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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0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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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例如,在CIF贸易条件的情况下,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才能提货,才能对货物进行检验,此时不能以检验作为付款的条件。
2、接收货物。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步骤,即双方有相互合作的义务。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为此,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提取货物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买方提货虽然是自身利益的所在,也会对卖方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CIF的情况下,卖方是通过承运人依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如买方不按时从承运人占有下提取货物,就会引起滞期费等费用,此笔费用如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安排,就只能由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承担。因此,买方一定要按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应注意的是,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例如,任货物弃之码头而受损,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四、风险转移
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多,因双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涉及双方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的分担。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公约没有列出风险事件的范围,此类事件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风险转移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这些损坏或灭失由谁来承担。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在风险转移的时间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类是将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一类是将两者分开,公约采用的是后者。公约在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基本上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这样可以由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求偿处于较好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
(一)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依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货物的风险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则依公约第70条的规定,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违约补救办法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也称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可分为债权的救济方法和物权的救济方法。前者是对当事人行使的,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减价等。物权的救济方法是对货物本身行使的,如停止交货等,公约规定的救济方法以债权救济方法为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交货义务,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如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所交单据与合同不符,交付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权利担保等情况。买方的违反则主要表现为不付款,或不依合同的约定付款,或不依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公约分别对卖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与买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进行了规定。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公约以实际履行作为第一种补救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另外,公约第47条还规定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交付替代物。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修理。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减价。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解除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即合同的存在对他期得的利益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此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相符,则前述有关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补救办法适用于未交付的部分和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公约第五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回复到原来的地位。对买方来说,这意味着他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可撤销付款安排及接货安排等。
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下列情况而丧失:第一,对于迟延交货,买方没有在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解除合同。第二,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卖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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