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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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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自我中某种东西并没有被(实在地)设定起来,这显然是说,自我不在自身设定它(理想地),反之,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就是说:在自我中它并没有被设定起来。

  非我应当作用于自我,它应当在自我中扬弃某种东西,显然是说,它应当扬弃在自我中的设定,它应当使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某种东西。如果对之起作用的那个东西实际上只是一个自我,那么,对自我所起的效用就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使它在自身中作为一个非我的那种效用。

  反过来说,自我对自我来说应当是一个非我,这句话不能有别的意思,只能是说,自我应当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中,因为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通过自我本身所设定的实在性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实在性。

  自我的活动与非我的活动是同一个东西,这句话意思是:自我只能通过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不设定这个东西于自我中。而且它只通过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设定这种东西于自身。但是,自我一般地必须设定,所以它必定是自我,只不过并没有正好设定在自身之中。——自我的受动与非我的受动也是同一个东西。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意思是,这个东西被设定在非我中。自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只要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中,它就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中。非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只要非我应当对自我起效用,把自我中的某种东西扬弃掉,那么,这个东西就通过自我而被设定于非我中。这样一来,完全的综合统一就明确地表示出来了。上述所有环节没有任何一个是其他环节的根据,它们毋宁说统统是同一个东西。

  因此,就有了这样的问题:自我中的受动的根据是什么呢?这根本无法回答,至少不能通过预先设定一种非我的活动作为自在之物这种办法来解答。因为自我中本来就没有单纯的受动。但是,另一个问题却继续存在,那就是刚才列举的那整个交替,它以什么为根据呢?可以回答说,那个交替一般地是绝对地没有任何根据地设定的,而认定那个交替已是现成地存在了的那个判断,是一个正题判断,是不许可的。

  因为只有自我才是绝对地设定的。而在单纯的自我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交替。但是,我们立即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根据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根据并不包含在知识学的原理里。自我设定自己为被非我所规定的,毋宁是由上述原理预先设定为前提的。因此,如果这样一种根据终究应该被指出来,那么,它也一定是存在于知识学的理论部分的范围之外。

  这样一来,在我们理论中起主导作用的批判的唯心主义就建立起来了。它坚决反对独断的唯心主义和独断的实在主义,因为它证明自我的纯粹活动不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同样,非我的纯粹活动也不是自我的受动的根据。但是,在要求它回答这个问题方面,即在已被承认了的两者之间的交替以什么为根据的问题上,它满足于显示自己的无知,并且指出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超出了知识学理论的范围。它在说明表象的时候,既不从自我的一个绝对活动出发,也不从非我的一个绝对活动出发,而是从一个被规定出发,这个被规定同时是一个规定,因为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别的东西直接包含在意识中。至于这个规定会进一步规定什么东西,知识学理论完全没有表示确定的意见。而正是由于它的这种不完全性,我们才不得不超出理论范围而进入知识学的实践部分。

  同时,我们经常使用的术语:自我的减少了的、局部的、有限制的活动的意思也就完全清楚了。这个术语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涉及非我里的某种东西,涉及一个客体。因而它是一个客观的行动。自我的一般行动,或者说,自我的设定是绝对没有并且绝不可能受限制的。但是,自我的设定自我的那个设定则受到了限制,并且因此它必然设定一个非我。

  β)在效用性概念里的纯粹交替的形式与该交替的实质彼此互相规定着。

  我们在上述效用性概念里,只是凭借反省才一般地认为纯粹的交替可以同不依存于它而独立的活动区别开来。如果交替本身被设定为交替的一个端项,那么,活动就被撇开了,而且交替就被纯粹地、自在地作为交替看待。究竟哪一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方式,或者说,是否单独地运用起来的两种方式也许都正确,这要到时候才会予以指明。

  在交替里,作为交替本身,我们可以再把交替的形式与交替的实质区别开来。交替的形式就是交替端项之间的单纯的互相联接本身。而交替的实质则是两个端项里面的使两者能够并且必定彼此互相联接的那个东西。在效用性中的交替的典型形式乃是因为消灭而发生的(由于消灭而生成的)。

  (在这里,我们应该认真地注意这个由于消灭而发生,应该完全撇开对之发生效用的那个实体,完全撇开消灭的基础,从而完全抽掉一切时间条件。如果通过消灭而发生被设定了,那么,和这点有关的是正发生着的东西当然就被设定到时间里了。但是,不管想象力会感到多么难以办到,时间还是必须被抽掉,因为实体并不进入交替,而仅仅那出现于实体中的东西和那由于这个出现而排挤掉及被扬弃掉的东西进入交替。这里仅仅谈论那进入交替的东西,如果它真正进入交替的话。比如说,X消灭一个-X:-X当然在它被消灭之前预先就存在了。假如它是被当作存在着的,它当然就必须被设定在先前的时间里,而X则相反,必须被设定在随后的时间里。但是,它恰恰不应当被当作是存在着的,而应当被当作非存在着的予以思维。但是,X的存在与-X的非存在根本不是在不同的时间里,它们毋宁是在同一个瞬间里。因此,如果另外没有什么东西迫使我们非把瞬间排列成一个瞬间的系列不可,那么,X和-X就根本不在时间里。)这里讨论的这种交替的实质乃是本质上的对立性(质的方面的不相容性)。

  这种交替的形式规定着它的实质,意思是:因为而且既然交替的端项彼此互相扬弃,所以它们本质上是对立的。(实际上)互相扬弃规定着本质上的对立性的范围。如果它们并不扬弃自己,那么,它们就不是本质上互相对立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怪论,它会重新引起我们刚才提到的误解。

  就是说,人们初看起来就会相信这是从一个偶然的东西推论出一个本质性的东西。人们诚然可以从当前的扬弃推论出本质上的对立,但不能反过来从本质上的对立推论出当前的扬弃。要作出后面这种推论就还必须添加上一个条件,即两者的直接互相影响(比如就两个物体来说,它们出现在同一个空间里)。两个本质上对立的东西,尽管可以是孤立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丝毫也不对立,而且因此并不互相扬弃。——这种误解,其产生的根源和消除的方法,我们马上就要指出来。

  这种交替的实质规定着它的形式,意思是说,本质上的对立性规定着互相扬弃。它的条件仅仅是两个端项本质上是对立的,并且只要它们是对立的,它就能够彼此互相扬弃。——如果现在的扬弃确实被设定到一般对立性的范围之内,但是,比如说并不去填充这个对立性的整个范围,而只是去填充这个范围中的一个较小的范围,那么,每个人就都将不加思索地同意这个命题。而这里面的似是而非的怪论只能是我们直到那时才明确地提出的这个命题。

  但是,交替的实质及其形式彼此互相规定,意思是从单纯的对立性推论出相互扬弃,从而也就推论出联接、直接影响,以及从相互扬弃推论出对立性。对立性与相互扬弃两者是同一个东西。它们自在地是对立的,或者说,它们彼此互相扬弃。它们的影响与它们的本质对立性是同一回事,同一个东西。

  让我们再进一步反思这个结果。真正因为采取了综合而在交替端项之间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乃是两个端项彼此联结的必然性,乃是指明两者中的任何一个的不完全性的其本身只能同时包含在两者之中的那个X。从一个在交替中的存在那里区别出一个自在的存在,这种可能性被否定了。因为两者都是作为交替端项而被设定的,在交替之外它们根本没有被设定。——或者从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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