱离,容后协商便了 。” 
容后协商四字,又是后来话柄。陆徵祥道 :“敝国与贵国,素 
敦睦谊,难道竟无协商的余地么?”日置益道 :“通牒中已经 
说明,敝政府不能再让。就使本驻使有意修正,也是爱莫能助 
了 。”乐得客气。说毕即行。曹汝霖随送道:“贵驻使是全国 
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点 。”日置益稍稍点头。到了次日,又 
至外交部中,递交说明书,内开七款如下: 
       (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 
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 
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对 
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 
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订,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至 
于本项及(四)(五)两项,皆为例外,应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后之通牒要求之各项,中国政府倘能承认 
时,四月二十六日对于中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 
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条土地租赁或购买,改为暂租或永租, 
亦无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长期年限。且无条件而续租之 
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号第四条,警察法令及课税承 
认之件,作为密约,亦无不可。 
       (五)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国于租税担保借款之件,及铁 
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议一语,因其南满洲所定之关于同 
种之事项相同,皆可改为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又东部内蒙古事 
项中商埠一项,地点及章程之事,虽拟规定于条约,亦可仿照 
山东省所定之办法,用公文互换。 
       (六)日本最后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该公司关系人,删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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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三字,亦无不可。 
       (七)正约及其他一切之附属文书,以日本文为正,或可 
以中日两文皆为正文。 
      日置益递交此书,也不再置一词,匆匆去讫。袁总统即召 
集要人,连夜会议,未得要领。越日上午,续议一切,亦不能 
决定。至下午二时,又召集国务卿左右丞各部总长,及参政院 
长黎元洪,并参政熊希龄、赵尔巽、梁士诒、杨度、李盛铎等, 
开特别会议。由陆总长先行报告,然后袁总统出席开议。大众 
计无所出,惟陆海军总长,与参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张拒绝, 
宁可决裂。袁总统只沉着脸,淡淡的答道 :“山东、奉天一带, 
已遍驻日兵,倘或交涉决裂,他即长驱直入,我将如何对待? 
实力未充,空谈何益?与其战败求和,不若目前忍痛,从前甲 
午的已事,非一殷鉴么?”试问甲午之衅,谁实启之?今乃甘 
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烂稻索。徐世昌亦接着道: 
 “越能忍耻,才得沼吴,现在只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 
返求自强,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 。”语虽近是,无如全国上下, 
未肯卧薪尝胆奈何?大众闻言,不敢主战,随即多数赞成,决 
定承认。当由袁总统饬令备文答复,复经再三讨论,方拟定复 
文,派外交部员施履本,赍交日使察阅。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项 
下,添入“日后协商”四字,且言万不能省。施履本不能与辩, 
带还原书,乃再行改正。其文云: 
      中国政府,为维持远东和平起见,允除第五项五款,应俟 
日后另议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项各款,及第五项关于福 
建交换文书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条 
件之解释,即日承诺,俾中日悬案,从此解决,两国亲善,益 
加巩固。中政府爰请日使择日惠临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 
日签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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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文缮就,即于五月九日,由陆总长徵祥,曹次长汝霖, 
赴日本使馆,当面送交。还要亲手送去,真正可怜。过了一天, 
 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谢。至十五日,日置益复至外交部迎 
宾馆,开条约会议,无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条件解释, 
及各项来往照会,共同订定,作为中日合约。到了二十日,两 
造文书,统已办齐,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宾馆,彼此 
签字。约中署名,一面是大日本国大皇帝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 
勋二等日置益,一面是大中华民国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 
总长陆徵祥,互相比较,荣辱何如?共计正文三份,换文十三 
件,换文即照会。小子前已叙录约文,看官即可复阅,毋庸一 
一重述了。应用简笔。袁总统恐丧失权利,或致众愤,除密电 
各省将军巡按使,劝令维持秩序,静图自强外,又下令约束军 
民云: 
      环球交通,凡统治一国者,莫不兢兢于本国之权利。 
      其权利之损益,则视其国势之强弱以为衡。苟国内政治修 
明,力量充足,譬如人身血气壮硕,营卫调和,乃有以御寒暖 
燥湿之不时,而无所侵犯。故有国者诚求所以自强之道,一切 
疲玩之惰气,与虚骄之客气,有邱山之损,而无丝毫之益,所 
宜引为大戒。我中国自甲午、庚子两启兵端,皆因不量己力, 
不审外情,上下嚣张,轻于发难,卒至赔偿巨款,各数万万, 
丧失国权,尤难枚举。当时深识之士,咨嗟太息于国之将亡, 
使其上下一心,痛自刻责,涤瑕荡垢,发愤为雄,犹足以为善 
国,乃事过境迁,恬嬉如故,厝火积薪之下,而寝处其上,酣 
歌恒舞,民怨沸腾,卒至鱼烂土崩,不可收拾。予以薄德,起 
 自田间,大惧国势之已濒于危,而不忍生民永沦浩劫,寝兵主 
和,以固吾圉。民国初建,生计凋残,含垢忍辱,与民休息, 
而好乱之辈,又各处滋扰,为虎作伥。予以保国卫民,引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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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安良除暴,百计维持。不幸欧战发生,波及东亚,而中日 
交涉,随之以起。外交部与驻京日本公使,磋商累月,昨经签 
约,和平解决。所有经过困难情形,已由外交部详细宣告,双 
方和好,东亚之福,两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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