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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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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可能进行任何规定(一切衡量),一般地说,必须确定一个尺度。但这个尺度不会是别的,只能是自我本身,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

  但是,实在性是被设定在自我中的。因此,要使刚才提出来的那个关于综合的问题成为可能,并且矛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自我就必须被设定为绝对全部(即被设定为一个定量,它包含着一切定量,并且可以是一切定量的尺度)的实在性;而且是最初地和绝对地设定的。

  1.自我绝对地、不用任何根据地、不带任何可能条件地设定绝对全部的实在性为一个定量,对于这个量来说,这个设定的绝对力量不可能更大了;而且自我设定这个绝对最大限度的实在性于自己本身。——一切在自我之中设定的东西是实在性;一切存在着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
A1)。但是,这个在自我中的实在性是一个定量,而且是一个绝对设定起来的定量。(
A3)2.应当通过和依靠这个绝对地设定起来的尺度来规定缺乏实在性(一个受动)的量。但是,缺乏的不是任何什么东西;缺乏着的东西什么也不是。(无是不可感知的)。因而缺乏要想得到规定,只能通过实在性的剩余部分得到规定。于是,自我只能规定它自己的实在性的被限制了的量;而且通过实在性的量的规定,否定性的量也就同时得到了规定。(凭借相互规定的概念。)(这里,我们也完全撇开了作为自我的自在的实在性之对立物的那个否定性的规定问题,而只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实在性的一个比全部量小些的定量的规定问题上。)3.一个不等于全部实在性的定量,本身是否定性,即全部性的否定性。它作为限量是与全部性相对立的;但是,一切对立物都是与这对立物相对立的东西的否定性。任何规定了的量都是非全部。

  4.但是,如果说这样一个定量能够(根据一切合题和反题的规则)与全部相对立,那么,在两者之间就必定有一个关联根据;而这个关联根据就是可分割性的概念(
A3)。在绝对的全部中是没有部分的;但是,这个绝对全部可以与部分相比较,并且,可以跟部分相区别,这样一来,上面的那个矛盾就可以令人满意地解决了。

  5.为了更明确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对实在性的概念加以反省。实在性的概念等于活动性的概念。一切实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的,就是说,一切活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反之亦然。自我中的一切都是实在性,就是说,自我完全是活动的;只有自我是活动的,自我才是自我;如果它不是活动的,它就是非我。

  一切受动都是不活动的。因此,除非受动跟活动发生了关系,否则受动根本不能规定自己。

  这种情况当然适合我们的任务,我们的任务是要借助于活动,通过一个相互规定而使一个受动得到规定。

  6.受动不能跟活动发生关系,除非在这样的条件下:它与活动有一个关联根据。但是,这个关联根据不可能是别的东西,只能是实在性与否定性的普遍的关联根据、量的关联根据。受动通过量和活动发生关系,就是说,受动是一个定量的活动。

  7.为了可以思维一个定量的活动,人们必须有一个活动的尺度,即一般活动(这在上文里曾被叫做绝对全部的实在性)。一般定量则是限度。

  8.如果说一切活动都是被设定在一般自我中的,那么,设定活动的一个定量就是减少自我;而这样一个定量,只要它不是一切活动,就是一个受动,虽然它自在地是活动。

  9.因此,通过设定活动的一个定量和通过相对着活动而反设一个定量(不是说在活动是一般活动的情况下,而是说在活动是一切活动的情况下),一个受动就被设定起来了;就是说,活动的那个定量,作为定量,本身就被设定为受动;并且就被规定为受动。

 (我们说,被规定。一切受动都是活动的否定;通过一个定量的活动,活动的全部性就被否定了。而在活动的全部性被否定的情况下,定量从属于受动的范围——如果定量一般被认为是活动的话,则它就不属于受动的范围,而毋宁是从受动的范围里被排除出去了。)10.现在,出现了一个X,它同时既是实在性又是否定性,既是活动又是受动。

  a).X是活动,只要这个X跟非我发生了关系;因为它是被设定在自我之中的,被设定在设定着的、行动着的自我之中的。

  b).X是受动,只要这个X跟行动的全部性发生了关系。

  这个X不是一般行动,它毋宁是一个特定的行动:它是一个包含在一般行动范围内的特殊的行动方式。

  (如果划一条圆线=A,那么,由A圈起来的整个平面=X就与无限空间里被排除在X之外的无限平面相对立了。如果在圆圈A的内部划另一条圆线=B,则由这条圆线圈起来的平面=Y首先就是被圈在圆圈A里的,而同时它又和圆圈A一起与无限的、被A排除在外的平面相对立;而在这种意义上,平面Y就与平面X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把Y看成由B圈起来的东西,则平面Y就既与无限平面相对立,又与平面X的那个不在它的圈内的那个部分相对立。于是,空间Y是自己与自己相对立;因为它既是平面X的一部分,又是独立存在的平面Y。)举一个例:我思维,这首先是一句表示活动的话;自我是被设定为思维着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是被设定为行动着的。此外,我思维又是一句表示否定的限制的受动的话;因为思维是存在的一个特殊规定;而在思维的概念里一切其余的存在样式都被排除了。于是,思维的概念是自己与自己相对立;当它与被思维的对象发生关系时,它指的是一种活动;当它与一般存在发生关系时,它指的是一种受动:因为,如果思维是可能的,则存在必定受到限制。

  自我的每一个可能的宾词都表示一个自我的限制。主词:自我,是绝对的活动的东西,或者是存在着的东西。通过宾词(比如说:我想象,我努力等等)这个活动就被关闭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了。(这种情况怎么发生,现在还不是问题。)11.现在我们可以完全看清,自我如何通过和凭借它的活动规定它的受动,以及它如何能够同时既是活动又是受动的。它是从事规定的,这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它通过绝对的自发性把自己从它的绝对全部实在性所包含的一切范围那里设定到一个特定的范围中去;而且,这也是就下面这个意义说的:只考虑了这个绝对的设定,而把范围的界限撇开不管。它是被规定的,这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只注重它是被设定在这个特定范围中的,而对设定的自发性是被撇开不管的。

  12.我们有了上文所提出的解决矛盾的那个自我的原始综合行动,并且,由此找到了一个有待我们更确切地探讨的、新的综合概念。

  新的综合概念,正如原始的综合概念一样,是关于效用的概念,——是一种更确定的相互规定的概念;如果我们把它们与前一个相互规定相比较,并且将它们自行比较,则我们将获得对这两个综合的最完满的认识。

  按照一般规定的原则,a)两个综合必定与相互规定相同,b)与相互规定对立,c)彼此相同,只要就它们与相互规定相对立而言,d)彼此对立。

  a)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相同。这是因为在两个综合之中,正如在相互规定之中那样,通过受动性,活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活动性,受动性被规定,换句话说,通过否定性而实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实在性而否定性被规定。

  b)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对立。这是因为在相互规定中,并没有确定地、而仅仅一般地设定了一种相互关系。究竟人们从实在性开始转入否定性,还是从否定性开始转入实在性,是完全随便的。但是,在最后推演出来的两个综合里,相互的顺序是确定和规定了的。

  c)正是因为在它们两者中顺序都是确定了的,所以它们彼此相同。

  d)在相互规定的顺序方面,它们两者是彼此对立的。在因果概念里,活动性被受动性所规定,而在刚才推演出来的概念里,受动性被活动性所规定。

  13.自我,当它被看作是绝对地被规定起来的、包括一切实在性的整个领域时,它就是实体。当它被设定于这个领域的一个并非无条件地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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