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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原则‘方法’艺术-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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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许可方的风险也就越大。对这种风险的因素,许可方会在收取的使用
费中求得平衡。

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谈判

人们往往对于技术价格的底价、顶价、实际成交价格等方面投入了较大
的关注,在谈判中就各项平衡条件进行一轮又一轮的谈判,这当然是十分必
要的,因为这些毕竟是构成技术价格的主体,是涉及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利益
的主要方面。然而人们也不应该忽视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谈判。实际上由于支


付方式不同,同样也带来各方利益的变化,不然的话,在技术价格谈判上,
经过努力获得的优势,稍一大意便会在支付方式上损失殆尽。当然有时也会
得到更多的好处。要知道支付方式本身也是一种利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价
格。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总付方式、提成支付方式和入门费与提
成相结合的方式。

(一)总付的方式及其利弊

总付指技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由技术被许可方一
次或分期付清。如一次付清,支付时间可确定。如协议达成时,则可在其后
一定时间内进行;如分期支付,则可接协议执行的进度,如资料交付,产品
开始生产等时刻,分若干批次付清。后者亦称“里程碑”式支付方式。

总付方式是双方达成协议时谈妥的,不随技术被许可方收益多寡而变
动,不论被许可方其利用引进技术的效果如何,规定的金额都得照付。因此,
技术被许可方承担了引进技术是否合适的全部风险,而技术许可方的收益有
确定的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使用总付方式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当技术可以立即全部转移,而且技术被许可方能够立即全部予以
吸收。

第二,非尖端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技术被许可方不需要技术许可
方不断提供有关技术进步或产品推销方面的技术情报,也不需要技术许可方
不断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

第三,技术被许可方有较充足的资金,并打算尽快摆脱对技术许可方的
依赖。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采用总付方式可以说是十分妥善的。

但是,总付方式对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各有利弊,对技术许可方的
有利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技术许可方的收入稳定,不受技术按许可方的生产或销售量变化
的影响,能确保获得固定的技术使用费收益;

第二,可以避免大量的查帐、审核等繁琐工作。

不利的方面是不能分享技术被许可方采用之后因销售量的增加而获得的
额外利益。

总付对被许可方则弊多利少,有利的是:较快地摆脱对许可方的依赖,
避免因货币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支付风险等。但不利的因素远较有利的方面
多。

第一,被许可方在利用引进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之前就要付出大批使用
费,影响被许可方资金周转。如需向银行筹措这笔费用,则需支付融资费用
和利息,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

第二,总付方式产生类似一笔销售或购买行为的财务效果。支付使用费
之后,一切技术效果和市场变动的风险全部落到被许可方身上;

第三,被许可方不能继续从许可方得到新的技术情报和技术协助,即使
合同规定许可方应承担此项义务,也会因被许可方的生产和销售效果与许可
方收益没有直接关系,使得许可方可以不必尽心尽力。

由于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
是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或审查合同等手段。对使用总付方式加以
限制。限制方式有如下几种:

1、总付金额必须是事先根据预定的产品销售额决定的,并且销售额应当


是在该部门或该产品所规定的最高金额以内,而且应分期支付许可费,如印
度政府就有这样的规定。

2、有条件地采用总付方式。如新西兰政府规定,一次总付的合同通常不
予批准,除非它能表明这种支付方式是完全合理的。

3、完全拒绝使用总付方式。如斯里兰卡政府明文规定,列有总付方式的
合同不予批准。

4、限定总付方式的使用范围。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取得专利权以及某些
特定类型的技术服务与协助时,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对于用于消费品和一
般原料的生产,或用于机器、设备和其它资本货物的专利、商标许可或专有
技术许可,则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

(二)提成费的概念及其计算方式

在技术贸易中,提成支付方式是指被许可方利用许可技术开始生产之
后,以经济上的使用效果(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作为计算的基础,按约
定的比率,逐步连续性的一种支付办法。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在签订许
可合同时,只规定提成的基础和提成的比例,下限定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被许
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总额。只有当被许可方取得利用技术的实际效果时,
才按事先规定的提成基础和提成比例计算出应支付的费用,但并不是一次提
取,而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分期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提取,直到合同有效期届
满为止,这种方式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较为合理,所以为国际上大多数技
术贸易所应用,成为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提成费的计算方式有:

1、按产品的单位成数量计算的方式

提成费按照所制造的每件产品、每单位重量(每吨或每公斤)或每单位
体积(每加仑或每升)或其它相称单位(功率、马力)等,计算固定的使用
费。因此,又称为“固定提成”。

例如,法国雷诺公司与日本一家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规定每装配一
辆汽车支付 
25美元;美国威斯康星制铝公司出售生产维生素丁的技术,商定
每生产一百万单位的维生素丁支付 
10美分。

这种提成方式的特点是,只凭每单位产品付给规定的金额,这个金额不
随成本、价格和币值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技术许可方只需了解技术被许可
方的总产量。只要被技术许可方进行生产,技术许可方就能确保获得一定的
收益,而且生产量越大,获得的收益也越多。由于技术被许可方的产品数量
与技术许可方的收益直接相关联,因此,技术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
协助就显得比较积极主动。

但是,使用这种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谨慎地确定提成的单位金额,防止技术许可方将其所提供的零部
件或中间产品或原材料部分包括在技术接受方的产量中,也要防止将与技术
无关的其它来源的技术所形成的增加产量部分笼统地包括在产量中,换言
之,应将这两因素导致的产量增加部分从总产量中扣除。

第二,要确切规定单位产品的衡量标准,即选择最能代表一项产品生产
量的主要指标,如氮肥,既可按吨,也可按产品中的含氮量折成标准吨。

第三,注意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不允许根据产量计算提成
费,而要求按利用引进技术生产成果的销售价格计算提成费。也有的国家规
定,只有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得多时,才允许


按每一单位产品计算提成费。

第四,为防止被许可方将引进技术不运用到生产中去,比如出于垄断技
术,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把该项技术买断,或将该项技术用于其他非经济
目的,为此,技术许可方应在协议中规定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固定提成可随产量变化而滑动。如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
销售每台合同产品应向许可方支付 
1000美元,如在合同期内受让方制造的合
同产品的总数量超过了 
300台,从 
301台到 
400台,每台提成费为 
900美元;
从 
401台到 
600台,每台提成费为 
850美元;在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提成费的
支付达到 
600台时,受让方即不再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

2、按销售价格计算

按销售价格计算提成费,又称“从价”提成费。是指按产品的销售价格
销售额的百分之若干(如 
3%或 
4%等)确定提成费的方式。

该方式的特点是,当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实际售出,技术被许可方
有了实际收入时,才开始进行支付。支付的责任与出售产品是否获得利润无
关,也就是说,技术被许可方出售物品有盈利要支付,无盈利仍需支付。为
保证技术许可方的基本收益,同时又鼓动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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