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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原则‘方法’艺术-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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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谈判应注意五个方面:

字斟句酌

在合同的总体框架确定以后,每个条文就要字字句句逐一推敲了。

第一,撰写的句子要明达,用字要准确,应力图摈弃任何误会的可
能。有的外国律师喜欢用法律式的造句,即一连串的先决条件才能托出一个
可能的结果。这应是个好习惯,值得我们借鉴。但是由于语言方面的不同,
重迭的定梧、从语往往使得合同的译文难以一一对应于原句,正是这种理解
和文法上的差异,往往会给日后的合同履行带来纠纷,并在仲裁时有空子可
钻。因此,应坚持由我方为主起草英文的合同文本,可以保持主动权。如对
方坚持由他起草文书,那么谈判者应该在外国律师的“文字进攻”前,坚持
要求“句子简明”,“简化重句”,凡是不理解的字句,均要一一查对,如
一时无法准确转译时,则应主动要求换字句,绝对不能顾及面子而轻易放过。
有的谈判者太顾及面子,怕人家认为自己外语水平差而不懂装懂,采用那些
外行或不确切的字句,这样做,只会影响合同条款的公正与公平,到头来自
食爱面子带来的苦果。

第二,当涉及术语较多时,应注意由双方共同确认其含义,使每个
词都能准确表达双方的意愿。如:“验收与检验”,“合同目标与考核目
标”等,词意既有相似之处又有阶段性的差别,不明其含义很容易发生纠纷。
对此,可采用术语解释的形式,将所有的重要经济技术术语及双方的习惯用
语予以明确的定义。

第三,合同条款用词要一致。无论合同条款的多寡,技术附件的繁
简,对同一事件,同一术语要一致。有的外商也许出于习惯,或出于语言表
达方式的需要,常把同一事物在合同中用不同的词来描述,这样虽然谈判双
方通过一番讨论,双方都能理解,但是一旦在履行时换人执行,就会因理解
不同而出现争执。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很简单,只要用词一致就可以
了,合同的用词不是写小说,过分的花哨,对自己对他人都没有什么好处。

前后呼应

能否做到前后呼应是合同条款谈判和撰写的一项基本功。所谓前后呼
应,是指条款的行文与相关的条款、与合同附件中所列条件、与价格谈判的
条件相呼应,与整体谈判的进程相呼应。通常这种呼应体现为一致性,互补
性和协调性。

一致性(Conformity),是指在相关联的条款或技术附件的描述中,
对多次提到的规定前后必须一致。如验收条款,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一次
验收不合格,可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若责任在卖方,则一
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而技术附件中可能订为:“一次验收不合格可进行
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若责任在卖方,则买方不支付卖方技术指导费。”
这样“一切费用”与“技术指导费”就存在程度上的差异。类似的情况还很
多,因此,涉及同一问题的条文含义应完全一致。

互补性(Coordination),是指从合同撰写的角度来看,条款之间本
身是有相互补充的。如,技术附件与合同条款就有个相互引证,相互参考,
既互补又相依的关系,这在谈判中绝对不能忽视。如合同中“检验标准”的


规定,在其它条款中一般不涉及,仅仅在“检验条款”和“标准条款”中加
以描述,而在谈判中常常会因为合同结构的改动,或因标准难以确定而搁置
谈判。日后再谈这些规定时,却会因为时间、背景的变异,双方各自地位的
变化而变得更难取得一致意见。又如“罚款”的结算,合同上讲“见附件”,
而附件又写为“见合同某条”,实际上两边落空,这样就谈不上互补性了。
还有一种互补形式是体现在价格条件上,是合同条款的写法往往要随价格在
合同中的位置变化而变化。如果通过价格谈判所获的“条件”不是以数字形
式,而是以文字形式描述时,条款的谈判就更不可大意,应注意与全文各处
的互补。

协调性(Coherence),即使存在人手或时间的限制,条款谈判的进度
也应与价格谈判和技术附件的谈判相协调。合同条款的主条款是对价格、技
术附件的主体精神的集中反映,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应。在某一条款的谈判对
价格和技术附件的谈判有保护作用时,应等到价格和技术附件谈判结束后再
结束该条款的谈判。通常,纯法律性、程序性的条款可以先谈判,而有关价
格、技术保证方面的条款应注意与有关条款的谈判协调,要争取利用“时机”
压力,获得尽可能完美的效果。

公正实用

所谓“公正”即所获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义务要均衡。正如不少行家
所说:“真正好的合同是均衡的合同,是双方满意的合同。”要做到公正,
必须用合同条款中的“文字和条件”来体现的。文字与条件相比,条件是关
键,文字是手法。在条文中常常是利用“互相”的字眼,或采用“对称”的
写法。例如:“互相保守对方的秘密;”“互相享受对方改进后的技术等等”。
又如:“买方将负责。。;卖方将负责。。”等。这种文字手法在合同中是
成句成段地运用的,但体现公正性的根本问题关键在于实质性的条件是否平
衡。有的段、章可以做到形式上的平衡,而有的则不能。如买方有支付的义
务,因此,支付的条款主要是限制买方,对卖方仅是程序性的限制——支付
凭证的准备。对卖方来说虽有一定的负担,但对任何诚实的卖主,这都不成
问题,这一点就不可能在形式上平衡。反过来,“保证条款”也只能是卖方
的表态,虽然可以根据某些前提条件来要求买方,但这也不是实质性的限制。
在涉外商务谈判中,有些律师常常喜欢玩弄字面上的平衡,而无实质内容,
这需要我国的业务人员小心甄别。总的来说,公正的合同条文是卖方能及时、
安全地收汇,买方能按时、按质、按量地收货的法律保证,只有当双方均感
到安全时,才有公正可言。有时在合同中一方故意设有陷阱,而另一方谈判
者却不知觉,那么,作为公正的合同,就应列有补救的条文,就是让第三者
检验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所谓“实用”就是条件实惠,文字实用,执行实际。有的合同,条文
写得很复杂、但是大多数是花架子,不实用。比如:在合同条款上写了“可
靠性达××指标”,“可提供一切先进技术”等等条件,而实际上,“××
指标”如何测试?在生产上很难做到的。而且如要真的去测试,就需要大量
时间、资金和一套十分昂贵的设备。这种属于经验性的数据,指标过高或无
法立刻验证,写得再多也无用。再如,有的条文写了“可以进一步提供卖方
的新技术,但费用需另议”,听起来很大方,但实际也是花架子。只有订出


的合同条文实际、实用、实惠,文字不晦涩,其条件可执行,这样在以后的
执行过程中才顺当方便。

随写随定

有的人谈判合同条款,喜欢口头来口头去,有时似乎已经达成了协议,
散会后各自再接会上口头议定的意见起草条款。而当次日,双方再谈时,拿
出拟好合同条款,却常常发现对方“改变了主意”,就认为对方出尔反尔,
没有诚意。然而谈判双方谁也不承认自己出尔反尔,结果闹得很不愉快。实
际上,这种情况出在条文草拟的程序与方式上,因为口头上的东西,在听的
时侯有个“理解”的问题,回去后拟成文字有个“表达”的问题。在倾听时,
即使意思没有曲解,但形成文字后却难免有误解。所以条款的谈判应该做到
内容、用字、表达方式的三统一,这就要采用文字来文字去的谈判方式,如
此才能真正体现三统一的要求。讨论时以文字为依据,反驳时也用文字来修
改,随讨论、随写、随定文稿,一气呵成。有的外国商人喜欢让你说,他表
示同意了。回去他起草文本,或者在讨论时写成草稿,他回去打字清稿。对
此,我们谈判者均应该提高警惕,应该提倡由我方起草和清稿,如对方坚持
由他起草和清稿,则必须严格复核。因为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利用“写文本,
打字清稿”做小动作的不乏其人。最好的是坚持随写随定,随时清稿,既可
节约时间,又可以避免吃亏上当。倘若不能取得起草权,就必须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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