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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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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当演说者不得不大发议论时,才能产生真正的辩论。被刚刚听到的论证所打动的每一个人,自然会对它们做出评价。那些论证甚至会在他不知不觉中刻入他的脑海。他无法把它们从自己的记忆中消除。他现在遇到的看法,将会融入并修改他已经持有的看法,促使他回答从不同观点提出的同一问题。    
  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他们会等着发言者结束发言,然后再去占据他的位置。他们不会评价发言者所捍卫的观点,他们计算着他占用的时间,认为那是有意拖延。这样就没有了讨论;每个人都在重复着已经遭到驳斥的反对意见。每个人都把他并未预期的事情搁置起来,所有可能打破局面的事情都已提前完成。发言者接遗而至,但没有交流;即使他们还有相互辩驳,也是偶然现象。他们好像是行进方向相反的两支军队,擦身而过却难得相互看上一眼,甚至不愿抬眼相望,因为害怕偏离已经不可改变的既定路线。    
  在仅由书面发言构成的辩论中,这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令人忧虑的缺陷。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    
  在我们中间对井井有条的秩序和自由最具威胁性的事情,既不是夸大其辞或者谬误,甚至也不是无知,尽管我们并不缺乏这些毛病。毋宁说,它是哗众取宠的需要。这种需要堕落成一种暴戾,是更加危险的毛病,因为它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本性,而是一种社会产物,是一种古文明和一个大都市留下的人工产品。所以,它不会自我约束,不像那些天然的激情一样能够自行消耗殆尽。情操阻止不了它,因为它与情操毫不沾边。理性对它一筹莫展,因为它并不打算被人说服,而是要去说服别人。甚至疲劳也不能使它平静下来,因为身体力行的人注意不到自己的感觉,只想看到它在其他人身上产生的作用。见解、雄辩、情感,一切都变成了手段,人本身则转化为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在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中,必须以力所能及的手段,尽可能地剥夺使属人拥有产生任何影响的机会。我说任何影响,是因为我们的虚荣心很低贱,而且无拘无束:它渴望一切,但又能被一点点东西所满足。看看它提出来的要求,你会认为它贪得无厌。但是,看到它墨守着最微小的成就,你又会羡慕它的俭朴。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真理应用于我们的正题。你希望我们的代议制议会保持理性吗?那就让那些想在议会中出人头地的人拿出天赋来。多数人都会寻求理性的庇护,这倒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向那个多数开放了一种任何人都能有所斩获的行当,那就没有人会打算放弃那个好处。每个人都将纵情于雄辩滔滔的时刻,陶醉在名扬遐迩的关头。任何能够制作或者能够捉刀制作书面发言的人,都是想要表明他的合法存在。议会变成了学院,但区别在于,那种学究式的夸夸其谈却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财产甚至生命。    
  我实在不愿列举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证据,以展示这种出现在我们革命最悲惨时期的欲望。我看见代表们到处寻找发言的题目,以便他们的名字不至于在方兴未艾的伟大运动中被淹没。一旦找到题目,写好发言,那么,结果如何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禁止书面发言,我们将在我们的议会中开创原来一直缺乏的局面,就是说,沉默的多数为出类拔苹之辈的优势所倾倒,不得不在一种无力进行交流的地位上聆听他们的发言,而且变得更为开明,因为谦恭已不起作用;也变得更为理性,因为它保持了沉默。    
  大臣们出席议会,极有助于表明他们参加辩论是多么具有合理性。大臣们自己也要讨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法令。他们将提供惟有通过实际统治才能积累起来的实际知识。反对党看上去将不再势同寇仇,坚持己见将不会演变为冥顽不化。政府会听从理性的反对意见,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议,解释含糊不清的构想。权力将能够恰如其分地向理性表示敬意而不致受到危害,并能运用理性的武器保护自己。    
  然而,当大臣们不是以大臣的身份参加议会,而只有经国民选举才能成为议会成员的时候,我们的议会是不可能达到代议制度能够达到的完美程度的。使内阁与代表互不相容,是我们过去的宪法所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    
  如果人民的代表经常被排除在权力运作之外,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们会把权力看作自己的天敌。反过来说,如果大臣们能被接纳进议会当中,那么,雄心壮志将会引导他们只反对人,而尊重制度。因为他们的攻击目标是个人,他们对整个议会并没有多少危险。没有一个人想要打碎一件他有望加以利用的工具。对同一个人来说,如果行政权总是让他难以企及,他就会试图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有可能在某一天为他所有,他反而会善待它。    
  我们在英国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内阁的敌人在内阁的权势中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权力和力量:反对党对待政府的特权一如对待自己的遗产,而且尊重目前仍被敌人使用的手段,因为将来自己也可能去使用。如果宪法使各党派生出这样的认识,即每一派只有无视宪法才能得到另一派的地位,那就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不过,只要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对立法者来说行政权总是象征着障碍而决不象征着希望,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在一个我们指望能够保护自由利益的政治组织中消除党派之争。因此,重要的是尽力使那些党争不至于变成祸害,而且,由于它们必定时有获胜的机会,所以必须事先预测并削减它们胜利的后果。    
  如果大臣也是议会成员,那么一旦犯了过失,他们更容易受到抨击。无需控告他们,只需质问他们就够了。同样,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辩护也更为容易,因为他们随时都能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在无需把权力联合起来的情况下,也能把个人联合起来,那我们就能组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政府,而不是组成两个武装起来的兵营。    
  另一个结果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被信任的大臣不可能保住他的权力。在英国,如果大臣发现自己处于少数地位,实际上就等于丢掉了他的位子。    
  8.论立法创制权    
  我相信,关于立法创制权的宪法规定,其含义一直受到普遍的误解。《钦定宪章》几乎否定了曾经授予两院的全部立法创制权。后来又出现了多少有点非法的进展:代表们自称有权公开提出议案,而大臣们则宣称他们才应当拥有这一特权。当某个议案得到接受时,笨拙而繁琐的规则又在阻碍它的进展。总而言之,在1814年宪法中,创制权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手段,而且与宪法的本意相反,它总是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被某些更为严苛的宪法解释排挤掉。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宪法法案》中,两院的创制权同英国国会被授予的创制权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国家元首不必行使否决权:它被代之以沉默。然而,当舆论要求采纳人心所向的措施时,一个代议制政府能够仅以长久的沉默来作出反应吗?难道这就是一个接受舆论监督的政府的特征吗?因此,创制权实际上正在全面归还给国民的代表,因为每当他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他们就会重新提出议案,这是他们曾经拥有、却被《钦定宪章》第21条剥夺了的权力。    
  我对立法创制权的看法丝毫未变:在我看来 —— 一年前我就这样看 —— 它是国民代表的权力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不能不把它给予大臣们。它确实是他们表达政府意愿的特权,正如它是代表们表达人民意志的特权一样。但是,必然要发生的是,政府几乎永远不会去使用这种特权。占有两院席位、跻身于代表行列的大臣们,将会以这种身份根据国家的形势和需要提出议案。政府会感到,对于自己的尊严来说,等待要比抢先行动更得体。只要它提出立法动议,实际上是在听候两院的裁决。而等待两院的动议,它则会成为两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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