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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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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出现了大众化廉价报纸。这类报纸“诉诸感情刺激”。强调“人情味”,其
内容以渲染淫秽与暴力为特征,形成了美国报业史上的第一次色情浪潮。第二次色
情浪潮是在19世纪末期、美国新闻竞争空前加剧。为了吸引读者,扩大发行量,美
国许多报纸编辑人求助于淫秽、色情的渲染。著名报人普利策的《世界报》星期版
定期出版最早采用彩色印刷的连环画专页,每张画的中心人物都是个穿着肥大衣服、
没有牙齿、咧嘴而笑的“黄色幼童”。不费时日,“黄色幼童”就出了名,成为低
级趣味、色情的代名词。这个时期便被人们斥为“黄色新闻的年代”。本世纪20年
代,淫秽、色情的新闻报道和文学小品再次赢得了市场。相当一批报纸在继承了以
往耸人听闻的手法的同时,还采用了那个时期突出的两个技巧:小型报的版面和新
使用的摄影技术。第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70年代以后,电视以其图象、音响、文
字的综合效果而成为制造淫秽、色情的主要场所。色情也在不断地翻新,80年代又
出现了“色情电话”、同性恋杂志等淫秽传播媒介。
    美国社会各界对待淫秽、色情的认识和态度是多种多样的,但总起来讲可以分
为承认和反对两方面的意见。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不存在淫秽、色情这个“社
会问题”,或者认为淫秽有其自身的价值,主张听之任之。但是,大多数美国人和
社会阶层对淫秽、色情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批评报刊过多地描写了刺激性事件,
“危害了社会公德”,甚至指责新闻传播界滥用了新闻自由。19gn年,哈瑞斯和盖
洛普的民意测验都发现,大约80%的人要求对淫秽和色情活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美国政府是反对淫秽、色情活动的。美国用来对付淫秽、色情的最重要手段是
法律制裁。美国第一个制裁淫秽的法律是1842年制定的海关法。该法禁止进口淫秽
图画、印刷品、雕塑等。1873年通过的卡麦斯塔克法案规定:所有淫秽书籍、小册
子、图片等都不能邮寄;任何人初次违犯处以5000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再犯则翻番。
1973年和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淫秽、色情审判的司法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米勒准则”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于普通人来说,
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2)作品对
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
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应该说,上述法律规定是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的;但是,
由于其社会制度所固有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实质,黄色文化在美国依然大有市场。淫
秽、色情被观察家们称为“顽症”,颇有长久不衰之势。
    总的说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容忍“淫秽”书刊对于公众的腐蚀和毒化。
不过,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何为“淫秽”又有不同的标准。意大
利薄伽丘的《十日谈》,1497年原稿在佛罗伦萨被获,1559年罗马教皇允许出版删
节本,却又在法国、英国、美国遭禁;1931年,美国海关取消禁令。法国福楼拜的
《包法利夫人》在法国出版,在意大利遭禁,1954年被美国列入“全国正经文学组
织”的黑名单。俄国托尔斯泰的《克鲁采奏鸣曲》在俄国遭禁,却在瑞士、英国、
德国出版。英国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英国出版,在日本、美国遭禁……
我国一位出版家分析说,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国情不同,历史情况不同;
由于在制定“淫秽”标准时,不同的国家对于影响“淫秽”标准的各种因素,诸如
读者因素、价值因素等综合把握不同。这一见解在性伦理学研究黄色文化时很有参
考价值。
    其一,“淫秽”标准的国情因素主要的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性生活方面的风
俗传统。性生活越是开放,“淫秽”标准越是相对的宽;性生活越是严谨,“淫秽”
标准越是相对的严。在现代,一般说来,东方国家和地区相对的严,西方国家相对
的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民族在性生活的风俗传统方面比较严肃,所以,
我国制定的“淫秽”的七条标准,便带有鲜明的中国的特色。
    其二,“淫秽”书刊之所以遭禁,唯一的原因是对读者有害;因此,“淫秽”
标准的读者因素至关重要。英国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规定,一个物品因其产生的作
用或是其中一部分作用会使接触到这一物品的人堕落腐化的,即为“淫秽”物品。
在读者因素中,青少年因素最为重要,几乎所有国家都对青少年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英国、联邦德国等把是否向未满18岁的人传播淫秽作品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意大利将“刺激或错误地诱导儿童或少年在性万面的感情,而足以危害其道德上或
健康上的发育”者,处以拘役或罚金。我国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
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特别提出,即使“不属于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
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祖、窝藏。如有违
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刊、停售、没收全部收入、罚款、停业
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
    其三,一些国家在制定淫秽书刊时,并不考虑书刊自身的思想、学术和艺术价
值,认为这与书刊是否淫秽完全不相干,只要书中有部分章节有污秽内容或下流词
语,即被认定是淫秽书刊。我国在判断“淫秽”书刊性质时则比较注重其价值因素: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
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在大张旗鼓开
展扫黄工作之初,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又特别强调把问题搞准。搞过了不好,当然不
及也不好,二者相权,宁可一时不及也不要过,因为我们有不少因过反而不及的教
训。一时“不及”,我们还有时间继续往前搞下去;而如果不分青红皂自横扫一气,
把不属于反动的东西当作反动的去取缔,把不属于淫秽的东西当作淫秽的去清除,
甚至不适当地于预个人正当的生活爱好和文化兴趣,那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和社会
的非议,那就既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不能巩固已有的整顿成果。因此,中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既要态度坚决,又要从一开始就注意政策,做到了这两条,我们就
能取得“扫黄”工作的胜利。

第八章  性教育的伦理内涵
                          一、性教育的伦理价值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的
全国首届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于1984年12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这次学术讨论会
的主题是,研究我国新时期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对婚姻家庭
问题进行了跨学科、多方向、多层次的综合研究。利用会议午间休息时间,笔者拟
邀请几位学者议论一下性教育问题。不料,闻讯而至的与会者竟达数十人,发言十
分踊跃,以至于在下午、晚间又继续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成为这次全国性会议的中
心议题之一。许多同志都获得一个鲜明的共识:性教育应该提到当代中国的议事日
程上了。
    当然,从应该到实施,从应然到实然有着漫长的历程,需要有关方面,有关学
科都作出相应的努力。性伦理学显然有着不可推卸的使命。
    从本学科的特定角度出发,性伦理学首先把判定性教育的伦理价值作为研究这
一课题的逻辑起点。
    所谓性教育,是指关于两性关系以及性生活方式的教育。所谓性教育的伦理价
值,一方面包括性教育中的性道德内容,另一方面还包括全部性教育所具有的伦理
意义。
    有关文献的研究表明,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们,对性教育的伦理价值有着不
同的看法。
    在苏联,安·谢·马卡连柯的性教育思想被视为“从苏维埃教育文献里能找到
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全部材料中最新鲜、最珍贵和最有成效的部分”。的确,他的
思想是独具特色的。
    让我们翻开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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