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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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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 
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 
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 
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 
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 
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 
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 
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 
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 
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 
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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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 
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 
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 
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 
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 
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 
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 
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 
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 
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 
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 
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 
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 
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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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 
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 
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 
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 
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 
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 
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 
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三部,一是工业, 
一是商业,一是农林,交通却分作两部,一是交通,一是邮电。 
邮电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两部分做五部,本来是没 
甚理由,不过南北统一,两方统有要人,各思垄断部职,仍然 
不脱升官发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体?唐绍仪身为总理,不能 
单顾一方,反弄得左右为难。他于没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 
几个部缺,位置南北人员。况提出官制,必须经过参议院议决, 
倘或议员反对,当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为口实,免多怨望, 
这也是唐总理取巧的方法。开手便想取巧,如何办得美善。果 
然参议院不能通过,只准分实业为两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 
农林,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离。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 
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莅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 
单,请求同意。各议员取单公阅,但见上面开着: 
      外交总长陆征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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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十部总长名单内,只有蔡长教育与前相同,王宠惠尚是 
旧阁人物,惟改外交为司法,其余一律易人。段祺瑞、刘冠雄、 
赵秉钧,纯是袁系人物,当然是老袁授意。陆征祥素无党派, 
熊希龄属新组的统一党,详见下文。宋教仁、陈其美两人与蔡、 
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会。唐绍仪本属旧官僚派,因思想颇趋 
文明,前次南下讲和,与同盟会中人,颇相融洽,至组织内阁 
时期,又新加入同盟会,时人遂称他为同盟会内阁。重要位置, 
俱属袁系,称为同盟会内阁,实不副名。嗣经参议院投票表决, 
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余均多数赞同。 
      唐遂退出参议院,即日驰电北达。次日,即由袁总统正式 
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总长一缺,尚属虚位,暂命唐总理 
兼署。唐内阁算完全成立了。那时第一次临时总统孙文,应该 
践约辞职,便于四月初一日,亲至参议院,行解职礼,自然又 
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诗赞孙中山云: 
      功成身退不贪荣,让位非徒践夙盟。 
      细数年来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诚。 
      欲知孙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续录。 
       《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宪法之嚆矢,其间虽经袁氏废 
弃,然帝制隳,袁氏毙,而约法复活。是民国之尚得保存,全 
赖约法之力,故本书不能不备录全文,所以存国典也。唐绍仪 
奉袁氏命,组织新内阁,观其提出阁员名单,如内务,如陆海 
军,实握全国枢纽,而皆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农林工商四部, 
为袁氏所轻视,则属诸同盟会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 
袁系人物,谓为袁系内阁也可,谓为同盟会内阁,固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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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袁一登台,便已隐植势力,唐氏反为其鹰犬,我为唐氏计, 
殊不值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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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回 

                           践夙约一方解职 

      借外债四国违言 
      却说孙中山在南京,闻袁氏受职,唐阁组成,遂莅参议院 
辞职;又把生平积悃,及所有政见,宣布出来,作为临别赠言 
的表意。各议员分列座席,屏息敛容,各聆绪论,并令书记员 
出席登录,随听随抄,将白话译作文言道: 
      本大总统于中华民国正月一日,来南京受职,今日为四月 
一日,至贵院宣布解职,为期适三个月。此三月中,均为中华 
民国草创之时代。当中华民国成立以前,纯然为革命时代,中 
国何为发起革命?实以联合四万万人,推倒恶劣政府为宗旨。 
 自革命初起,南北界限,尚未化除,不得已而有用兵之事。三 
月以来,南北统一,战事告终,造成完全无缺之中华民国,此 
皆全国国民,及全国军人之力所致。在本总统受职之初,不料 
有如此之好结果,亦不料以极短之时期,能建立如此之大业。 
本总统于一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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