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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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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叫我们看出罪的性质,但我们需要记得,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同一的罪可能由这三样不同的主要罪根中生长出来。嫉妒或虚谎均可由任何罪根发出,而且同样敏捷。
    我们也可以用轻罪、重罪、不信的罪,来区分罪的不同种类。所谓轻罪,即人因选择错误,以致作事损害一已。重罪乃指人犯罪损害别人。不信的罪乃指对上帝抱反对态度。耶稣说圣灵来要使世人知罪,「因为他们不信我」(约十六:9)人对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有的启示说「不」,罪的本质即藏于此。人对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彰显的善良、正义、圣洁抱消极否认的态度,这是主要的罪。受罪的心表现在这样一个态度上面,而无效单独的罪,都是起源于这种性情气质。罪的本质,表现在不向耶稣所想所行的事发出拥护羡慕的心,而世人之所以被定罪,就是因为拒绝了他。
    罪也可分为积极的罪与消极的罪。完成律法的是爱。爱不单是不作恶事,也是作善事。有太多的人只以不作恶事为道德的行为。新约说耶稣为人无罪,但也说「他周游行善事」。在孔子主义中有所谓消极的金规。那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耶稣却把金规用积极的说法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七:12)这句话的着重点是积极的。对那些义人将要这样说:「你们给我吃,你们给我喝,你们要留我住,你们给我穿,你们来看我。」他并没有说:「你们没有起过誓,你们没有杀过人,你们没有偷过东西。」乃是说他们作过什么,注重积极方面。对那些恶人将要这样 :「你们没有给我吃,你们没有给我喝,你们没有给我穿,你们没有留我住,你们没有看顾我」,都是着重在消极的罪(太廿五:31以下)。基督教伦理对于有关犯罪的事说「不要作」,但对于善事却说「要去作」。路德看出了此间真谛,所以他在解释十条诫命时,总是抓住这个积极方面的旨趣,说:「但在每有需要的时候,呼筏他,用祈祷、颂赞和感谢、敬拜他。」「这奉他的道为圣,甘心乐意的听从学习。」「但要孝敬、服侍、顺从、亲爱、尊重他们。」「但在每有需要的时候,帮助人、友爱人。」「使我们在言语和行为上,得以贞洁自守的度日 」「要帮助人,改善保全他的产业和生活。」「但要宽容原谅人,扬人的善,用好意解释人一切所作的事。」「但要帮助他,保全他所有的。」「但要设法维持他们,使他们各尽职务。」(以上乃引路德解释自第二条诫至第十条诫的话,见基督徒要学问答一至五面──译者)。路德解释每一条诫命,大都是由消极方面入手,「我们应当敬畏敬爱上帝,使我们不致……」,但是积极的方面,在任何解释中都不缺少。基督教伦理这个积极的方面,应该值得我们更加注意。
    我们也可以用思想,言词、行为来作罪的区分。我们上面已经指明,基督徒的伦理行为不但涉及外表的行动,也讲到人的性情气质。在解说禁止杀人的第五条诫命时,耶稣讲到发怒与骂人同是违犯这条诫命的罪(太五:21-26)。人有爱人之心,决不致杀人。发怒以及出口骂人的脾气是杀人的起源,耶稣所指责的乃是这种脾气。对于违犯奸淫的律法,耶稣也用福音的眼光来看,其中包括有:「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8)。耶稣所指责的,是那使行动所由发生的思想和态度。凡有意看着妇女而动淫念,这便算为违反了第六条诫命。一个人把眼睛放在女人身上,把她当作纵欲的工具,便算是已经犯了奸淫。对于解说起誓之律,耶稣并没有反对政府颁布起誓的条例。他自己也曾照官府所吩示的起誓(太廿六:63)。在目前社会情势之下,起誓是免不了的,但耶稣所着重的乃是一个内心的清洁与真挚。这种真挚的理想应该在人心作主,以致人能说「是」便是「是」,说「否」便是「否」。如果能作到这个地步,起誓便没有必要了。起誓之所以必要,实足以证明人说话通常是不可靠的。社会中需要起誓,是因为罪常假不诚实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基督徒当中,精诚真挚应该发展到如此地步以致在人与人之交接中总不需要起誓。这也可见耶稣所着重的是内心的动机,内心的清洁。福音所讲不光是外表的行动,也是行动所由发生的内心态度。假如那个态度是恶的,那么,单是这态度的自身便是罪。恶言与恶行固然是罪,但那可以发展到外表行动的恶意,也是罪。
    我们也能把罪看作得罪上帝,得罪自己与得罪邻人的各种。妄称上帝的名,以及一切违反第三条诫的罪都属乎第一种。醉酒、宴乐以及纵淫,属乎第二类。救人和偷窃属乎第三类。
    罪也有特意犯的与出乎软弱而犯的之分别。把这两样的罪分清,有时不很容易,然而区分是实在有的。彼得不认基督,犹大出卖基督,两相衡量,孰重孰轻,无法决定。然而我们不难知道二者之中实有区别。犹大的罪是事先预计好了的。他预先就与主的敌人商议妥了。无论犹大的动机如何,他事先所想到的结果与以后发生的事实不同,总归他的这一行动是出乎有意。(参太廿六:14-16,又47-50)彼得的情形便不同(太廿六:69-75),在他未否认基督以前,并没有事先特意如此设计。在耶稣被捕的当儿,彼得与其他门徒一样恐惧战兢,逃之夭夭。但他在逃遁之前有一会儿工夫,强自压抑住这种恐惧跟着耶稣,进入大祭司宫庭的外院,坐在那里烤火,出乎不意的有人告他与耶稣一伙。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彼得出自软弱的否认了耶稣。他的罪与犹大的罪比较起来,其间自有区别。
    情势最恶劣的一种罪便是亵渎圣灵的罪。新约中有好些章节,讲到一种无可赦免的罪。(太十二:31-32;可三:28-29 ;路十二:10;来九:4-6;约壹五:16)。照希伯来书讲,所犯不可赦免的罪,只是指那些在生活上经验过福音能力的基督徒。在马太福音耶稣讲过那些法利赛人,因为说过了,「这个人赶鬼,无非是靠着鬼王别西卜」,他们是犯了,或是几乎要犯了这样的罪。那些法利赛人,亲眼看见了上帝的恩典,彰显在基督的身上。可见犯这样罪的,是那些作过基督徒,或是亲眼见过上帝启示的人。人的品格能发展到这样一种地步,以致他再不能分清是非善恶。法利赛人亲自遇见了上帝的爱,他们却辨识不出,反用亵渎的话指基督为撒但的化身。亵渎圣灵不是单独的言语或行动,像酒醉了的人所讲所作的,乃是一种品格,是一种人生的态度,不是一个特别的行为。「对于那显示出来,而又已经知道了上帝完全的旨意,加以有意的彻底而肯定的拒绝,这真可算为罪大恶极(亵渎圣灵)。」(Foster,Christianity in Its Modern Expression; p.127)「亵渎圣灵的罪乃是坚决的存心不信,就是一个人曾经拒绝,而且继续的拒绝那彰显得最完全的上帝的恩典,即上帝藉基督所彰显的恩典,而且他抱这种坚决拒绝的态度,乃是在他与上帝的恩典发生过亲密的接触,多少尝试过这恩典的能力之后。」(Norrby;Den Kyrkliga Sjalavarden,P。289)
    单是绝望的心境也不一定就是犯了亵渎圣灵的罪的结果。也许有时是这样表现出来,不过只要一个人有寻求赦免的心意,这事实即足以证明,他不曾犯过这种罪。只有那不要寻求饶恕的罪,才算是不得赦免的罪。只要有心求饶恕,爱慕良善,而又有心与上帝交往,即足以证明没有犯过亵渎圣灵的罪。「有些基督徒有时自觉愁苦万分,以为自己于无意之间犯了至死的罪;亵渎圣灵的罪。但我们应该确实相信这个罪并不是一个罪恶的行动,无论那行动是何等的恶劣;乃是一种心境,就是一个人特意的以恶为善,关闭心门,反抗圣灵……我们可以说,刚硬不受感动的神情,是灵死来临的一种状况。」(Inhe;Every Man's Bible,p.339ff)
   
           第十节  过犯的等级
    过犯有各种不同的轻重等级。雅二:10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这节圣经并不否认犯罪有各种轻重不同的等级,乃是指明罪的本质。一次有意的选择犯罪,即足以指明人格是恶的,倾向于犯罪。假若人立意干犯一条诫命,这就表明在原则上他把其馀的一切诫命都不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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